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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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研究

侯仕樱1徐怀伏1

1.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江苏南京211198

【摘要】由于长期护理保险既具有医疗保险性质,需要近期风险横向分散,又如养老保险需要远期风险纵向分散,因此各国现行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都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作模式,社会保险便于资金统筹管理,扩大风险共济效果,保证制度公平性,同时商业保险在保障体系有不同程度的参与,以提高资源分配效率。但是在商业保险的参与程度和具体的筹资给付方式、制度管理设计等方面仍有不同,以不同国家为代表主要分为美国、德国、新加坡、日本等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

1美国代表的市场主导费用分担模式

美国长期护理保险秉持自愿参保原则,其费用支出60%左右由公共保障计划提供,通过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转移支付,29%个人自付,7%依靠商业保险,4%由退伍军人管理局和慈善计划等提供[1]。

公共保障针对不同人群和不同照护服务分为以下几种,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为65岁以上人群支付者住院费用、专业护理费用、家庭保健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急性医疗服务)以及晚期病人收容所护理费用等;医疗救助计划(Medicaid)为低收入个人或家庭向长期护理服务的运营者支付护理院护理和家庭护理服务的费用;长期护理合作计划(LongTermCarePartnershipProgram,LTCPP)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合作开发,面向中等收入群体,可以在达到私人长期护理保险最大偿付额度后从Medicaid获得长期护理费用支持,服务项目包括专业护理院护理和家庭社区护理等;社会服务补助金计划(SocialServicesBlockGrant,SSBG)针对接受子女补助金和补充保障收入人群,提供日间照护、替代照护、家庭基础服务、健康相关服务、转诊、咨询、送餐服务、法律服务等基础性养老服务项目;老年法案(OlderAmericansAct,OAA)为60岁以上贫困、孤独或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老人提供家庭援助和照料服务;退役军人福利计划(DepartmentofVeteransAffairs,DVA)拥有和经营社区生活中心、退伍军人之家和合约社区护理院三种护理机构,为病情已稳定而具有身体功能障碍的退伍军人提供家庭健康、病床个人护理和临终关怀等系统照护,综合考量退伍军人疾病、服役、财务情况,灵活决定免费护理或是按比例分担费用。

在政府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美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较快,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个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IP)占据市场80%份额,主要为混合型保险模式,长期护理保险常附加于死亡保险、万能险、年金险等产品,承包内容既有治疗性的专业护理服务又包括非治疗性的家庭护理服务,保费厘定、条款设计、补偿方式灵活,现金与服务给付相结合,既有按天支付的津贴补助也有每月支付固定保额,保险公司设定多档次的最高支付限额。联邦长期护理保险(FederalLongTermCareInsuranceProgram,FLTCIP)是由约翰汉考克人寿健康保险公司提供,共有四种方案,给付金额分别为150、200美元,给付期2-5年不等,终生最大保障限额各不相同。服务对象为联邦雇员福利计划、邮政服务体系和在军警部门工作的现役或国家护卫队全职服役人员,以及以上员工亲属。保费缴纳方式多样,可自行缴纳,也可通过工资、年金或养老金扣除,支付范围覆盖各类护理服务、照护人员和照护设备使用。雇主购买长期护理保险(PME)是由企业雇主购买,受益人为雇员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保险购买支出可使雇主享受税收优惠。团体购买降低了逆向选择风险,同时PME具有可转移性,跟随雇员情况可转为个人长期护理保险保单。

2德国代表的双轨运行收入分层模式

德国实行强制性长期护理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个人收入水平高低,分流入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和强制性商业保险。筹资方式直接按照雇员工资收入1.7%划入,雇员雇主共同承担;退休人员只支付保费的一半,另一半由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没有收入的家庭和事业人员可以免交保费。该融资制度的设计有助于在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之间,有收入家庭与无收入家庭之间进行转移支付。支付方式主要是对家庭非正式护理人的现金支付,政策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成员给予支持,支付现金不限定用途也不需缴税;对专业家庭护理机构、非家庭照护机构的服务购买非现金支付;为鼓励社区照护,政府还实行“时间储蓄”计划,招募18岁以上志愿者利用业余时间到老年服务场所进行免费的服务,把服务的时间积累储存到个人的档案,等自己有护理需求时,就可以提取时间,享受照顾。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活力的市场化机制,引入大量盈利性组织参与竞争,保险基金可以通过与服务供应商协议谈判获取最低费率,控制成本增长;同时鼓励不同的健康基金进入,保险受益人每年可在不同的基金之间进行一次转换,保障偿付能力。

3新加坡代表的公私合作风险分担模式

新加坡乐龄健保计划利用全国医疗储蓄计划(Medisave)账户中的资金购买护理保险,个人会在40岁时国家强制参保自动注册加入该计划,但是居民可以选择退出,事后提高准入门槛,65岁以后再投保可能因健康问题被拒保。[2]每个人的保费由其加入该计划额年龄决定,不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以提高年轻人参保率。

依托于医疗保险的个人储蓄账户模式,新加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同样以“自我积累、自我保障”为原则,政府只通过乐龄残疾援助计划承担70岁以上残疾居民的保险津贴,为高风险人群提供社会长期护理保险与救助,按支付能力给予每月150新元或200新元的补助。个人缴纳40%,公共财政补贴42%,几乎与个人筹资比重持平,长期护理保险提供9%,慈善捐款不足10%。缴费方式为定期保费,政府规定保费以五年为固定周期,调整幅度控制在5%至20%之间[3]。

照护服务提供采用公私混合供给机制,私人护理机构高达80%,公立仅为20%,公立护理机构中66%由职员福利组织提供。基金管理亦交由保险公司进行运作,更偏重供给效率。除了居家护理服务、日间服务中心外,新加坡设有提供住宿的专业服务机构,其中有专门针对慢性病患者的护理机构。

4日本代表的全民社保需求分担模式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居住在市町村40岁以上居民强制参保,被保险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为65岁以上老年人群,在需求发生时即可立即获得照护服务,该部分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资由市町村规定比例并征收,按收入确定保费;第二类为40岁-65岁被保险人,只有在出现早期老年痴呆症状或心血管问题等老年疾病而处于护理状态时才能享受服务,由国家统一征收,根据各地市町村支出情况进行财政统筹再分配。保险基金筹资由政府税收、保险支付费和服务利用者使用费三部分构成,其中政府税收占总体筹资的50%,中央财政占25%,府县和市町分别占12.5%。低收入者的服务费用可直接减免,或者由公共救助计划提供[4]。

在给付保障方面,所有的支付形式均为服务提供,没有现金形式。日本从两个方面划分服务类型,其一是老年人护理需求分为基本与非基本需求,基本需求由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负担,非基本需求由商业保险负担。[5]其二是根据身体健康状态分为“要介护”与“要支援”,两种不同的状态共同分7个失能评估等级,“要介护”为处于护理状态中,由护理机构为其提供居家或机构服务;“要支援”为可能发生护理的预防给付,只提供居家服务。

5各国不同模式比较

各国虽然都是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商业保险混合运作模式,但是商业保险对于制度的渗透参与程度有所不同,新加坡与美国以商业保险为主,德国、日本以社会保险为主,德国、新加坡强制参保,而日本与美国自愿参保,各国模式主要承袭趋于成熟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占比最高的美国,公共保障采取“补丁式”方法,主要针对低收入人群,老人、小孩、妇女、残障人士、退伍军人等弱势群体提供照护服务;将长期护理保险单独作为法定制度强制参保的德国,商业机构主要在服务提供中发挥作用,开放盈利性保险基金进入市场,为高收入人群提供更多保险保险选择,但是公共保险基金与私人保险基金仍然分别由政府和保险公司独立管理;而同样为强制参保的新加坡乐龄健保计划更注重制度运营效率,服务提供和公共基金管理均由商业保险公司,政府承担有限责任覆盖人群范围最小。

参考文献:

[1]荆涛,杨舒.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经验及借鉴[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8,11(08):15-21.

[2]孙洁,牟琳虹.长期护理保险的国际经验[J].中国金融,2016(08):78-79.

[3]李红梅,孙颖.新加坡“乐龄健保”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营与管理,2019(03):145-147.

[4]高春兰,班娟.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研究[J].人口与经,2013(03):104-110.

[5]张继元,王建云,周富玲.社商协作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研究——学界探讨、业界探索与国际经验[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3(04):93-98+107.

作者简介:侯仕樱(1994-)女,学士学位;研究方向:医药技术经济及政策研究;通讯作者:徐怀伏(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