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措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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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措施

张志义

张志义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7-041

摘要:公民权利是现代民主国家永恒的话题。保障公民权利,是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要在现今的基础上更好更快的发展下去,就必须要高度重视公民权利。

关键词:公民权利;权利意识;法治

我国清末思想家、改革派的代表人严复的主要贡献不在于投身运动,而在于作为一名优秀的翻译家翻译了大量西方政治法律方面的著作,为中国近代思想启蒙做了大量思想资料的积累。严复着眼于思想观念层面的探索,他更加注重公民权利思想发展的文化内涵。长期从事翻译和研究西方政治法律思想著作的严复发现了西方列强富强的根本原因。这个原因既不存在于经济的繁荣中,也不存在于政治体制中,而是存在于他们的思想和价值观之中——推崇个人权利观念。他认为当时的执政者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和压制是导致中国社会贫困的重大原因,保障公民权利的政府最终才能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

权利意识也是当今世界各个国家构建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动力源泉,是现代民主的核心与精髓。培育和完善公民的权利意识,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非常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当前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一方面由于受到历史、文化的影响和传统因素的制约尚不够成熟;另一方面国家对公民的权利重视和保障也做的不到位。

由于以上原因,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从整体上看,发展很不平衡,权利意识的水平和层次都很低。这在当下的社会转型时期,阻碍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及市场经济的完善和依法治国前进的步伐。因此,我们应该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加强对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和保障,提高公民权利意识素养,从而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和经济的繁荣发展。

一、提高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措施

(一)从孩子的基础教育抓起。

儒家文化的集大成者孟子对人性的理解是“性善说”。他认为“人之初,人性皆善”,由此提出“仁义化民”。在孟子之后另一位大家荀子对人性的理解恰恰与孟子相反,他认为“人之初,人之性恶”,由此便提出了针对“性恶说”的“礼制裁之”。以上二人的学说在中国文化上产生过重大的影响,他们对自己的认知都各执一词说的有条有理,但在后来告子的眼里“性善说”和“性恶说”都是片面的、狭窄的。在他看来,人性本是无善无恶,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导之以善则善,诱之以恶则恶,主要在于“疏导”。告子的“疏导”说,论证了孟子“性善说”和荀子“性恶说”的片面性,告知我们婴儿脱离母体来到世间时大脑中根本就没有什么“性善”、“性恶”之说,婴儿的脑海中根本就不存在那种复杂的意识。人性的善恶丑陋、高尚恶劣都是在后天成长的环境和教育中形成的。由此说明人性的成型关键在于后天环境的影响和教育。

根据以上告子的学说我们认识到,一个人的“善恶”和“个性”是由“疏导”形成的。成长环境和后天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性的发展和性格的塑造。因此,对公民权利意识培养就应该从孩子抓起,从基础教育抓起。让孩子们在接受基础教育的时候就培养他们的权利意识,从幼儿园到大学我们把对权利意识的培养作为学生的必修课,把权利意识教育贯穿于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这样一来我们国家公民的权利意识才会从内成长,才会生根发芽,接着才会普遍。一颗种子能否长成参天大树关键就要看培育它的土壤,现在我们国家有这样的条件也有这样的能力,我们就要从“埋种子”的那一刻起把良好的土壤提供给他们,这样权利意识的种子才会从公民的骨子里成长起来。当这一代人正式成为国家的主人,成为社会的主流和时代的建设者时,无论他们从事的是什么样的工作或处于什么样的环境,他们对权利的认知和追求就不会随波逐流,漂泊不定。

(二)“宪法”入户。

宪法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每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法治民主国家的血脉,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伟大的导师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要知道自己的权利,首先就要从接触这张权利的纸开始。

我国大部分公民尤其是广大农民没有权利意识以及权利意识薄弱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对宪法的不知。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保障书,从何知道自己的权利。因此,要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就要让公民走进宪法,让权利保障书-“宪法入户”。

让“宪法入户”,就得像我国的“计划生育宣传袋”和“计划生育手册”一样普及到每家每户,让每个公民都亲自的接触自己的权利保障书,认识自己的权利保障书和学习自己的保障书,最后拿保障书来保护自己。让广大公民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自己的权利来自哪里,谁在保障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我国广大公民尤其是农民的权利意识才会加强和提升。

(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比较中西方公民对宪法的理解,我们就会发现我国公民对宪法的认识特别薄弱甚至大部分公民都不知道宪法到底在发挥什么作用,这一尴尬的情况主要和我们国家的基本情况有关。第一,我国的宪法一直高高在上,好像跟广大群众没有太直接的关系,最终造成公民不认识自己的保障书,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不认识主人。第二,我国的宪法往往很难跟具体的人、具体的事紧密地联系起来。这样一来就算公民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是无法进行诉讼争取,最终还是如梦一场。因此,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一直无法有实质性的进步。

根据上述,建议在提高公民权利意识的道路上除了“宪法”入户以外,还必须得建立相应的宪法诉讼制度来配套,把高高挂在空中的保障书拉回到地面,走向社会,走入公民生活,这样才能使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四)积极培养西方文化中的理性规则。

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使公民权利意识在中国公民的脑海中扎根提供了相应的“土壤条件”,也使权利意识从中国近代到现代,从空想到理想提供了转化的可能性。市场经济不同于传统的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它提供给人们比以往多得多的追求个人利益的机会,它把中国人从传统的家族关系中拉出来,为个人提供了平等和自由发展的空间,从而打破了传统观念对个人的束缚。公民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对自己权利维护的问题。因此,大力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疑为公民权利意识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经济土壤”。目前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不像近代历史上只是存在于少数知识分子的脑海中,而是存在于大多数公民的潜意识中,无论从宪法的修改还是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可以感受到。然而,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要从目前的觉醒走向自觉和成熟,仍然有很长的一段距离。本文认为,西方文化的方法论对中国具有相当大的启发性。中国公民综合分析、总体把握事物的能力较强,而理性分析的能力较弱,长期以来理性规则意识的不足,导致了公民权利意识的片面、畸形发展。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方法论是理性。市场经济是理性的,法治也是理性的。因此,要构建中国公民健康和谐的权利意识就要在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同时又要注重公民理性规则意识的培养。

(五)大力宣传法为公民权利服务的思想。

向广大人民宣传法律、法治思想,不应该仅仅着重于宣传法的惩罚功能和普戒功能。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法律的运作程序是关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即从关怀人的终极命运的角度关心人、尊重人,切实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法治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民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如何,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民主、进步的程度。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信仰。法律为主体所信仰,就必须反映主体的情感寄托和内心需求。历史唯物主义向我们揭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它们的利益有关。法对利益的调整是通过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来实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利益结构的模式,在这个利益结构模式中,包含了对主体、需要、行为、资源的确认。[4]在以往的法制宣传中,我们总是在强调公民义务,却忽视了公民权利的宣传。政府作为民主法治社会的推动者,进行宣传本无可厚非。但如果造成公众对政府的法治宣传缺少热情甚至厌恶的话,民主法治的推行将会是漫长而痛苦的过程。在法治文明社会中,深入人心的应该是权利本位的观念,法律的信仰首先应当是对自身权利的信仰。权利的保障应当被视为公民生存之根本.因此,应该大力宣传法为公民权利服务的思想,把公民权利放在第一位。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强大,将会为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六)减少国家机关的繁杂程序和过高费用。

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不能仅靠公民自身的软件建设还需要依靠国家在这方面加强相应的硬件建设。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单薄的一个现实原因就是在主张自己权利时国家机关的程序繁多和过高费用,让公民望而却步。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也是一个农业大国,更是一个农民占大多数的国家。公民个人的教育程度和物质条件都比较低,但是国家权利保障机构的程序和费用却繁杂和过高。这一现实情况恰恰与公民主张权利相矛盾。公民好不容易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并鼓足勇气去主张权利时,却让国家机构繁杂的程序和高昂的费用给压制的无法主张自身权利,最终导致放弃。

国家权利保障机构高昂的费用和过多繁琐的程序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进程中一个很大的“绊脚石”。我国要提高公民权利意识更好更快的进入治国国家,政府就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按照国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改革。只有把权利保障机构在程序和费用方面的弊端这一“绊脚石”给解决掉,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才会得到提高,依法治国才能真真落实。

(七)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

除了在以上几个方面来提高公民权利意识之外,现阶段最主要的就是要做好依法行政和维护司法公正。

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树立公共权力观念、公仆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公民,不仅应当具备普通公民应有的法律素质,而且还要具有高一层次的、特别是与其公职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素质,特别应当具备宪法意识和宪法知识,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养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

司法是解决纠纷、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对于培养和教化公民,使之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作用巨大。权利意识一定程度上需要靠民众对现实法律生活的实际感知,而一旦公民通过法律途径亦不能伸张正义,权利得不到保障时,也就对国家法治的公平和正义产生怀疑和丧失信心。现今我国虽然有很多法律修改、很多法律出台,但社会依然未能形成一种法律至上、对法尊崇的社会氛围。这并不是立法没有体现人文精神,没有体现出自然法理念中的对人自身的终极关怀,而是在司法、执法等法律的适用中把法视为一种统治工具,没有体现出对人的平等、权利、自由的尊重。对权利保护的不当,也应从制度方面多去反思,这就要求我们从制度设计上,解决好如何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的问题。其次,要坚决惩治司法腐败。对于司法机关漠视当事人权利、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再次,要提高司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司法人员应信仰法律和坚守法律,树立为法律而献身的理想。因此,司法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通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实践,公民才会对司法和法治有信心有信仰,从而才会在实质上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

二、小结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国家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和取得了骄人的成绩,这一系列的进步和发展的动力,归根到底都在遵循着一条主线,就是我们优秀的中国共产党具备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的伟大思想;把经济建设放在第一位,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伟大精神带来的结果。只有这样一个重视和培养公民权利的国家才能走向一个真真民主、法治、和谐和富强的国家。

胡锦涛总书记在2010年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这三个至上的提出就是要求我们要以积极的心态和信心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前进,要充分重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以宪法法律来为我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做根本保证,把国家的各种行为都要纳入宪法法律和保障人民利益的范围之内。理论和现实已经表明,只有建立在社会主体普遍的权利意识基础之上,民主法治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力。只有在社会主体权利意识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形成权利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信息公开、公民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国家或地方的法制建设和政府决策才能真正而全面地得到实现,法治文明建设才能取得进一步的成就。这一切都离不开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可以说,保障公民权利是我国法治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方略得到有效实施的观念基础。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将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法治环境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有利于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民主法治的实现;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高放、李景治、蒲国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中国学术之趋势.李宗吾.五洲传播出版社.2009.7

[3]中国思想史.韦政通.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09.8

[4]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单薄的原因.辛世俊.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5.1

[5]论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韦遐.法治与社会.2008.1

[6]中外教育名著选读.刘新科、粟洪武.2008.6

[7]世纪大讲堂-中国宪法新思维.周叶中.辽宁人民出版社.2008.1

作者简介:张志义(1984-),男,回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人,中共党员,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