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建立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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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建立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

穆永明

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资产监管中心山东菏泽274000

摘要:土地与人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合理用地有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本文概述了土地执法监察的现状特点,分析了建立有效监察体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建立有效土地监察体制应遵循的原则。并就建立有效的执法检监察体系提供了方法策略,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帮助,进而全面提高我国土地监察管理工作的实效,使之真正的惠及人民。

关键词:土地监察体制;建立;体制改革;监察

一、土地执法监察的现状与特点

对现阶段我国土地执法监察的状况和特点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如下4点:第一,暴力抗拒土地执法情况时有发生。虽然国家法律对非法占地、用地等行为的惩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因为土地使用与人民组织的利益息息相关,严厉处罚极易招致不满,进而导致执法者与违法者冲突发生。第二,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力十分有限。虽然法律指明了土地管理的惩处,然而从整体角度来看,相关的条款过于原则化、笼统化且操作难度较大,没有细节性的制止条款或是手段,监管工作难以实施。第三,政府部门违法用地情况查处困难较大。政府部门一方面是土地使用者另一方面又是土地使用的管理者,两个完全不同的身份加诸于政府部门,有意包庇或是无意包庇极易发生。第四,难以获得社会大众的理解。虽然从长远角度看来,土地监察维护代表着国家、人民的全局利益,然而从短期角度来看,被惩处者的利益因此遭受损失,因而执法工作难以获得广泛理解。

二、建立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首先,建立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是保护耕地的需要。我国地大物博,土地资源丰富,然而人口数目众多,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远低于全球人均土地占有水平。据数据资料显示,现阶段我国非农占用耕地高达上千万亩,耕地面积年减少百万亩,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使得我国可用于农业耕种的土地面积大幅度减少,土地减少已经一步步逼近“粮食生产的红线”。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的合理、合法使用,我国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将难以保证。其次,建立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是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实施了近20多年,然而执法难问题一直难以解决,究其原因,无外乎是土地监察体制存在弊端,单向性的上级领导下级管理体制影响了土地监督的监控能力,贪污腐败因此滋生,土地非法使用、占用问题难以遏制。最后,建立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法律尊严的需要。据数据资料显示,现阶段我国违法用地的形式仍然非常严峻,土地监察工作肩负着巨大的历史使命。土地资源的使用与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更与我国的市场秩序稳定性有着休戚相关的联系。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能够赋予执法部门法律强制力、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

三、建立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

土地监察工作与人民的生活、生产息息相关,因此应该时刻秉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地区的实际情况,不盲目生硬套搬模式;以保护耕地,保护国土资源为宗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地开展相关的改革事宜;以国家土地监察体制改革为导向,服从国家行业体制改革的潮流。值得一提的是,土地监察体制的有效履行受我国基本国情限制,复杂性、艰巨性异常巨大,短期之内很难全面开展,因此,可以以局部带动整体的形式开展,沿海发达地区的改革可以先行一步。

(二)严格遵循国家法律

建立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的目标是想要建立强而有力的执法体系,能够保证国家的法律政策顺利实施。基于此,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贯彻落实法律要求,对违法犯罪施以强大震慑。严格处罚违规用地的组织或是个人,即便是政府部门或市政府也不能姑息养奸,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严厉处罚违法者。

(三)契合土地管理体制改革

在土地管理工作过程中,土地执法监察是一项重要内容,两者有一定的从属关系。土地管理体制的改革难度大、涉及广、利益巨大,如果无法合理的解决利益分配问题,可能会给政府部门带来严重的后果。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可以有效的监督利益分配,由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领导,有利于国家落实土地管理体制改革。

四、建立有效的执法监察体制的方法与思路

(一)实行监察垂直管理

由省级以上单位形成监察总队,负责整体土地监察工作;直辖市建立监察支队,配合省级单位完成监察工作;由县市建立监察大队,直接负责监察工作的落实。打破传统的省、市、县重重递进管理模式,由省级监察总队直接管理市级监察支队和县级监察大队,落实人、财、物的垂直领导,更利于管制制度的施行以及匹配现实的土地管理现状。虽然这一做法现阶段还未广泛施行,但是从工商、药品监督等等部门落实的实际效果看来,可以有效的解决“一把手”问题,有利于丰富国土资源部门相关人士的经验,也为他们落实管理提供了更大的可操作性空间。

(二)派驻土地监察专员

派驻土地监察专员这一策略在上个世纪90年代左右已经在部分省市施行,并一直延续至今。派驻土地监察专员的优势毋庸赘述,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时至今日很多省市委派的土地监察专员都是已离退休的老干部,老干部们不仅政治敏锐,还有着非常丰富的工作经验,然而毕竟年事已高,在落实土地管理工作的时候极易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了局限。因此,派驻土地监察专员需要打破传统的思路,实现国土部门委派制,由省级管理部门直接向市级管理部门委派,人数以两人为佳。委派人员不需要局限于省级管理机构,也可以是地方局管理的负责人,如此一来有利于异地交流。监察专员为省厅直属下线,一旦发现违规用地情况,可以以监察专员身份要求基层土地监察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向省级管理部门汇报,由省厅直接查处。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构

合理引入公安机制,建立土地公安机构,可以有效遏制暴力抗拒土地执法问题的发生。公安部门代表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能够在土地监管工作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联合执法机构的形式比较多样,可以是土地公安联合执法队、土地公安派出所、土地治安办公室等等。

(四)利用“网络”事前防范

在城市设置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三级土地监察信息员;在乡村设置组、村、乡三级土地监察信息员。由土地监察信息员直接负责管理辖区范围内的建设跟踪工作,一旦发现土地违规使用问题,应及时举报。城市、乡村的三级土地监察信息员的全面设置,有助于建立强大的土地监察网络体系,拓宽反馈渠道,有利于事前防范以及问题萌芽阶段的处理,能够有效地降低社会财产的损失,控制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违法用地现象在我国仍然比较普遍。合理用地有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然而想要保证用地的合法性,那么就需要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有效的土地监管体制支撑。本文就此提出了四个策略:实行监察垂直管理、建立联合执法机构、派驻土地监察专员、利用“网络”事前防范,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我国的土地监察管理工作一定能够获得让人满意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琴,张俊.论我国行政监察程序的完善之路——以国有土地监察为例[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05:19-20.

[2]陈列荣.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