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制度亟待规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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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制度亟待规范

王强

王强

(郑州大学在职法硕,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郑州450000)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0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该条款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我国委托执行制度的依据、方法、程序、监督途径,为规范委托执行案件起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地方保护,利益驱动,以及现行执行体制等原因的影响,致使委托执行制度徒有虚名,形同虚设,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实践中出现了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不执行,受功利主义驱使乱执行,以及钻现行委托执行体制不健全的空子违法执行的现象。执行干警将委托执行案件戏称为体育上的“三大球”,遇到委托的外地案件“打排球”,予以重新退回;遇到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踢足球”,将案件转由其他法院执行,申请人疲于奔命找不到受理法院;遇到关系案、人情案则“抢篮球”,哪怕违纪出格也要执行;委托执行案件俨然成了扎手的“刺猬”,烫手的“山芋”。笔者结合修武县法院委托执行案件工作的实际,谈一下自己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粗浅看法:

目前,委托执行案件不规范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受现行执行工作体制及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压力的影响,拒收案件。

拒收案件,目前成了部分法院不规范执行委托执行案件的主要做法。一些法院主管立案,或主管执行的领导指示门岗或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对外地委托的案件一概拒收,退回原址。邮政部门负责特快专递的工作人员也仅在邮政函件上批明即可,当委托法院收到退回的函件时,基本上是原封不动,由于受托法院不问理由,不问缘由,委托法院别无他法,只得重新办理委托,继续通过特快专递送达。有的通过三四次的“拉锯战”、“打排球”,还会收到点效果;有的委托三四次也不起作用。比如吕某申请执行王某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修武法院曾多次委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新乡市某区人民法院,该区人民法院四次退回,最终还是在委托法院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该案正在履行过程中。

二、委托出去的案件,受托法院由于受清理执行积案的压力或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动辄便将案件重新退回委托法院

今年修武县法院收到外地法院退回的委托执行案件3起,主要表现为因道路交通肇事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这三起案件,均是2008年之前经修武县法院委托到外地法院的案件,最早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是2004年修武县法院委托到新乡市某县法院的案件,在执行长达五年之久后,以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为由退回修武县法院,后经请示省高院执行局予以退回。

三、受委托法院在立案执行后,不向委托法院报结果,未执行完毕也不函告委托法院。

《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受托法院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如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但在司法实践中,该项制度形同虚设。不要说及时函告了,就是委托法院催办也没有结果。

四、上级法院怠于履行监督职责,对委托执行案件疏于管理。

鉴于执行体制方面的原因,目前执行工件还处于属地管理,各自为战的状态,没有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形成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的模式。致使委托执行工作和以前没有什么区别,主要还是由各地自行管理。上级法院虽然从立法上享有对委托执行案件予以监督的职责,但从某种程度上讲还存在一个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有些受托法院即使不予执行或怠于执行,上级法院也是能不管就不管,能不追究就不追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直至将案件酿成信访案件、督办案件后,方才引起他们的警醒。

委托执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弊端,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反映在执行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不到位,上级法院监督不力等方面。纵观委托执行案件在执行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弊端,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一、积极探索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新体制,推行“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鉴于全国95%以上的执行案件集中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现状,在目前无法改变执行体制的情况下,可偿试将执行机构垂直管理,对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实行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双重管理的体制。

完善以“责任制、考核制、追究制”为内容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对委托执行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院长通过主持审判委员会、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加强对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和领导。定期听取委托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报,研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委托执行案件的方式方法。

二、强化委托执行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一)加强制度化管理。要建立《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实施细则》、完善《执行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及《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委托执行案件试行“无缝隙管理”。

(二)加强标准化管理。对受托执行案件要与本院所立执行案件一视同仁,以彰显司法为民的公平性、公正性。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将受托执行案件一并纳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同本院所立执行案件一个标准、一个模式,实施绩效考核。

三、建立健全上下两级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管理机制,对委托执行案件试行双轨制。

(一)基层法院对执限内的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中院执行局通过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限期和程序监督。

(二)统一行使执行案件流程监督权,严格中止、终结案件的适用范围,对委托执行的案件如需延长执限,一律由主管院长审批。坚决杜绝超执限案件发生。

(三)委托执行案件实施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流执行制度,实施权由中院实施。

四、中院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人员的协管力度。

可尝试中院执行局对基层法院执行人员行使任免审核权、上岗审批权、工作实绩考核权、人员调整权、建议奖惩权。基层法院任免执行局长、副局长应征得上级法院执行局意见。中院对基层法院执行人员通过实行上岗制度予以协管。审判长、执行长、执行员上岗前需经过政治、业务考试,合格者由中院统一发放上岗证书,持证上岗,对执行干警的政治表现、业务实绩、廉政情况进行述职,依据考核实绩予以奖惩。

五、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考核体系。

委托执行案件办理的好坏,直接体现了全国法院系统工作上是否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全国法院是否是一盘棋的问题。虽然民诉法从立法的角度规定了委托执行制度,但如果工作中各个法院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一盘散沙,委托执行案件是不可能办好的。所以,必须按照对党、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遵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原则,全面加强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将委托执行案件的好坏纳入执行工作绩效考评范围,通过对委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中止率、执行案件信访率等四项指标全面考核委托执行案件的办理效果,并将其作为执行干警年终晋级奖惩的硬性指标。

总之,委托执行案件执行的好坏,除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约束外,关键的关键还在于执行干警自身的素质。只有全面加强执行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努力培养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再加上过硬的业务素质,委托执行案件才能杜绝漏洞,不出纰漏,将委托执行案件办成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精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