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宪法保障和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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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宪法保障和完善

韩雯薇

韩雯薇

(暨南大学,广东广州510000)

摘要:对于什么是言论自由,不同学者根据不同的界定方式对言论自由所下的定义是不同的,同时,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作为有着特殊含义的权利又必须赋予其特别的保护。因此,本文从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含义出发,进而阐述公民言论自由与民主、自由、真理的密切关系,以期可以通过对现阶段宪法言论自由权保障机制不足的分析。提出一些完善言论自由权的保障措施。

关键词;言论自由宪法权利宪法保障

一、言论自由的一般概述

(一)言论自由权的涵义

何谓言论自由,不同学者根据不同的界定方式对言论自由所下的定义是不同的,各学者的主要分歧集中在对言论自由权所涵盖范围的认定上。有的学者认为:“言论自由是指以语言的、口头的形式表达意见﹑传播思想的自由。”有的学者认为:“言论自由,不单是指讲话的自由,确切地讲是指公民通过出版及其它手段来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因而在宪法理论上又被称为意见自由或表达自由。”

由上可知,对于言论自由的涵义,学术界既有狭义的理解也有广义的表述,而这些不同的学术观点能为我们理解和研究宪法层面的言论自由权提供更开阔的思路,具有极其宝贵的借鉴意义。而从我国宪法的实际规定来看,我国将言论自由权与出版自由权、集会自由权、结社自由权等五项公民自由权并列的表述是把言论自由权做了最狭义的理解。故本文认为言论自由权涵义表述应当如下:言论自由权是指公民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达思想、交流思想、传播思想的权利。

(二)言论自由权的权利属性

与隐私权相反,言论自由权所追求的是将信息、言论公开,并且国家应当积极保护、创造这种公开状态。言论自由指的是公开表达意见,不是在阴暗的角落私下议论。公民不仅需要有公开发表言论的自由,而且国家层面应当允许公民的言论形成“舆论”的力量对国家机构的运行监督。

随着科技化对各个领域的冲击和垄断企业法人的兴起壮大,诸如新浪、腾讯、阿里、百度等。公民个人在没有一个更强势的权力介入的情况下与这些企业博弈几乎是毫无胜算,在垄断企业法人兴起的时代,公民个人面对垄断企业的权利侵犯毫无抵抗之力。因此这时候,公民需要求助于政府,即使政府在很多时候也扮演者一个限制甚至遏制言论自由的角色,不论是出于保障人权抑或巩固统治的目的,国家都需要站出来发挥其管制作用。当然,国家对于这些垄断团体、组织是否可以有效的进行管制还未可说。

我们知道并非所有的言论价值都在同一水平线的,抛开个体的主观价值差异,公民讨论外交动态、农村征地、国家工作人员作风等,与对他人谩骂、揭露隐私、侮辱信仰是不同的。它们涉及两个层面的内容:公共言论和私人言论。这两个层面的言论都应当纳入宪法言论自由权保护的范围。因为很多情况下,公民在公共事务上发表的言论都是经过小团体或小部分人的内部讨论的结果,这种讨论不一定有正规的程序、严谨的说辞,但却可以较充分的让每一个人表达自己的思想,思想观念的表达交流通常也是阶段性的,是一个由浅层次上升到深层次的过程,是一个慢慢由单个人的事务上升到共同体的事务的过程。故绝不能私人领域的言论自由被蛮横的排除在宪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三)言论自由权的权利边界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权利可能发生冲突,公民拥有的不同权利之间也可能发生冲突。如何避免激烈的权利碰撞进而达到减少社会的动荡性的目的是制定宪法和法律过程中必须考量的。而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第一要义是使自己不成为他人权利行使的阻碍。

言论以不对国家和个人造成实质的伤害为限,个人言论在互联网及其发达的现代被散播是那么廉价、轻松的一件事,发布者和思想表达者的言论自由权可以得到完满的实现,但是被散播出去的信息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却经常被无辜的人承受。宪法和法律也不是纯粹为了限制言论而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划定界限,划定红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言论、信息公开后不可恢复原状的后果和对无辜公民的保护。

二、宪法层面保障言论自由权的必要性

(一)言论自由是追求光明和真理的必经之路

人的第一追求就是光明与真理。为了求得光明与真实,再危险的境界都不在乎。“真理是历史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重要推手之一。假若被压制的言论是正确的,毋庸置疑这种情况下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假若被压制的言论是错误的,那被宣判错误的言论必须要有一个“判决书”,要列明判决理由、推理过程、事实依据等。并且要给言论发布者申辩的机会。即使在经历、教育、智商等方面有不同,但是公民对于表达自身思想和情感的诉求是一样强烈的。国家作为一个由公民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它也没有这个压制“错误的言论”的资格

(二)宪法保障言论自由权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

只有言论自由才能真正形成多数人意见现代民主多指国家制定的政策方针最终被事实上的多数人意志掌控,即是这样一种信念,掌控国家政策方针的最终制定权的意志是独立、自发形成的。给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权是公民个人得以独立于国家、他人、社会控制的基本途径。

多数人的意志并非一蹴而就的,它总是要有一个磨合过程才能形成,在没有相似的利益基础和追求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形成多数人意志的。为了让公民更了解他与其他公民的利益诉求的相同或不同,就必须要创建一个公民自由言论空间,在这个公民自由言论空间内各方的利益诉求可以被公民了解,在进行利益磨合与压制后才能形成集中的多数人的意志。公民的意见、诉求可以在自由言论空间里沟通,从而达到多数人同意的结果,最终国家政策方针为多数人意志的体现。

同时,当我们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被侵害时,我们也可以通过自身的言论来进行权利的捍卫。宪法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权正是自身权利被侵害后得以主张救济的前提。

三、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权保护的不足

(一)宪法文本对言论自由权表述的模糊

作为公民权利的基础,言论自由权的在宪法层面上的明文法条规定内容至少应当包含目的、程序、范围、救济等有关要素。如果言论自由权的宪法描述过于模糊和宽泛不仅不利于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并且统治者会利用宪法规定的疏漏用立法的形式对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进行限制。虽然宪法对表达自由的规定不可能如其他法律法规那样一般详细、具体,但也不能以模糊的规定或过度宽泛而一笔带过。

(二)宪法层面对公民知情权保护的缺失

国际公约规定的言论自由权是包括寻求信息自由在内的。而寻求信息的自由与公民知情权是一脉相承的,赋予公民的知情权是公民拥有完整言论自由权的前提,公民发表有效言论必须建立在知情的基础上。所谓“知情的公众(informedpublic)”才是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政府作为信息的最方便获取主体和最权威持有主体同时也应当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直到今天,政府的对信息的保密和对公民言论的管制还在许多所谓的民主国家普遍存在。政府对信息保密和公民言论压制的背后隐藏的是即将走向灭亡的全能政府的理念。应当认识到这样的保密和压制做法不仅与民主政治是不相容的,也损害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三)具体立法层面对言论自由权保护的限制和忽视

我国在具体法律制度层面不仅存在忽视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保障的问题,而且还有限制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倾向。如《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都对言论自由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而对于如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却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造成言论自由权缺乏具体法律制度保障的原因除了政权稳定的需要之外,更多的是国家对公民理性的不信任,从而陷入了一个国家因对公民不信任而加强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公民因缺乏对政府信息的了解而发表非理性言论这样一个恶性循环。

四、如何完善言论自由权的宪法保障和救济

(一)完善宪法条文的规定和宪法权利体系的构建

有关言论自由权的宪法条文必须具有明确性、具体性。保护的目的、程序、限制条件等这些都是必须进行概述的事项。构建一个合理全面的宪法权利体系,合理平衡言论自由和其他权利在保护中的冲突,所有宪法保障都涉及对冲突性利益的权衡。言论自由在保护公民其他基本权利同时,也可能会对别人的安全和隐私造成威胁,故必须在宏观的角度对各种宪法权利进行必要的权衡。

我国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隐私权,这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实现也是一个很大的障碍。2018年1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就有讨论研究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如果可以借由这个契机将公民享有知情权、隐私权,扩大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纳入宪法修改建议中,那这不仅是中国法制的一大进步,公民言论自由权也可得到更有力的保护。同时,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和知情权,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写入宪法条文、将政府必要的告知义务写入宪法,有利于排除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各种歪曲和偏见,打破政府和公民相互不信任的恶性循环。

(二)塑造公民权利意识和转变国家工作人员权利意识

不是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公民,而是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制度、在权利意识不断发展的现代,公民的权利意识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大环境内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公民实际上并不缺少主张和维护自身言论自由权的意识,问题难就难在公民对言论自由权的界限有意或无意的忽视。公民首先自身要树立一个正确的权利意识,公民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一个通情达理人的思维对言论自由权的权利边界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为自己划定一个区域。在国家普法工作不全面的情况下,要求公民对《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档案法》等一系列对于公民言论自由权作出限制的具体法律进行掌握是显然不可能的,但公民依旧可以通过日常的生活经验进行判断的知识。

我国目前缺乏宪法权利意识反而是“专业知识”更强的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公民是对公职人员提出批评后,该公职人员以名誉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官认为,公民所发布的文章,并未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即对外公开,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教育公民:“言论是要有法律底线的,有关部门都还没有查证,你就发布文章批评,你这种行为构成侵权。”

这种剥夺了公民正常的言论监督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似乎任何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评论和批评都是滥用言论自由权的行为。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心中树立这样一个概念:对言论的宽容是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公民和媒体的言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政府和公民、媒体的信息来源渠道大不相同,得到的信息也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会导致公民媒体和政府对同一案件的看法相去甚远,这是必然存在的并且不能完全消弭的。对公民、媒体给予更大的包容才能更好的实现言论自由的监督作用。

五、结论

作为追求真理的重要途径之一,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不仅可以促进我国民主进程的发展,也对其他宪法权利的保障起到了促进作用。对宪法的基本权利构架进行调整,重新定位国家这个主体在言论自由发展过程中所代表的立场和角色,通过这些措施弥补公民言论自由权宪法保障机制的不足,促进我国人权跟国际人权发展道路接轨。

参考文献

[1]甄树青著;论表达自由[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2]甘藏春,郑毅.关于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J].当代法学,1987(01).

[3][英]柏林著;两种自由概念[M].商务出版社,1959.

作者简介:韩雯薇(1995.11—),女,江西省人,暨南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