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司法防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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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司法防控

吴方青

吴方青河南驻马店黄淮学院社会管理系463000

【摘要】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产生和发展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根源,每一个因素相辅相成,不可孤立对待。在对该类犯罪进行整治的时候,绝不能片面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应当综合考虑,建立多层次、多角度、动态

化的防治体系。

关键词:防控黑社会

司法防治在治理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综合防控体系中是最直接也是效果最显著的方式。利用司法手段,能够最直接地打击犯罪,最权威地震慑犯罪,从制度上保障政府对犯罪的打击力度。

1、进一步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于其组织性、暴力性,对社会危害极大。对于这种严重的犯罪形态,必须施以重典严厉打击。目前我国对于该类犯罪的规定主要是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于这样一个构成复杂且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犯罪来说,仅仅通过上述几个法律规范加以约束,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上述规定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罪名设定不合理、处罚较轻、没有规定财产刑几个方面。“我国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罪名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入境发展成员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黑犯罪的表现形式也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单单是上述三个罪名远远不能涵盖当前涉黑犯罪的全部犯罪形态。而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一些具有黑社会犯罪性质的犯罪行为不能被类推定罪,只能按照一般犯罪处理,导致了对涉黑犯罪的打击不力。例如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介绍、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资助,单位为牟取暴利进行涉黑活动等等,这些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性还是行为特征上都具有涉黑犯罪的性质,但由于刑法并无明文规定,只能按普通犯罪处理。要使防控涉黑犯罪有法可依,就必须对现行刑法中关于涉黑犯罪的罪名体系进行完善。首先,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特点,“增设‘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介绍、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以适应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其次,增加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将单位纳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体范围。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再次,增加兜底性条款,堵住法律漏洞,增强刑法的操作性和实用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犯罪,这种犯罪除了犯罪手段暴力、残忍,严重威胁到人民生命安全以外,还向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渗透,形成对整个社会的“黑色威胁”。对于该类犯罪,应当处以相应较重的刑罚,才能更好地整治和威慑犯罪。然而,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相对较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人员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为了严厉打击涉黑犯罪,更好地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应当适当提高对该类犯罪的量刑幅度,特别对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从严从重惩处。如前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根本目的是牟取巨额经济利益。因此在打击该类犯罪的时候,应当增设财产附加刑,让犯罪分子无利可图。将罚金、没收财产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附加刑已经被广泛使用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之中。“美国《有组织犯罪控制法》规定,对黑社会犯罪处以高额罚金,并处没收全部犯罪所得。意大利1992年公布的特别法令第306条规定,黑手党在判刑时若无法说明所得金钱、物品、资产的来源,或其对财产的支配显然与收入不成正比时应予没收”。德国、瑞士、法国等国的相关立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刑法尚未对涉黑犯罪所取得的财产科以刑罚,这对于打击该类犯罪是相当不利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违法所得应当没收全部财产,使其永无翻身之时,加大其违法成本才能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活动。

2、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有着严密的组织性,通过严格的帮会门规将成员联接起来。组织领导人员基本上都是极具经验的犯罪分子,有的甚至在国家司法机关担任过公职,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有些涉黑组织甚至采取单线联系的方式,大大增强了组织的隐蔽性。同时,涉黑案件非常复杂,犯罪所涉及的领域、人员广泛,取证难度很大。如果仅依靠一般的侦查力量,很难将涉黑案件彻底侦破。因此,必须组建专业的“反黑”队伍,与涉黑犯罪进行长期的斗争。建立专业“反黑”队伍首先要从人才入手,积极引进和培养思想过硬、业务过硬的高端人才;其次是配备专业、先进的反黑设备,利用高科技与犯罪分子周旋;再次,必须保

障充足的资金,一是实现高薪养廉,二是从经济上保证反黑队伍的高效运作。

3、坚持高压态势。涉黑犯罪具有极大的反复性,如果打击不彻底,非常容易死灰复燃。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工作中,如果一时严厉,一时宽松,很容易给涉黑犯罪的复辟留下可乘之机。革开放后,我国政府一直对涉黑犯罪加以严厉的打击,开展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成果。尤其是近年来重庆的“打黑”斗争,展示了党和政府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决心。要从根本上遏制涉黑犯罪,必须将“打黑除恶”的工作坚持下去,并且将其常态化,形成日常工作的机制,狠抓不懈,在预防新犯罪的同时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

参考文献:

[1]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第一卷: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阮方民,王晓•《有组织犯罪新论-中国和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治研究》,浙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卢建平•《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版

[4]陈明华•《有组织犯罪问题对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