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查批捕涉林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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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查批捕涉林案件的思考

常慧茹(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宁安1574

摘要:结合多年来的实际办案实践,对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进行分析。

关键词:涉林案件;表现形式;防范措施

涉林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森林法及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额、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林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包括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多种涉林犯罪案件。

1基本情况

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各项法律不断出台,相应的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也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已逐步改善,林业的经济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由于种种原因,盗伐林木案、滥伐林木等涉林案件还时有发生,使森林资源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给林区的经济建设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仅就我院近两年来办理的审查批捕的各类件刑事案件来看,共计审查批捕刑事案件95件,其中涉林案件27件,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30%,其中特别重大涉林案件4件,占涉林案件中的15%以上,这27件涉林案件毁林数额多达1698.9213立方米,涉及的罪名有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侵占林地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中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涉林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占涉林案件的50%,处罚各类涉林违法犯罪分子32人。涉林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扰乱了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而且对企业的发展建设大局产生了负面影响。针对上述涉林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多年来的实际办案实践,对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2在林区范围内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2.1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结构上看,农民犯罪较为突出,近几年来,在我林区范围内,在当地林业局党委的统一安排部署下采取广泛宣传《森林法》、《森林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宣传的同时加大了对涉林案件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涉林犯罪案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然而对居住在林区周边的各个乡、镇、村、屯的法律宣传力度由于相对不到位,特别是对《刑法》344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宣传力度不够,故此,造成了在涉林案件中农民群体较为突出的现象。

2.2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结构上看,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偏高,大多数是在40至50岁之间,个别还有50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这是由于在这个年龄段的农民当中都是有固定的家庭人员,而大多数是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家庭负担较重,他们为摆脱这种困境的生活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加之法律知识较为淡薄,抱有侥幸心理,便产生盗伐林木挣钱的心态,从而触犯了法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不仅给自己的家庭造成伤害,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不安定的因素。

2.3从林政执法实际工作人员配置上看,林业局各基层单位的林政执法工作人员的交通工具较为缺乏,有些单位执法人员有明显不足现象,对偏僻林业辖区的林政执法检查无法进行,无疑给犯罪分子盗伐林木作案有了可乘之机。如,我科在这几年审查批捕涉林案件中,多数案件的犯罪分子盗伐林木作案地点均是距林场较偏,不便检查的林班内实施盗伐林木犯罪活动,犯罪分子利用这一薄弱环节实施盗伐林木。

2.4从林政执法人员执法意识上看,有少数林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执法随意性较大,对涉林案件犯罪嫌疑人有压案不报、以罚代刑现象,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明显不负责任,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随意盗伐林木,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我科在2008年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丁某、关某、卢某盗伐林木一案时,发现东京城林业局某林场的营林队队长张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此案涉案犯罪人员擅自作主,以罚代刑,我院发现后,及时建议对张某以涉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进行立案侦查。此案被当地法院作了有罪判决。

2.5从各单位主管领导对林政工作重视程度上看,有一少部分单位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只重视林木采伐营林生产工作,忽视林政管理执法工作,个别单位的营林生产林政管理工作有一人负责说了算现象。如,我科在2007年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贾某、朱某盗伐林、滥伐林木案时发现,主犯贾某系该林场营林副场长,主抓营林工作,此项工作就他一人说了算,场长不管不问,给贾某犯罪造成了可乘之机。贾某伙同本场营林队队长朱某与承包人内外勾结大肆在本场辖区内盗伐、滥伐国有林木,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了巨大损失。

2.6从犯罪构成的性质上看,在27件涉林案件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行为触犯了《刑法》344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占涉林案件的50%以上。主要原因是由于在我林业辖区内生长这一特殊的树种,即柞树(学名蒙古栎)比较普遍,在山上林场的各个辖区内均生长了此树种,此罪的立案标准为只要盗伐或毁坏2株以上就构成犯罪,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只盗伐3、5株的林木,即使被公安机关抓了也不能咋样,特别是居住在林区周边的农民,由于我们对此方面知识的宣传不到位,行为人的认识程度和理解程度不够,加之又抱有侥幸心理,于是铤而走险,从而触犯了法律,走上了犯罪道路。

3对涉林犯罪案件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3.1林业局和司法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深入林业局各基层单位及居住在周边的乡、镇、村、屯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特别是对《森林法》、《森林法规》及《刑法》344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及全林区职工的法制环保意识,使之知法、懂法、守法。

3.2各基层单位应及时充实林政执法队伍,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同时又要保证林政执法工作交通工具必须到位,严格履行行政执法权力,加大守林、护林检查力度,扩大巡逻检查范围,特别是对偏僻辖区的巡逻检查,从而做到及时、有效地制止涉林案件的发生,有力打击涉林违法犯罪活动。

3.3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检察机关最具有代表性的业务工作之一。在打击犯罪、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保护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特别是打击涉林犯罪分子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侦查监督职能工作的行使,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素质、执法原则、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故此,我们要坚持不断对各个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特别要对林业局山上各林场的林政执法情况监督检查,做到检查到位、监督到位、整改建议到位。要坚持深入到涉林案件多发区域及偏僻辖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要坚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真正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作用,从而到从源头上预防涉林案件发生的目的。

3.4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更要结合审查涉林案件,从中发现渎职犯罪案件线索,发现哪些单位在林政执法中出现漏洞和不足,要主动参与解决,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向自侦部门移交。进行立案侦查,促使其依法行政,达到更有效地看林、护林、守林,保护森林资源不遭受破坏和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目的。

3.5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把对森林资源保护纳入林业局目标管理工作中,各林场的场长为主要负责人,年终与创先评优挂钩,奖惩分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科应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各林场的营林执法工作要加强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要坚决追究,依法打击。

综上,通过对几年来审查批捕涉林案件的分析,保护森林资源,打击涉林犯罪分子,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森林资源与社会的任何人都息息相关。为维护生态平衡,国家森林资源不遭受破坏,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都应积极行动起来,全民动员,全民参战,保护森林资源,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涉林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