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中的司法问题及对策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09
/ 2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中的司法问题及对策探究

杨道军芦昱(通讯作者)王晓宇腊孟珂

杨道军芦昱(通讯作者)王晓宇腊孟珂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南京市鼓楼区210000

摘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运用专业的知识,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包括:监测、检测、勘查和综合分析等,对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诉讼进行鉴别,从而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环境损害评估

引言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为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对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和固体废弃物进行防治、管控、处理处置和修复。虽然绿色发展理念在我国已初见成效,但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仍会不可避免的引发一系列的环境污染侵害公司权益事件。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累积性、潜伏性、间接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因此造成的损害结果往往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致使出现巨额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内容

1.1环境损害范围及程度鉴定

环境损害的范围及程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污染的范围与污染程度往往成正比。如果污染的范围越大,污染的程度也随之增加。在司法鉴定中,需要通过现场勘查等手段,确定环境损害的边界、范围和程度等。然后对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得出财务损失量。

1.2污染行为因果关系鉴定

主要是确认污染物或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掌握了污染物理化性质的基础上,调查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情况,分析财物受损的原因。通过监测、检测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证实或排除,确认行为与结果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然后确定环境损害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1.3污染物理化性质鉴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与其他领域司法鉴定不同,需要对污染物物理化性质进行鉴定,通过监测、检测和分析等技术,对污染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进行定量、定性分析。通过进行物理化性质分析,污染物的特性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困境

2.1未明确生态价值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害”进行了概念辨析,环境污染的损害,是指人类向环境排放的物质和能量超过了自然界的自净能力,展现出了不利于人类正常发展和生存的现象;生态破坏的损害,则是指人类对于环境不当开发利用,致使其效能下降、生态失衡,资源枯竭严重影响人类和别的生物发展和生存。两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有时甚至会相互转换,但是环境污染的赔偿更多的偏向因环境的经济价值受损而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对环境的修复,生态破坏的赔偿则更多的倾向于对环境中生态功能侵犯,对生物资源损害的救济。两者概念在一定的领域有所重叠,致使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追偿遭到遗漏。

2.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体认定难

以渤海湾漏油事件为例,康菲公司一手造成了原油污染事件,依据《侵权责任法》,其环境污染行为明确,造成后果确定,致害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清晰,康菲公司成为该事件的责任主体毫无疑问,但其达成的赔偿是对于特定受害人的赔偿以及对环境污染的清理费用,并不包括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即使是如此明确的污染案件,在渤海湾周边的辐射带来的区域污染责任也不能确定全部是由康菲公司漏油造成,不能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在一些因果关系不那么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责任主体的认定难度更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赔偿主体的认定也存在一定困难。

2.3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标准不清

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相比之前的旧法在预防、减少环境污染之后加入“生态破坏”这一词,体现了我国对于生态问题的重视。2017年国务院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指出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后果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另一类是生态环境不可修复而需要相应的赔偿。其修复主要针对受损的生态功能的修复而不仅仅针对具体的生物的修复,因此就带来了一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生态修复标准,修复到何种程度算“修复”?生态环境修复标准不清,那么对生态环境的救济也就可能存在多样化,则赔偿结果也会多样化,不利于对生态环境的修复。

3.优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措施

3.1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技术支撑体系

为了尽快解决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上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导则。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提供指导,通过技术导则、评估软件等技术的辅助,提高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二是加强关键技术问题规范化和创新化研究,扩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从业范围。三是做好技术和规范之间的对接工作,加速新技术的转化,用以完善环境法规,更好的为环境司法提供服务。四是完善司法鉴定的技术方法。根据环境损害司法案件的特点制定不同的专项技术规范,保证各鉴定机构规范化运行。

3.2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培养与机构建设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就是鉴定机构及人员,鉴定机构的能力水平直接会影响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针对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存在的问题,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加大政府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的支持,为相关机构提供政策扶持,加大司法鉴定机构的资源优化配置。二是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的准入标准,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考核环境司法鉴定机构,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取消,引入完善的环境司法鉴定机构淘汰机制,帮助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提升自身的能力水平。

3.3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与权利主体

由于生态环境具有公共属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对于它的侵害,权利主体应当包括国家层面和社会组织层面。国家层面来讲,由专门的环境部门针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做出行政处罚以及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损害提起诉讼;社会组织层面来讲,则由有权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组织进行诉讼。国家行政处罚是处理生态环境损害的主要方式,而社会救济手段则是对国家行政处罚行为的补充。

4.环境损害与司法鉴定未来展望

2018年6月,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对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明确的要求,包括其具备的可研能力、软硬件能力和人员要求等。2018年9月,为认真落实《评审细则》,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工作,司法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尚缺乏完善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不适应目前我国环境司法鉴定的需要。

因此,未来需要依据环境污染特点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完善鉴定技术内容,指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此外,由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的领域较多,包括:大气环境损害鉴定、水环境损害鉴定和土壤环境损害等。因此需要各部分的协同配合,以环保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建立完善的鉴定管理制度并对鉴定活动进行监管,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结语

在立法中明确生态损害需要赔偿,设定明确的修复标准,司法上扩大诉讼权利主体的范围,建立一个持续的救济模式,并将部分责任社会化,形成一套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以此来应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J].中国法学,2016(3).

[2]竺效.生态损害公益索赔主体机制的构建[J].法学,2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