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城乡融合发展制度障碍提出优化方案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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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城乡融合发展制度障碍提出优化方案

魏俊董

中共封开县委党校526500

摘要:当前我国的城乡发展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城乡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差异,城乡居民的收入也存在较大的差距,这样就会制约农村的现代化发展。为了进一步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我们应该重视相关制度的优化及落实,并创建科学的城乡融合发展机制,这样才能实现我国城乡融合的长远发展。下面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城乡融合发展制度障碍提出优化方案。

关键词:城乡融合;发展制度;优化方案

一、我国城乡融合发展中的制度障碍详情

(一)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的户籍制度障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较为显著的发展成效,人口流动速度也得到了较大的提升,虽然不少农村居民逐渐涌向城市,但并没有完成真正的迁移。从农村流动到城市地区的空间转移仅仅是劳动力转移的第一个过程,能够在迁入地长期居留才算完成真正的迁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始终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两者之间的差距逐年增加,这两者之间的差距便是那些被统计为户籍人口、却没有享受到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流动人口。这些流动人口居住“边缘化”,生活“孤岛化”,长期处于“半城市化”的状态。显然,户籍制度是阻碍其自由流动、平等享受社会福利的主要障碍。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许多城市放宽户口迁移条件,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类别,将城乡居民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种统一登记居民身份的做法是打破城乡居民户籍分割的重要进步,却没有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率。

(二)我国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的土地制度障碍

我国的城乡融合发展受到土地制度的影响较大,土地二元所有制给我国城乡土地的配置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明显比城市国有土地低,城乡土地很难做到“同地同权同价”。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必须首先经过征收,转变为国家所有才能入市交易和流转。国家通过土地征收垄断土地供给,对农地转为非农用途和使用权的流转实施管控。城市建设占用农地,不管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都被征收为国有,违反了《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或征用农民土地”的规定。此外,与土地增值收益和土地供应价格相比,农村居民从征地中获得的补偿较低,土地增值收益主要集中在县、市级政府,并用于城市建设和城市土地开发,使得本该属于农村集体和农村居民所有的土地增值收益大部分流向城市,严重侵害了农村居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扩大了城乡差距。在承包地方面,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选择到城市务工,将承包地出租给他人经营。

二、提出城乡融合发展的制度优化方案

(一)认真落实好城乡融合发展的户籍制度优化工作

1.把户籍身份与公共服务分开

为了更好地落实户籍制度革新工作,我们应该尽量把户籍身份与公共服务分开,明确彼此之间的关联。城市中农村户口人群数量较大,推动了城市的发展,但是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公共服务和福利。近些年中国流动人口的“家庭化”趋势明显,子女和老人随同迁移,对住房、教育和养老保险等公共服务需求旺盛,而户籍身份和住房、教育环环相扣却阻碍了流动人口家庭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户籍制度更多地应该发挥的是人口登记、管理等功能,而不是阻碍基本公共服务的获取。因此,需解绑户籍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关联,将农业转移人口能否和本市居民平等享受社会福利列入政府官员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使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成为各级政府官员追求政绩的自觉行动,让那些为城市建设、发展和繁荣作出贡献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住有所居、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心有所安,进而提高城市化水平和质量,增强城市竞争力和反哺农村能力,为最终完成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创造条件。

2.进一步放低大规模城市的落户门槛

通过调查不难看出,与普通城市相比,农村转移人口更倾向于到大规模城市发展,这样就会影响户籍改革工作的落实。与流动人口落户意愿相反的户籍制度改革对推动人口迁移和落户作用十分有限。现阶段,中国大城市数量明显偏少,人口比重明显偏低,在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上,应该逐步放开特大、超大城市的落户限制,构建公平的制度环境,保障流动人口自由选择特大、超大和中小城市定居的权利。

(二)加强土地制度改革力度

1.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

我们可以通过强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落实好土地制度改革工作,推动我国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等级工作的发展,到目前为止,中国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登记进展较好,但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相对滞后,应加快产权确权,促进土地入市交易流转。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给集体外部的成员,中国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分配制度,大多数村集体内部成员都拥有住宅,不存在对宅基地的有效需求,只有将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给集体外部成员,才有可能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目前很多农村地区利用当地自然、特色风光吸引外地人来本地旅游休闲娱乐,城市各类人才也选择下乡创业、就业,所以说只有将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使他们到农村住有所居,才能促进城市人口向农村流动,并带来大量资本注入,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收入。

2.优化我国农村承包地制度

农村承包地制度的优化工作落实应该在集体所有权和农地承包权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完成,这样才能不断扩大农地的流转范围。对于进城落户、有稳定收入、有住房和社会保障的农民,不应强迫其无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应建立合理的机制,鼓励他们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扩大农村务农人员的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应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依法获得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自愿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下实行有偿、有期转让,使交易各方共赢多赢。

(三)创建科学完善的财政、金融、社会资本保障制度

1.不断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系统

在我国金融系统的发展过程中,农村金融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关系到我国城乡融合的发展。虽然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从横向来看,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较大提升空间。为此,首先应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将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农村农业实体经济,完善乡村金融机构服务农村农业体系。其次,积极发挥差别化存款准备金作用,对涉农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降低其存款准备金率,激励金融机构增加“三农”服务业务。优先办理涉农票据、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并给予优惠利率支持。最后,扩大金融服务体系覆盖范围,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引入除四大行之外的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2.增加农村的社会资源投资力度

通过增加农村的社会资源投资力度能够有效推动农村的长远发展,城市拥有不同专业的高素质人才,特别是一些农业院校毕业的人才较多,他们有志于振兴乡村;已经进城落户、积累了一定财富和社会资源的农民企业家也希望衣锦还乡,回报父老乡亲;还有一些离退休干部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希望到农村发挥余热和安度晚年。这些人才回到农村,通过创业、就业或者旅游休闲养老等可以把城市现代文化、科学技术、文明生活方式带到农村地区,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引导农村消费,故应鼓励、支持和引导这些社会资本向乡村的流入,不断优化乡村资源配置,全面增强公共服务供给,有效降低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更好地助推城乡融合发展。

[参考文献]

[1]叶兴庆,徐小青.从城乡二元到城乡一体———中国城乡二元体制的突出矛盾与未来走向[J].管理世界,2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