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晦涩词语及其翻译策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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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晦涩词语及其翻译策略

陈玉莲

摘要:法律英语是现代英语、法语、拉丁语、古英语等多种语言的混合体,其用语具有专业性、正式性、客观性和准确性,有时甚至晦涩难懂。法律英语晦涩词语的产生既有其历史原因,也有其行业原因,翻译时可以运用后瞻式翻译、对等翻译、释义、零翻译和生造词语等翻译策略。

关键词:法律英语晦涩词语产生原因翻译策略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12)11-0077-04

一、引言

法律英语(Legal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1]从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语所使用的语言不仅是英语本身,还包括其它语种,如法语、拉丁文等。

几年前,一份英文报纸刊登了一篇题为“MuchochoresformachomenwithSpain'snewlaw”的文章。文章内容是:西班牙今后的法律规定,如果夫妻签订结婚协议,那么其中可以包括如何分摊家务。那么,这个标题该如何翻译呢?Mucho和macho两个词都源于西班牙语。Mucho=much或many,意为“很多”,“许多”;macho=masculine,意思是“男子的”,“男子气的”。根据文章内容,笔者认为可以译成“西班牙新法现已出台,男子汉将为家务所苦”。这里,mucho和macho是两个隐晦单词,作者通过运用韵音词的修辞手法把它们放在同一个标题里,分别修饰chore(家务)和men(男人,男子汉),使之达到了内容和谐、音韵和美的效果,同时也给译者带来不小的困难。

二、法律英语“晦涩”词语的形成

法律英语词汇具有很多自己的行业特点,如专业性、正式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等。这些特点导致在很多情况下,法律英语显得不流畅,不易懂,甚至有“晦涩”之嫌。试比较A、B两个句子:

A.Themerchandisecontainedintheconsignmentisofinferiorqualitytothatanticipatedbythepurchaser.这次交付的货物在质量上要比买方预期的差。(法律英语)

B.Thestandardofthegoodscontainedinthedeliveryisworsethanthebuyerexpected.这次交付的货物在质量上要比买方预期的差。(商务英语)

A句总共有16个单词,其中8个源于古英语(the,the,is,of,to,that,by,the),6个源于拉丁语(contained,in,consignment,inferior,quality,anticipated),2个源于古法语(merchandise和purchaser);B句共有15个单词,10个来源于古英语(the,of,the,goods,the,is,worse,than,the,buyer),3个来源于拉丁语(contained,in,expected),2个源于古法语(standard,delivery)。相比之下,A句比B更难理解,也更符合法律英语特征。由此可见,拉丁语和法语与英语的法律和专用术语联系密切,而古英语和古斯堪的纳维亚语与今天的口头英语更相关[2]。

法律英语之所以晦涩难懂,是因为它所使用的语言不仅仅是英语本身,而是多种语言(如法语、拉丁语、古英语等)的混合体,它通过运用外来语、古英语以及常用词的非常意义等来显示法律语言的神圣性、权威性和严密性。

(一)外来词汇

法律词汇中的外来词主要源于拉丁语和法语。

1、拉丁词汇

在历史上,英国的法律诉讼和法律文书最初使用的是拉丁语和英语。由于拉丁词语具有言简意赅、约定俗成、表达更为标准的特点,在法律言中处于权威性的地位。在西方法律文明中,法律格言往往是用拉丁文来表述的。这不仅是因为古罗马法学家最早强调“法律人的思维方式(Sententiaeiuris)”,主张用简洁、精准的语言来陈述法律规则(Regulaedefinitiones),更因为拉丁文在西方历史上长期被视为“有教养者的语言”,曾经是欧洲人表述法律规则和法律命题的“通用语言”。英语国家的人,尤其是从事法律研究的人,把拉丁文视为高深学问的基础。因此,法律语言中的拉丁文比比皆是,如:actusreus(致罪行为),addiem(在指定日期),infraannosnubiles(未到结婚年龄),naturalispossesio(自然占有),inpersonam(对人的、属人的),inrem(对物的),statusquo(现状)等等。如今,有相当一部分拉丁法律词汇已经与英语法律词汇完全融合,光从词形上已经很难判断其词源,如:register,basis,declaration,state等。

2、法语词汇

公元1066年,法国诺曼人(Norman)从海上入侵英国本土征服英国。诺曼人文化水准较高,有大陆法系法统。当时的英国因先后受到丹麦人、盎格鲁人和撒克逊人等的统治,已经存在各种不同的风俗习惯及法律制度,法律规定分歧很大,标准也不尽相同。所以诺曼人无法完全使用自己的法律规定,必须参酌英国当地各地方现有的法律制度。于是,英皇就指派自己任命的法官到各个领主区域的小法院审理诉讼案件,依据当地的习惯并参酌诺曼人的法律观念作判断,将判决的内容用文字记载成判决书,并以判决的内容作为日后新案件判断的标准,从而使英国第一次实现了法律的统一。然而,由于法国人在语言上实行隔离政策,虽然大多数普通民众说的仍然是英语,但是法语成了英格兰的官方语言[3],同时也被视为西欧上层社会的语言。此时,英国已经全盘接受了法语法律词汇,并逐渐被借用到英语中、并且保留至今。例如larceny(盗窃罪),estoppel(禁止翻供),plaintiff(原告),estoppel(禁止反言)等等,有的在发音和拼写上已经完全英语化。

(二)古英语及中古英语词汇

世界两大主要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先后形成于12、13世纪,有着悠久的历史。为了使法律文件句子精练、严谨,更好地反映出法律文句正规、严肃、权威等文体特征,法律英语常常使用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其中有些词语在现代英语中已不再使用,但在法律文书或正式的司法场合仍在使用。例如,古英语词汇ye(现代英语词汇you),在普通英语中已不再使用,但在法庭开庭时仍然沿用,如hereye:“静听”(宣读、审判),或用古词oyez“静听”。这里的hereye实际相当于现代英语中的listenup!古英语单词sayeth等于现代英语中的say。Futheraffiantsayethnot相当于现代英语中的Theaffianthasnothingelsetosay(宣誓口供人没有任何要说的了)。古英语词汇在法律英语中频繁使用是因为他们能充分体现法律英语严谨的行文体例和风格。例如:Acontractshallbeanagreementwherebythepartiesestablish,changeorterminatetheircivilrelationship.(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里,“whereby”相当于“bywhich”。如果我们用后者代替前者,尽管在内容上不会发生变化,但在文体风格上却大不相同,法律英语的严谨特征便荡然无存,因为“bywhich”不符合法律英语文体的表达习惯[4]。

(三)法律专门用语

法律语言有时难以理解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它使用大量晦涩难懂的单词和短语,其中包括:

1、专业术语

法律英语中的专业术语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法语和拉丁语借用到英语中的传统法律专用词,其中包括来自法语的verdict(裁决)和来自拉丁语的defactofort(事实上的侵权行为)等。第二种是由普通词语构成的法律术语,如lettersofadministration(遗产管理证书)等。第三种是赋予普通常用词以专用意义的术语,例如:

普通含义法律含义

action行动诉讼

demise死亡转让,遗赠

instrument器具法律文件

consideration思量、体贴对价、约因

法律英语词汇的词义是在英语的发展历史过程中逐步从英语多义词中分离出来的,这类词汇需要一定语境或上下文才能确定词义。

2、法律行话

任何建立在独特知识和技能之上的行业或职业都会发展出一种独特的话语体系,即所谓“行话”。一方面行话确保了行业内部交流的精确和节省,也是增进行业内部成员之间的团结;另一方面它又是外显的符号,对于外“行人”而言,这种符号足以激发他们对于这个行业的好奇、尊重或畏惧一类的感觉。法学家、律师、法官为了突出本行业的特点,除了常常使用法律术语、套话外,还常常使用行话。比如,burdenofproof(举证责任),causeofaction(案由),letterspatent(专利证书),negotiableinstrument(流通票据),reasonabledoubt(合理的怀疑),contributorynegligence(与有过失),等等。如果说法律“术语”是规范性的专业用语,那么法律“行话”就是“专业性俚语”,它完全是对内的,即同行的语言。

使用法律行话的主要原因也是其含义的精确性。某些词语在普通英语中有多种意义,但是在法律行话中只有一个明确的含义,如“duecare”指“应有的谨慎”,“staleclaim”指“失效的债权”,“record”指“诉讼纪录”等。一般人说“deprivationofpoliticalrights”,“start”,“think”,而在法律行话里则用“civildeath”,“commence”,“hold”。

3、固定短语

法律英语中有很多固定短语,如:orothersimilarordissimilarcauses(或其它相同的或不同的原因),shallnotbedeemedtolimit(不应被视为),withoutprejudice(不使合法权利等受到侵害),nothingcontainedhereinshall(本章程规定不适用于……),cameonforhearing(出席听证会),atdownforhearing(坐下接受聆讯/审讯)等。有些固定短语还作为“规范短语”常常出现在以英国和美国起草标准为基础制作的商务合同中,例如,ActOfGod(意外事故和事件,其发生与人的干预无关,完全是由于自然原因,如地震)等。法律英语固定短语有其特定的专业含义,翻译时切不可望文生义。

三、法律英语晦涩词语的翻译策略

法律词语所指称的概念具有相对性、规定性、确定性、权威性和对象性等诸多特征。由于法律文本特殊的社会功能和实用价值,法律翻译首先要保证法律用语的准确性,以维护法律文本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次,要求译入语与原语在法律功能上的一致性,即法律功能上的对等。对于无功能对等词汇的翻译必须按照符合汉语词语结构规律和人们的用语习惯,保证源法律词在汉语中具有相等或相似的法律功能。据此,对晦涩词语的翻译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策略:

(一)后瞻式翻译(RetrospectiveTranslation)

“后瞻式”翻译法是英国翻译家和翻译理论家波斯盖特(J.P.Postgate,1853-1926)提出的著名“后瞻式”(retrospective)和“前瞻式”(prospectivetranslation)翻译法之一。所谓后瞻式翻译是指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始终着眼于原作者而“向后看”,而不是考虑译入语读者而“向前看”。“后瞻式”翻译法的目的是传授原文知识,它要求译者理解原文中的每一个词,选用最切近原文的译语对等词,并巧妙安排这些对等词,使译文在整体上是原文的准确的对等形式,本文第二段中所举的“MuchochoresformachomenwithSpain'snewlaw”(西班牙新法现已出台,男子汉将为家务所苦)就是一个典型的“后瞻式”翻译例子。

(二)对等翻译(Equivalents)

对等译法就是在翻译过程中在译文语言中找到同原文某个单词、词组或成语意义上的对等物[5]。对等译法作为最基本和有效的翻译手段,有助于保留源文本的表达模式和文体特点。这种译法对等程度高,译文与原文所产生的效果也最为接近,与“后瞻式”翻译法有同工异曲之效,尤其适合用于对法律英语外来词、古词、专业术语和行话等晦涩词语的翻译。

例1.Resipsaloquiturprovenmethodhasitsadvantagesinhandlingdamagesinmedicaltortcases.

译文:事实自证的证明方式在处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其优势。

Resipsaloquitur是拉丁术语,意为“事实自证”,是因疏忽引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中经常运用的一种原则。它表示如果发生的事件通常是由疏忽引起的,并且发生该事件的情形是可以由被告控制的,那么就可以假定该事件是由被告的疏忽引起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例2.Thesellerwillnotbeheldresponsibleforlatedeliveryornon-deliveryofgoodsowingtogenerallyrecognizedForceMajeure.

译文:由于一般公认的“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的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将不负任何责任。

Forcemajeure(法语):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非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例3.Thelawholdsnomanresponsiblefortheactofgod.

译文:法律规定人毋为天灾人负责。

ActOfGod意外事故和事件,其发生与人的干预无关,完全是由于自然原因(如地震等)。

例4.Theaggrievedpartyisentitledtofullcompensationforharmsustainedasaresultofthenon-performance.

译文:受损害方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赔偿。

由于中英文化中也存在着大量相似因素,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英文法律术语在中文中的对等词汇也逐渐丰富起来。例如,“fixed-termimprisonment”译为“有期徒刑”,“environmentalcriminology”可直译为“环境刑法学”等等。

(三)释义(Paraphrasing)

释义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一个有效方法,它指的是用译入语里的中性语言把原语的意图涵义表达出来。翻译涉外法律文书术语时,有时不能根据字面意思直译而要根据其内涵进行“释义”。当译者采用释义法时,要正确理解源术语的真正含义。例如,“Accordandsatisfaction”是美国商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叫“和解和清偿”,不能按其字面意思直译为“符合和满意”;computerclean也不是“计算机清洁工”,它的含义是“apersonwho,foraprice,cleancomputerfilesofunfavorablefinancialcreditinformationofothers”,所以应该译为“消除财务信息的电脑黑客”或者“将反映他人财物信用赤字的计算机文件抹去以获取报酬的人员”;concealmentofbirth,从字面理解似乎应该翻译成“隐瞒出生,秘密生产”,然而这样的翻译在中文语境中根本说不通,令人完全无法理解其意。实际上,这是英美法中的一项罪名,指藏匿死亡婴儿的尸体,以隐瞒其母亲生产的事实的犯罪,无论婴儿在出生前、出生时还是出生后死亡,行为人都构成此罪。因此,应当翻译成“藏匿死婴罪”;aggravateddamages,字面意思为“严重损害”或者“加重损害赔偿金”,但在法律英语里,它实际上指的是“nonpecuniarydamagestomitigateaplaintiff’sfeelingswhenthedefendant’smisbehaviorhasbeenhurtful”,即“除金钱以外的补偿”。

(四)零翻译(ZeroTranslation)

所谓“零翻译”就是不用目的语中现成的词语译出源语中的词语,这里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指源语中的词汇故意不译;第二层意思是指不用目的语中现成的词语来翻译源语中的词语。[6]

例5.Whenever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oranyofficeroragencythereofshallprovidepensionsorotheraidfortheaged,cooperationbytheStatetherewithandthereinisherebyauthorizedinsuchmannerandtosuchextentasmaybeprovidedbylaw.

译文:无论何时美国联邦政府或任何政府官员或政府机构应向老年人提供养老金或其它帮助,本州协助联邦政府、政府官员或政府机构提供的上述养老金或其它帮助,按照法律可能规定的方式和程度,应特此予以授权。

原文“anyofficeroragencythereof”译成“任何政府官员或政府机构”,thereof是法律英语术语,意为“of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这里作零翻译(故意不译)处理。“therewithandtherein”也是法律英语术语,分别是“with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oranyofficeroragencythereof”和“inprovidingpensionsorotheraidfortheaged”。因此,原文“cooperationbytheStatetherewithandtherein”应译成:“本州协助联邦政府、政府官员或政府机构提供上述养老金或其它帮助”。

零翻译在翻译上还表现为音译(transliteration),移植(transference)。音译多半见于将内涵复杂的源语词汇进行简化翻译,如barrister(“巴律师”),solicitor(“沙律师”)等。而移植,即原文照抄,在法律翻译中一般用于专有名词以及因判例而产生的或与判例相关的词语、规定或原则。如:NCO(非官方组织),Falconererror(福尔科纳误判原则)等。

(五)生造词(Neologism)

由于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有些词语从源语(英语)翻译成译入语(汉语)时会产生缺失现象,这时除了用“释义”方法解决外,还可以运用“旧词获得新义”法。例如,administrator原指任何“管理人”,自从80年代以来,在英国获得了一个新义“法庭指定的破产公司管理人”;又如动词park(停放),原是军事用语,专指“停放炮车”。当汽车工业高度发展后,人们自然将其词义扩大,使park获得新义,并由此产生另一个法律术语parkingticket(警察给违反停车规则开的传票)。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英语晦涩词语主要来自法律术语。这些晦涩词语的产生既有其历史原因,也有其行业原因,翻译过程中,译者一方面要通晓原语言和目标语的不同的法律制度,了解由此而产生的差异;另一方面要研究法律术语的语言特征,灵活运用各种翻译技巧。文中提到的几种翻译技巧虽不具穷尽性,但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至少涉及到法律专业术语和关键性词语的词义把握问题。笔者认为,这几个方面是译好法律英语晦涩词汇应该着力把握的主要方面,能否处理好这几个方面的问题,直接关系到译文质量的好坏。当然,从根本上说,要译好法律英语晦涩词汇,译者必须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本功,具有厚实的法律专业知识,熟知法律英语词汇,尤其是外来词、专业术语和行话,这样翻译起来才能得心应手。

*本文是2012广西高校科研项目“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后广西语言经济与语言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项目编号:201203YB222)、广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建设)研究基地——“语言文字、文化信息研究中心”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陈玉莲(1956—),女,广西平南人,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语系教授,本科,研究方向:翻译和语言学(广西南宁,530007)。

[参考文献]

[1]佚名.法律英语[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247425.htm,2010-10-19

[2][3]海埃.法律英语[M],李玉木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2-3

[4]佚名.法律英语词汇学习基础[EB/OL].http://afur.blog.163.com/blog/static/10385868220091010111615570/,2009-10-18

[5]冯庆华.实用翻译教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49

[6]邱懋如.可译性和零翻译[J].中国科技翻译.20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