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科研院所的分类改革模式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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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科研院所的分类改革模式探讨

邱黄林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第710研究所,湖北宜昌443003)

摘要:根据不同的军工科研院所在国防科技创新链条上的位置和功能、国防科技研发活动的性质及其与生产联系的紧密性等特征,对我国现有的军工科研院所进行分类改革模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军工科研院所;创新链;研发活动特征;分类改革

0引言

国防科技是军队战斗力生成的第一要素,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加快国防科技的创新和运用步伐,是我国国防现代化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而作为国防科技创新主力军的军工科研院所,承担着从尖端技术研发到武器装备开发、再到技术支持、技术服务、技术转化、设施设备共享等多种职能。在整个国家科技创新系统、尤其是国防科技创新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但由于现有体制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工科研院所在国防科技创新、及至整个国家科技创新中作用的发挥。

1军工科研院所的现状

目前,我国军工科研院所的体制好处是:一可以做到产研结合,从而实现科研成果的快速产品化、产业化;二便于企业进行内部资源的调配。把涉及某一武器装备研制系统的所有研发机构和生产单位都放在一个军工集团内部,便于军工集团进行内部资源的调配,且指令性计划运行,有利于集团内部“集中力量办大事”,开展大规模武器装备的研发集成。但是这种体制也存在如下一些弊端。

1.1可能导致军方的技术预见和技术管理能力薄弱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军工体系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军队和军工企业之间的关系变成了买卖关系,军工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作为军工集团一个部门或组成单位的军工科研院所也是以军工集团的利益为导向的,这就很难保证军工科研院所及军工集团依然会按照军方的意图和要求行事,而要对军工集团及其科研院所(即现在的军工承包商)进行有效管理,则军方则必须具备相应的采办和管理复杂高科技武器装备系统的技术能力。而目前我国主要的国防科研机构也都还在军工集团内部,军方的技术力量相对薄弱,这就制约了军方的技术引领、预见、论证、谈判、管理能力,很难发挥军方在技术采办与技术开发中的主导作用,难以扮演好“精明的采办人”角色。

1.2容易导致军工科研院所研发行为的短期化

企业是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的主体,而一款新型武器装备的研发往往需要很多年;如果考虑到从概念提出到先期技术探索,这一周期可能会更长,并且在前期阶段还伴随着很高的失败风险。把这些与武器装备研发有关的科研院所都放在企业内部,很容易导致科研行为的短期化;过分强调科研与生产的结合也容易导致对颠覆性创新的忽视;而且,把大部分军工科研院所都放在企业内部,也使得这些军工科研院所很难对军方的需求做出快速响应,很难保证这些军工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规划能够与军方未来长期建设的技术需求相衔接,难以获得军方长期持续的预算与资金支持,技术开发只能跟着型号走,从而导致科研任务缺乏可持续性和连续性。

1.3容易形成军工集团的技术垄断

多年来,我国在国防研发方面的巨额投资所形成的科研设施设备、科研能力及科研成果,基本上都成了国有军工集团的“自家财产”,很难为民口企业所共享,这就帮助国有军工集团形成了相对于民营企业在技术装备、技术能力及技术成果上的优势地位,从而形成技术垄断,这无形中提高了民参军的技术门槛,也是民营企业很难与国有军工企业竞争的重要原因。把大部分与武器装备研发有关的、从基础研究到产品开发的研究机构都在军工集团内部,形成了一个封闭的体系,并阻碍其他研发机构的进入和竞争,这也削弱了其创新能力。因此,通过改革国有军工科研院所,将有利于帮助民营企业获得更多的技术机会,提升其技术能力,打破国有军工企业的技术垄断地位,增进国防研发领域的竞争,这将有利于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的进程。

2军工科研院所的分类改革模式

对于军工科研院所的改革,我们当根据其从事的科研活动的性质及其在整个国防科技创新“链条”中的位置,进行分类改革。

2.1军工科研院所改革的基本依据

具体而言,军工科研院所改革的基本依据包括:

(1)从事的具体任务和研究的性质。

(2)科研活动的机密性高低以及科研能力或成果的军民通用性程度。

(3)科研与生产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

(4)研制的武器装备的性质。

(5)民间研发力量和市场功能发挥作用的大小。

2.2军工科研院所的改革模式

(1)企业化模式

一种是对于那些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军工科研院所,或者是主要研发一般通用技术的研究所,可以通过私有化、民营化改革直接转变为高科技企业,便于其开发有广阔市场的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发挥其服务市场需求和地方经济的功能。

还有一种就是,对那些与技术集成和型号开发密切关联的军工科研院所,可以直接放在企业内部,成为军工企业的研发中心,以便于型号研发与生产制造的结合,降低研制过程中的管理和交易成本。

由于一般企业无法左右或很难预测军方的需求,因此企业一般不会主动投资进行国防科技研发,这就需要军方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吸引企业参与国防研发活动,或通过补贴的方式激励企业从事一些有军民两用价值的科技研发,最终的科研成果或者归军方(即出资方)所有、或者归企业所有(但必须接受军方一定的限制)。

(2)划归高校

如果只是从事一般性的、保密程度不高的基础科学研究,这样的科研院所则可以划归高校,成为高校的科研院所,这些划归高校的科研院所依然可以参与军方科研项目的招投标,而且还可以在参与军方研发项目的过程中为军方及军工行业培养所需的科技人才,同时也利于通过培养的人才实现技术的扩散与转移。

(3)委托给大学、科研机构或企业管理的国防实验室模式

对于那些从事长期、复杂、艰巨研发任务的实验室,由于这些任务往往具有高风险、高投入和高保密性等要求,由企业、高校或军方研发机构都难以承担或有效完成,因此应当交由与军方有着长期合作关系但又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完成较好。

此时,托管机构负责制定这些科研院所的目标、使命等,军方以科研项目的形式资助部分研究与开发经费。

3结束语

通过上述改革,把核心军工科研院所改革为公共研发机构,这将有利于打破国有军工企业的技术垄断地位,实现知识的共享和溢出,也有利于增强军方的技术预研和技术管理能力,提升各个军工科研院所的创新活力,还原军工科研院所的本来面目。为获得这些好处,我们还必须做好配套改革措施,如:必须限制这些国有科研院所的业务范围(如不得与产业界竞争有关业务),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并给予他们稳定的人员与项目支持,建立健全国有科研院所向军品研制及生产单位或产业界进行技术转移的制度,等等。

为了把这些研究机构整合起来,完成大型的国防研发任务,军方还必须具备技术整合和技术管理能力,当然,军方也可以利用或委托一些大型科研机构或企业作为项目集成管理单位,但此时军方也必须通晓相关技术与流程。

此外,这种改革会打破我国现有武器装备的研发体系,这也可能会对我国的武器装备研发产生不利影响和风险,我们绝不可因为改革损害或动摇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研发能力和基础。因此,为了降低这些不利影响、控制风险,我们必须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展开。

参考文献

[1]MichaelCrow&BarryBozeman著,高云鹏译.美国国家创新体系中的研究与开发实验室——设计带来的局限[M].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5年8月版.

[2]周岱,刘红玉,叶彩凤,黄继红,美国国家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剖析[J].科研管理,2007,11,108-104.

[3]严剑峰,政府(或军方)控制民营军工巨头的政策手段和制度设计[J].军民融合,2016(5):3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