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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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朱雅文

朱雅文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故,造成一死一伤,此事在网络与媒体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特别是对于动物园与受害游客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由于事关最后赔偿额度大小,双方当事人及舆论均是各执一词,难分对错。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过错,探讨与反思我国现有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力求为解决我国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纠纷提供一个更加合理的方式。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1.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案件始末

据媒体报道,2016年7月23日,赵女士一家三口和母亲周女士到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自驾游,在行至东北虎园期间,赵女士突然下车,并来到司机一侧与司机攀谈,在攀谈过程中突遭老虎拖拽,其母周女士见状立即下车营救,在此过程中反遭老虎袭击,最终被老虎咬死。此事最终导致赵女士身受重伤,其母周女士当场身亡。事发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被责令停业整顿,配合调查,延庆区相关部门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8月24日,延庆区政府公布了事故调查结果,认定此事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其后,中消协对老虎伤人一事发表回应称,“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期间,动物园方也与受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均未果。最终,赵女士的父亲于11月22日向延庆区人民法院就相关损害赔偿问题提起了诉讼。

动物园与受害者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动物园一方是否应为该侵权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要解决这一焦点问题,首先,应当判定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从而分配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随着我国动物园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于动物的观赏模式也在呈多元化发展,由以前的笼中圈养式发展到今日的野生散放式,并且在野生散放式之下,观赏模式也有所区别,存在着乘坐园区观光车与自驾观光两种不同的模式。因此,在对动物园管理职责相关标准的规定上,仍然援用规定滞后,内容不详的2004年《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和2000年《动物园安全标志》,本身对于本案中被告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认定就难以判断。另外,《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动物侵权的规定,在规则原则上刻意区分普通动物侵权与动物园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是否符合法律与客观规律,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法》保护与救济被侵权人的利益的立法精神,也值得反思。如何在动物园动物侵权案件中,尽可能公平地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平衡即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造成了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的伦理依据有四点:第一,风险与利益同行理论,即高度危险源会带来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同时,也能为其持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高度危险源持有者享受巨大经济利益的时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第二,高度危险源虽然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避免性,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通过一些途径控制在安全范围内的,高度危险原持有者同时也是控制者,有义务对危险进行控制,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在利益的获取与危险的控制上,相对于持有者,高度危险源的受损者大都处于弱势地位,有违社会的实质公平;第四,侵权责任法预防功能的要求,无过错责任加强了高度危险源持有者的责任,有助于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危险损害。总之,只要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的侵权责任即告成立。

所谓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行为人造成损害事实发生之时,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实质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致害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其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主要在于对原被告之间的证明责任分配上,对于被告的过错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免除了原告对此的举证责任,原告只需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可。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在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加害人的责任,有助于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得到合理顺畅的救济。

对比两种责任,可以知道,无过错责任实际是严于过错推定责任的,对于受害人而言,显然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更容易得到救济,也更容易保障自己的利益。

3.两种规则原则对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责任承担问题的影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很明显,本案中,应当适用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首先推定动物园对于原告赵女士及其母亲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再由动物园一方举证证明自己在伤害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而言,即第一,动物园对其园区内的所有建筑及设施应符合行业要求,能够抗击野生动物的破坏,防止因建筑物瑕疵导致动物伤人;第二,动物园必须张贴警示语、警示标牌,提供观赏手册、入园须知,且以上标示或警示内容必须为游客清楚识别;第三,动物园必须积极主动尽到巡查义务;第四,积极的救助义务;第五,造成损害的,都应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北京八达岭动物园在事发后,一直强调自己尽到了一个善良管理人的应尽义务的,在各种报道中也对自己采取的具体措施予以了公开,诸如已经在入园前对游客发放了相关入院须知,在官网及园区内张贴了相关警示牌,并且有巡逻车进行巡查,事后也积极展开了救援。由于本案还未进行到庭审阶段,目前还无法得知动物园在诉讼程序上具体能对于自身没有过错举出哪些证据,但是根据相关报道与动物园方的回应,可以看出,在相关配套措施与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受害人其实很难通过过错推定原则保障自己的利益。相反,这种将举证责任交给加害方的做法反而给了加害方以辩驳的机会,动物园作为法人组织,相较于作为个体的受害人,在国家对于动物园,特别是野生动物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时,动物园实际上有许多资源来规避自身责任,最终,使得受害人难以得到应有的救济。

然而,其实根据无过错原则的伦理依据,可以看出,其实动物园,特别是野生动物园中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更适合适用无过错原则。毫无疑问,动物园里的大部分动物,特别是猛兽类动物,都属于高度危险源,从本案中自驾游项目比一般乘坐观光车项目的价格更高可知,这种高度危险源在事实上确实为动物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根据风险与利益同行理论,动物园在享受野生动物这种高度危险源给其带来的巨大利益的同时,就应当承担更高的损害责任。同时,从本案悲剧发生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在获得利益与危险控制上,游客显然出于弱势地位,动物园则更加强势,如果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游客很难使自身利益得到保障。另外,在事故认定报告中,可知该事故虽未被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但是报告中仍然指出,北京八达岭动物园在相关安全措施上存在许多疏漏,由此,过错推定责任并不足以敦促行为人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措施,达到侵权责任法预防功能的要求。如果本案中,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方面,会更加符合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内在逻辑规律,另一方面,也平衡强势的动物园与弱势的受害人之间的差距,从而,维护社会公正,使受害人能够真正得到有效的救济。

4.对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建议

4.1统一归责原则

目前我国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与饲养人或管理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前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实,不论是普通动物致人损害还是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并无太大差异,其原因均是由于管理关系的失衡所致,因此二者的责任形式与性质并无太大差异,在法律上完全可以将二者的归责原则统一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目前相关配套制度与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对于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统一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更加符合法律规律和社会期待,应当对《侵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进行适当修改。

4.2完善过错推定原则中动物园管理职责的相关制度规定

在不改变现有侵权法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在判定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上严格把关,严格细致地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完善健全配套制度与法律法规。区分一般动物园与野生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对于野生动物园,应当制定严格于一般动物园的安全保障标准,管理职责应当更加严密,相关应急措施应当更加细致完善,园区设计上应当更加合理;区分高危动物与低危动物的安全措施标准,危险性越大,相关措施越严格;区分公益性动物园与盈利性动物园的责任标准,盈利性动物园应当比公益性动物园承担更加多的责任。

总之,通过对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中动物侵权责任规则问题的分析,可以得出,在当前对于动物园管理责任规制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改变原有的归责原则,统一将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为无过错原则,更加符合现实需要,也能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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