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存在合法性构件浅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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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存在合法性构件浅析

黄盛

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摘要:国家是政治学内热点词汇,谈论国家的存在与发展的学者很多,诸如亚里士多德、布丹、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黑格尔、马恩等,关于国家的存在与历史发展,以上学者分别从原始社会时期到对未来社会进行历史跨度上的探究。而此文则是倾向于分析国家存在的必要构件,然后借以探讨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合法性问题。

关键词:国家;存在;合法性;构件

恩格斯说过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那我们就需要疑问,国家之所以称之为国家是因为具备了什么必备构件?或者说国家存在合法性的具体标准是什么?作为个人认同与国家存在合法性之间是否具备相关性?因此,我们不但要从宏观上知晓国家的存在与发展的条件,也需尝试探讨微观层面与国家与个人存在的关系。

一、强力与社会秩序

(一)强力组织

国家强力组织包括军队、司法、警察、监狱等,强力组织存在作用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保障国内社会安定与秩序;另一方面是国家合法性存在的基本构件,也即通过强力组织的存在来提供秩序合法性。国家社会秩序与国家存在合法性呈正相关。强力组织的存在是保证一个国内部社会秩序正常稳定的基本要素,如果国家没有强力组织作为威慑与保障,那么国家会面临国际和国内社会秩序混乱的威胁,假若某国战乱频频、生灵涂炭、社会长期混乱,对于国民来说国家或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就无多大存在意义,此时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和国家认可度就会受到影响。

(二)政府与社会管理机构

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的存在是保证长期有效地社会治理,通过社会治理与秩序创造国家的合法理性。因此,国家社会就必须要有诸如政府、政党、社会组织等有组织的公共管理机构来管理,尤其是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对国内社会秩序和日常社会事务的有效处理,以及对外交流的权威代表,都是国家具备合法性的基本构件。

对于国内而言,政府以及公共管理机构是保证社会公共事务得到有效处理;对于国外而言,政府以及公共管理机构是有组织地区的权威代表,而现代性国家的政府乃至公共管理机构,是某地区甚至是部落、社区、民族国家的组织代表,因此,这也是国家存在合法性的基本构件。

(三)良序社会与管理

国家强力组织以及政府等公共管理机构的存在重要意义之一就是保障社会秩序,也只有社会良序的实现,国家合法性才会随之存在。社会乱序是影响国家存在合法性的根基,如果政府无法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那么对于整个政府的效率和认可度就会大大降低,而政府代表着国家,那么国家的合法性存在也会受影响。

就算有强力组织和政府机构,如果社会稳定秩序无法保证,人民自然是首先不认同这个无效率的政府,其次就会对政府所代表的国家(诸如此时国家性质与存在宗旨等方面),人们势必会怀疑国家的性质和宗旨,而这些内容又恰恰是国家存在的合法性的重要构件。所以,社会管理一定要有效率才会使得政府存在得到人民的认可,国家认同自然水涨船高,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是作为构建国家合法性基础的必要内容。

二、历史文化延续与政治合法性认同

(一)历史文化延续与文化认同

时间创造历史与文化,在延续的文化与历史间,新一代的教育受既成的民族文化或国家文化灌输的影响,在代际间个人认知惯性的传递与培养中,既成的文化会决定新一代人的认知。同理,在单一的思想文化灌输下,就意味着民众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在理性形成之前就已经确定了自己的团体归属与认同。习以为常的认知并不会给大多数人造成任何疑问,在习惯性的认知背景下,个人也无提出归属或认同疑问或者必要,至少对于大多数历史人是如此。历史与文化的灌输会使人们按照既定的文化而产生认知并决定其思想与行为,因此,历史文化的延续会自动的塑造一个民族地区的文化认同、社群认同乃至国家认同,这也就是长期存在的历史,或者说更加悠久的历史会形成较为牢固的民族认同乃至国家认同,这种认同是源自意识形态的历史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倘若民族历史中断,比如战争侵略导致种族文化的消灭或者改变,这种历史文化就不能得到延续,接下来的历史延续只不过是通过参杂或者糅合了其他文化因子而改头换面,这种新生文化只能说是新的文化或新历史的篇章,至少对于民族认可而言是如此,在大历史视角下自然是连续与发展的,但局限于变化前后的民族国家的认同在此时绝对是有了质的变化,民族国家的认同也相对前后不一。

(二)意识形态教育与政治认同

当国内的民众提高了政治素养和文化素质之后,势必会透离过一般性的代际的灌输文化,从而形成新的自我认知体系。关于国家民族这一方面的合法性与正义性认知就会有较为更深切的认知。这种透离的思想意识产生会对既成的国家意识形态、国家正义性进行重新的思考,并有更清楚的认识和了解。

认识到国家各项政治经济活动具备正义性,就会更加信任和坚持国家的各项行动,也会更加坚定民族文化的认可。而此时的认识极可能是综合了多种文明,也会做出相应的优劣比较,如果国家在各方面做得极尽合理,那么对国家的认可度就会更加牢固,也即国家存在的合道德性、合法理性也就真实成立,国家正义性也会随这这类认可度人数的提升而越趋提高。

另外,国家往往是民族团体在世界范围内的一个代名词,其根本性还在于国家的民族文化历史,由于国家往往是延续着历史的进程,对国家的认可必须要有对民族历史和文化的认可,如果对本民族的历史与文化没有认同感和归属感,那么此主题是难以对民族国家形成合法性认可。例如许多国家的分裂分子他势必会打出政治宣言说他有自成一体的历史文化,或者说不属于这个民族等政治归属,于是在内心上是不对国家承认的,那么国家的合法性至少对于这种主体而言是无效的,不具备的。所以,国家合法性一定要求国内(至少是领土范围内)的居民有文化和历史的归同感,只要在这个地域范围内,不管国家性质如何,朝代如何更替,政府如何破败,但始终会认为是属于同一个民族,这也是对国家存在合法性认可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资源分配与正义

(一)政治权利的分配

国家是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利益而存在,现代性民主国家必须要通过国体、政体的规定和实践来确保统治阶级(广大民众)的政治权益来获得国家存在合法性。无论是真实的政治宣言还是为了满足统治者的雄心霸业而做出的政治谎言,都需要给予民众足够的合理政治权利来为国家、政府的存在添加合法性砝码。

当然民众会通过国体、政体的规则性(宪法等)规定和实践,国民的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力,具体如选举与被选举、监督权、批评建议、言论自由、人身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等权力,都是围绕国民权利而分配的政治权利。

在民主与专制国家的合法性区别中,就在于社会政治权利的分配是否趋近于最合理。政治权益的分配实际上是国家乃至社会民众的根本利益的另一种形式分配,这些规定(法律法规、制度设计等)就是分配机制与分配保证。政治权利的分配是否合理是国家存在合法性的重要基础。

简单举例,在当今民主社会还实行专制暴政,毫无疑问是剥夺了民众的政治权益,政治权利的分配不合理,势必不会认同此国家形式,势必会推翻,实际上就是此种专制暴政在民主社会背景下缺乏政治权利的分配正义而缺乏合法性。

(二)经济利益的保证

从国家存在意义而言,国家政府的功能之一是要实现和满足民众的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如果说政治利益是政治社会的一种利益形式,那么无知与经济利益则是生物世界的生物本能利益需求,尽管二者的区别很大,但是作为具有合法性的基础,就必须要得到人们的认可和承认,也即觉得国家存在要有意义,而这种意义最直接的标准就是能保证人民的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

当国家民众经济利益无法保证之时,国家合法性基础会因经济利益的满足程度而动态变化。即合法性基础的牢固与否视经济利益保证的有效度而定,剥削越严重、贫富差距越大,国家以及政府极有可能面临重新洗牌的危险,那么此时国家的合法性就越低。当重新洗牌过后,有了新的规则来确保民众利益时,此时国家的合法性就会发生改变。

(三)国家正义标准与确立

如果按照当今世界的普世标准来讲,国家正义当然是民主、自由、法治、权益、公平、文明等等,但是历史唯物主义却演绎出差别存在,国家发展程度与节奏不尽相同,国家在竞争效率上会动态权衡各方利益,也即当政治经济利益面临冲突时或者国家与个人的政治经济利益面临冲突时,该如何权衡和确立合法性的正义标准?

如果按照罗尔斯的正义论来讲,满足最大多数者的最大利益为正义,那么国家主义最终目的是实现大多数民众的利益,那么国家利益实现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就难以评判了,到底该如何确定国家存在合法性的正义标准呢?按照塞缪尔?亨廷顿的论述,国家效率是符合民族国家最大利益的标准,尽管从短时间上看,或许大多数民众的利益没有得到及时保证,甚至会出现侵犯权益的情况,但是从长远而言,是符合国家总体利益的,即从长远看是符合国家正义标准的。

所以,国家正义标准长远上看都为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历史限制会将诸如平等、权益、公平稍微延后实现,但这种延后的时间段一定要尽量缩短,否则会使民众失去耐心。

参考文献:

【1】(德)恩格斯,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人民出版社.2003年5月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2012年9月.第3卷

【3】李勇锋,尹继佐.《试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J].社会科学杂志.1982第10期P15-18

【4】付泽宇,李楠明.《浅析恩格斯的国家学说》[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