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透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8-18
/ 3

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透析

朱红超

朱红超(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大桥分公司河南郑州450000)中图分类号:[U-9]文献标识码:A

摘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呈高发态势,成为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重点。由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投资大、环节多、周期长、范围广,其腐败问题也较为复杂。通过细致梳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特征,深入剖析其成因,结合河南省的地方经验,提出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治理的对策。

关键词:交通工程建设腐败特征原因对策

随着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快速增长期,大量资金涌向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与此同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也逐渐成为腐败“病毒”侵蚀的“高危领域”,腐败案件呈高发态势。2009年7月,中央做出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并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据统计,截至2010年4月底,全国共受理工程建设领域举报线索17269件,立案9188件,结案8656件;给予党政纪处分5241人,其中地(厅)级57人,县(处)级61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058人。在这种情况下,深化对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认识和思考,对我国反腐败工作和廉政建设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特征

由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投资大、环节多、周期长、范围广,反腐败形势复杂;清醒认识和把握该领域腐败的特征,对于反腐倡廉有着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对全国已查处的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的总结和梳理,我认为该领域腐败呈现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涉案环节广泛。腐败问题涉及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全过程和各个主要环节,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规划管理、土地出让、招标投标到建设施工、质量管理、物资采购、资金使用到最后竣工验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其中在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工程分包、材料采购环节比较集中。

第二,涉案主体多样。最为典型的就是有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谋取私利,也有相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另外,评标专家利用特殊身份在评标过程当中收受贿赂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如安徽省合肥市评标专家受贿案中,7名评标专家受贿18次。

第三,作案手段比较隐蔽。有的腐败分子对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和相关经济政策有较深的研究,善于披着某种“合法”外衣,钻纪律、法律、政策的空子,实施违纪违法并试图逃避打击。有的是以补偿费、咨询费的名义收受财物;有的是让配偶、情妇等特定关系人代为收受;有的是在位的时候为当事人谋取利益,退休以后再收受贿赂;有的收受的是干股、红利、房屋等其他形式的钱财。

第四,涉案金额较大。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投资大,一旦出现腐败案件,涉及的金额都会比较大,如云南省原副交通厅长胡星单笔受贿就超千万元,这比其他的党政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件金额要大得多。

综上所述,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大体可以归结为两大类,一是非法的腐败,即“非法双赢”,它是通过腐败要素的合作,共同瓜分“发展”的机会和成果。通过中介组织从中穿针引线“权钱交易”,达到“双赢”的效果。另一类是合法的腐败,即“合法暴利”,是指这种腐败在程序上是合法的,或貌似“合法”。但它在本质上是不正义,不合法的。如交通工程建设高管天价高薪腐败等。

二、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原因分析

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成为腐败易发频发的“高危领域”,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1)体制性障碍。现行的交通行政管理体制不合理,交通投资体制在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从立项论证、招标设计、施工监理、预算拨款到竣工验收,几乎都在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的交通系统内部完成。一方面,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虽经多次改制、改革,政企不分、事企不分现象仍然凸出,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化程度低,地方保护与行业保护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给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监督乏力,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也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尤其是在交通工程大型建设项目的组织上,一些地方临时动议,设立各种临时性机构,如建设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人员都是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且多数由领导兼职,在人员管理上比较松散。同时,由于其临时性特点,在内部管理运作方面多处于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状态,为一些人利用职权实施“权钱交易”提供了可能。加之,各类指挥部由政府授权,享有较大的权力,指挥部内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上级党委、政府对其监督也是鞭长莫及,监察机关往往不知内情而无从监督,出现了监督的空档。一些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人,不少是即将退休或已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在“时机不多,仕途无望”面前,“乘机捞一把”的思想自然存在。临时性机构大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主负责制和党风廉政责任制在这些单位很难落到实处,这些机构一旦解散,给查办案件、责任追究带来很大难度。

(2)制度性缺损。制度的缺失是腐败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从交通工程建设的具体环节和运行程序来看,虽然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如《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尽管早已颁布施行,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制度体系建设中,重制度制定,轻责任追究,使制度的威信降低;二是在廉政监督方面,重个体监督,轻公开监督,易产生暗箱操作;三是在分析责任时,重集体承担,轻直接责任人处罚,易导致集体隐瞒,腐败现象不能得到及时查处。特别是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是放纵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

(3)价值观迷失。价值观是一种人类独有的关于是非曲直的观念。若价值观迷失,会导致个人本位贪图享乐、滥用权力、唯利是图,社会准则与道德良知紊乱,腐败蔓延成为“理所当然”。

(4)公共性背离。交通工程建设不同于其他工程建设,多为国家投资,它带有一定的公共性特征,目的是服务于公共利益。公共性的异化、背离,片面强调交通工程建设的市场化或政治化,使得交通等公共部门秉承的公平、正义、责任意识等规范性价值观和必要规制的限定作用大为削弱,导致出现“路脆脆”、“领导政绩工程”、“政府形象工程”,交通部门面临着公众的信任危机、管理危机甚至合法性危机。

三、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治理的对策

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各地因地制宜深入贯彻实施,大力开展个案预防、同步预防和行业预防,从源头上治理,降低发生机率。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中原大桥分公司依据郑州黄河公铁两用桥项目建设情况展开了积极有益地探索,创新实施了“廉洁防腐危险源评价防控体系”,通过对郑州黄河公铁两用桥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进行廉洁布控,细化26个工作流程,确定出68个廉政危险源点,并分四级响应,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评估,制定出80条相应的防控措施。通过全面构建“廉洁防腐危险源评价防控体系”,提出“质量零缺陷、安全零事故、廉洁零违纪”,有效杜绝了交通工程建设腐败现象。

在吸取和借鉴河南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治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战略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罚并举、注重预防,积极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并重的反腐败体系建设,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建立过程防腐机制

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反腐环境复杂、环节多、问题多,应该充分重视各个环节在反腐败中的重要价值,将过程防腐机制建设作为深化反腐败工作的战略重点。毕竟,反腐的制度是在过程环节中得以贯彻实现的。当前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许多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如果有较好的环节保障机制,那么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改变“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定势。总之,应当既要抓好制度制定方面的工作,使反腐倡廉有法可依;又要抓好法律法规制度落实环节的工作,确保有关制度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切实保障“制度制定”和“制度实现”两个环节的有效衔接,是治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长效保证。

(2)建立社会廉政教导机制

“公民社会的自律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手段。”长期以来,我国廉政教育工作主要针对党员和领导干部,全民廉政教育工作由于历史原因进展缓慢。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廉政教育工作,更像是行业内部培训,加之该领域的专业性较强,教育方法方式简单枯燥,面向群众的廉政宣导效果不佳。而群众的腐败容忍度较多地与交通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直接挂钩,视野较窄,没有工程质量问题是否等于没有腐败问题等。因此,需要积极教育和引导社会各界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丰富创新廉政教育载体,加强自身的廉洁自律和廉政知识素养,积极探索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廉政文化建设,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

(3)建立公众参与防腐机制

据统计,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已被查处的腐败案中,有60%至70%的案件是通过群众举报而发现的。而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大部分工作长期封闭运行,缺乏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市民等)沟通的渠道,限制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透明度差,这是导致该领域腐败嚣张的重要原因。因此,不断拓展公众参与反腐败的途径,有效保障公众参与反腐败的权利,最大限度地调动公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社会公众监督体系,在发挥体制内监督机制基础上,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监督的作用,是根治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新举措。

参考文献:

1.郝明金.《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获初步成效》.载《国际在线》(网址:http://gb.cri.cn/).2010年5月20日;

2.吴鹏森.《非传统腐败:中国面临的新挑战》.载《探索》.2009年第5期;

3.丁越兰.《治理腐败的根本途径——制度创新》.载《理论导刊》.2001年第12期;

4.姚登权.《论腐败的文化根源与合格的权力意志》.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5期;

5.孙宏光.《芬兰公民自律防腐败》.载《廉政瞭望》.2008年第2期;

6.马先权.《对反腐败的重新认识》.载《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201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