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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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张瑞峰刘训华秦继华周文强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江苏省南京市210093

摘要:近年来,因环境污染事件而导致的多发性群体事件持续增加。环境损害鉴定成为了解决环境纠纷的主要手段,目前,我国的环境环境损害鉴定在不断的实践发展中,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环境污染鉴定评估缺乏专门的评估法律,以及一些相关法律不健全、鉴定评估技术还不够标准、评估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因此,我国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环境损害鉴定的评估机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评估制度,这对于维护环境的长久发展以及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境司法

引言

人们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始终坚持着“取之不尽从用之不竭”的观念影响,大力开发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在取得经济上的进步的同时,环境污染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近几年来,人们渐渐认识到环境保护对于生态平衡的重要性,开始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制度,但在实施的过程中,我国的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却无法对损害程度以及赔偿主题等问题上束手无策,基于此条件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我国现有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更加完善,进而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大力推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使社会可以朝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1]。

1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重要性

1.1提高违法成本,避免生态破坏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不容乐观,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但是在污染环境法律制度的建立还不是很完善,其中主要表现在:(1)关于环境认责原则的方式方法问题规定的不够具体,(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流程不够详细具体,鉴定评估结构资质怎样取得如何取得,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我国有关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政策法规的出台刻不容缓,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评估的主体、评估范围、评估效力以及评估程序等来完善我国环境损害鉴定的评估机制,这既是对环境损害的有效保护措施,更是对受损者在维权时的必经之路。

1.2保障司法的顺利开展

目前,我国目前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环境污染的行为以及责任的承担做出了相关规定,具体为:行政、刑事以及民事三大方面。环境污染的处理需要具有实践性的评估机制,一方面可以有利于鉴定评估工作的顺利展开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另一方面还可以为司法处罚环境污染者提供有力的的依据,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使我国朝着生态文明建设方向发展[2]。

1.3提高办事效率,健全管理体系

我国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道路上,不断探寻适合本国国情的管理方式。环境损害鉴定的评估机制很好的将污染者的经济利益、污染者造成的环境损失以及处罚法律这三者结合在一起,使我国行政管理水平越来越精细,并且,我国加强对环境保险责任制的实施,完善了生态补偿制度,使我国的风险防控能力水平不断提高,有利于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

2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现状及问题研究

2.1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

目前,我国相关的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技术依据的标准以及使用方法还不够完善,因此,评估制度的建立就显得尤为重要。就当下我国相关的法律来看,我国近年来对环境法规虽然在技术以及工作流程方面也都有明确的规定,但里面的内容形式还比较单一,各个部门建立起自己的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鉴定评估没有一个明确的依据,这也需要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方面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健全其运行机制,维护好受害者的权益,使环境司法工作有效的展开。

2.2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制度的缺陷

2.2.1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理念,但在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以及环境损害维权的过程中,都出现了实施困难的现状,由此可以得出,我国环境损害鉴定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由于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害的法律制度比较特殊,是一种民事法律和环境法律并存的法律制度,前者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后者则主要通过《新环保法》作为法律依据,这就会直接导致二者在相互关联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因此,当前我国对环境损害鉴定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刻不容缓。

2.2.2评估机构不够科学

保障鉴定评估机构顺利展开的关键就是建立起一个科学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建立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不仅要确立鉴定的资格,还需要鉴定人具备相关的鉴定条件以及承担一定的鉴定职能,但我国目前在环境损害鉴定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如下:

(1)评估主体不明确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机构存在比较稀缺,这就导致工作效率不高;评估职能权责没有具体的划分;目前的鉴定机构职权色彩严重,不利于今后工作的展开。

(2)鉴定机构人员资质不合格

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鉴定机构本身管理制度就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为我国缺少这种中立性的机构,部门在负责时行政色彩浓厚,鉴证评估人缺少专业的评估制度,只注重理论知识的培养,实际操作能力不强,这都是影响着鉴定评估机构的人员的科学素养直接原因。

2.2.3监管模式不够规范

我国鉴定的评估机构职权范围上存在着一定的交叉体系,同一事件没有一个具体的评估标准,更有甚者会出现部门之间的权利推卸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公民权利不能很好的维护。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监管权利没能很好的整合在一起,环境损害鉴定机构不明确,因此,一定要规定好各监管部门的职权,避免权利的冲突,使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工作可以得到长久的发展。

2.2.4评估技术体系不符合规范

造成环境损害鉴定机构评估结果缺乏科学性的主要原因是,评估技术的标准不够合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机关在采集证据时找不到明确的依据,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小的影响。由于环境损害评估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法律以外,还涉及到化学、物理、医学等多个学科。就目前我国的技术水平来说,还远远不够其检验标准。因此,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判定标准,才能能保证机构的结论具有合法性。

3健全环境损害制度

3.1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具有一定的冲突现象,这会导致我国在进行鉴定的工作时,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据,所以,为了使鉴定评估工作能够合理的运行。急需完善我国现有的环境损害法律,完善立法,制定权威的评估监测法规。

3.2设立专业化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的具体内容是指,鉴定评估依照委托人的委托根据法定的程序,对被损害的财产以及人身安全予以鉴定的评估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鉴定人在评估时,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科学的手段,协助当事人以及司法机关对相关问题进行评估。

3.3评估机构人员具备专业的素质

保障鉴定评估机构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是,需要具有一定专业素养的评估人员。因此,国家对从事相关的工作人员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建立起一只专业化的队伍,团员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相关的评估工作。

4结语

由于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在法律制度上面还不够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鉴定工作无法顺利的展开,本文主要对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现状进行深刻的分析,对今后我国构建完善的评估机制以及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有着深刻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於方,刘倩,齐霁,等.借他山之石完善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制度[J].环境经济,2013,(11):38~47.

[2]杨乔.浅析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措施[J].生态环境与农业,2015,(22):168~169.

通讯作者

杨丽娟,ljyang@njuae.cn。

作者简介

张瑞峰,1985.10.03,男,汉,江苏扬州,研究生,工程师,环境保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