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法的历史发展脉络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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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法的历史发展脉络研究

石振涛

(重庆市梁平区委党校,重庆梁平405200)

摘要:近年来,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以人民为中心等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我国开始把社会改革当作主要改革领域之一。以社会保护与社会促进并重为取向的社会改革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社会法的机理、功能、地位的认识及相关实践。系统地对社会法的功能进行研究是加深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目前学界对于该领域的探讨明显少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理论,对社会法的功能构成研究亟待加深。

关键词:法律制度;历史发展;制度研究

一、原始社会法的立法内容及沿革

夏朝,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世袭奴隶王朝。从夏朝建立至清朝统治结束的时间里,我国的法律制度只是统治者阶级意志的工具,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其统治而不断完善的。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就是天命神权,宗主集权,主要强调法律是上天的意志,强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维护统治者阶级统治的思想。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韩非子、商鞅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较为激进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是符合当时统治者需求的,所以被采用。

西汉初期统治者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而是已经为统治者服务的儒家思想了。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游说家、方家等其他的思想。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在此期间,我国古代律学初现于世。律学滥觞始于秦,发展于两汉,昌盛于魏晋,至唐达到巅峰,唐以后逐渐衰落。但就法律的发展来说,始终是刑主德辅的局面,对于社会法及相关民生保障类法律,是没有启蒙和发展的,在长期的时期内,统治阶级都是维护自己的统治为主,并且实行全面而广泛的愚民政策,已达到长期统治的目的。所以,在整个夏朝至清朝末期的时期内,我国的社会法领域可以说是基本上没有启蒙的空白阶段,奴隶及封建王朝的统治局限性,注定了他们不会关注民生问题,也从根源上决定了我国的社会法领域在这个时期注定只能是空白,启蒙的东西,还得在日后的历史发展中才能获得契机。

清朝末期至新中国建立之间这段时间,关于此时期是否涉及我国社会法的萌芽阶段,历史上有很大的争议,举例阐述:

第一阶段,清末为乱世,乱世是改革的时期,是变革的时期,清末以沈家本、杨廷芳为主的法治派和代表清廷传统保守派利益及地方大儒利益的礼学派有争论。但是清政府为了保住政权,使用了很多缓解群众变革情绪的办法,其中就包括法律制度上的改革。晚晴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的改变和进步:一是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仿西法而为中法。二是修律的同时,首次学习了西方的立法理论法理学,并将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三是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改造了相当一部分的清朝法律。清朝法律源于明律,但较之明律尤为严酷。沈家本力图通过修律改变清朝法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法制文明。通过沈家本的努力,废除了相当一部分的不人性的酷刑,这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第二阶段,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至新中国成立时期。此时期,在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及“宪政”的双重影响下,中国社会法在中国的大地上开始萌芽,初现雏形。孙中山提出,权力分作“政权”与“治权”两种。政权是管理政府的权力,由人民行使。政府只能在人民的控制之下,依民意而行使其职能。人民拥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治权是政府自身的权力,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权力。以“五权宪法”保障“五权体制”的确立和运作。

第三阶段,建国前苏维埃政权法律制度建设实践。首先是在革命根据地,组织制定了政权宪法,在宪法中还明确了政权性质是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制度来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保障了广大劳苦大众有地可种,有生活的依靠。中国苏维埃政权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所以说,比较认同苏维埃政权时期的立法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体系的渊源,就来源于此。

以上的是原始社会法范围的立法内容及沿革。

二、新时期社会法的发展变化的历史渊源和历史沿革

社会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主要解决的问题是社会性的问题,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主要是解决经济规划、环境保护、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社会法没有相关内容,因为当时国家正在集中精力大搞建设,建设过程中又挫折不断,所以立法方面的发展相应的就慢了一拍。我国第一步社会法内容的规范出现在197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此决议审核通过了当时国务院组织国内一线社会法(当时不叫社会法)专家编写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并交付实施。通过此举,新中国的社会法建设大旗竖起来了,并随着立法的进步和经济建设的进步发展,一步一步走到今天。随后的日子里,我国相继于1981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出台,并于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出台,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4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6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9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2001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4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0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社会法。

社会法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最为契合的法。社会法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是和谐社会的建立的法律保障和支撑,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法的发展。在随后的历史岁月中,社会法必将沿着人民大众的需要、沿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大趋势,取得长足而有意义的深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新宝,我国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A】《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2

[2]黄腾华,论沈家本的法治思想.【A】《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4-02

作者简介:石振涛,重庆市委党校研究生毕业,重庆市梁平区委党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