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林业经济补偿机制的建设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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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林业经济补偿机制的建设路径

谭晶

逊克县奇克林场

一、生态林业经济补偿机制的应用必要性

林业生态经济补偿工作的开展,有效激发了人们对林业资源建设的积极性,特别是林业建设工作人员,加强了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工作,在这种发展形势下,生态林业的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人们群众的积极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体现:首先,思想意识上的转变,人们对保护林业资源和进行生态建设的意识明显提高,社会群众了解到了生态公益林对林业发展、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各地区政府部门也加强了对林业保护工作的重视,这也会对林业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与林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着促进作用;其次,林区中的林业资源得到了保护,避免了乱砍滥伐、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对公益林的保护工作有着促进作用;最后,公益林的管理方式得到了优化和改变,科学合理的管理手段可以有效控制盗伐、毁林等违法的行为出现,对于森林火灾和病虫害问题也进行了有效控制,林业园区内整体的监控水平得到了提升,有效促进了生态林业的建设。由此可见,生态林业经济补偿机制的应用和完善对林业经济建设、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二、生态林经济补偿机制的建设路径

1、拓展补偿渠道

(1)加大资金的投入。林业生态工程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其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所需要的建设资金也是非常多的,而且其还是一项长期工程,短时间内是无法看到效果的。有关部门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由于资金不足而无法实现有效建设的情况,基础设施不完善,人才综合水平比较低,这都会影响生态林业的建设质量。政府部门可以结合生态工程的建设情况建立一个经济补偿制度,让政府加大资金上的投入。政府也可以为林业部门进行担保,让林业部门进行贷款,这样就可以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生态林业经济也得到了补偿。

(2)通过生态林区受益单位来补偿资金。在生态林区的建设中,由于森林环境中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需要建立不同的部门对矿产资源、水电利用、旅游管理和生态保护等进行管理开发,针对这些受益部门,应通过生态林区补偿基金制度,合理征用资金。同时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并通过企业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宣传生态营林的重要意义。

2、实现公益林的自我补偿

(1)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合理的应用到生态林业的建设中,可以增加公益林的自我补偿能力。生态公益林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想要在保证生态效益的同时提升进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这就需要实现科学技术的有效应用,将生态公益林的内在效益体现出来,实现自我补偿。积极利用生态公益林建立科学考察基地、名胜风景定位观测站、试验研究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种质采集、物种与遗传基因保存基地和生态旅游景区等来增加收入实现自身的经济补偿。

(2)合理利用林下发展养殖业、种植业除特殊保护林区区域外,对一般生态公益林中的果园、花园、药园等,允许按照各自的经营要求进行正常的栽种、培育、管护、组织合理的采收、加工、出售。在一般生态公益林中发展林下利用,套种一些耐荫的药用植物、绿化苗木,选择水肥条件好,交通方便的生态公益林地进行林下养殖,如养鸡、养羊、养鹿等,增加林农收入。

3、积极探索分级管理、分类补偿政策

在现有补偿政策下,生态公益林统一标准补偿,这显然不合理。建议把生态公益林区域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纳入一级保护的为:自然保护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以及生态区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的生态公益林。纳入二级保护的为:国防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母树林、科学试验林;大江、大河源头及两岸,大江、大河一级支流源头及两岸,确定各级补偿标准,充分体现重点保护、重点补偿原则,确保补偿基金的有效使用。

4、建立完善公益林应用政策

在现有补偿标准下,如果对重点公益林实行全面禁伐,国营林场、村集体和林农个人的经济利益必然会受到侵害。因此,建议根据生态公益林保护级别制定合理的公益林采伐政策;对纳入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纳入二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在确保林下植被不受破坏的前提下,允许林木经营者通过采伐针叶树获取部分经济补偿;纳入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在保护的前提下,允许适当间伐利用,减少林木经营者的利益损失。

5、探索分步实施公益林国家赎买机制

对于山区来说,森林是集体或个人的主要经济来源,由于现行补偿标准过低,部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林,根据自愿原则,还有部分集体或个人的人工林未纳入重点公益林进行管理,加大了重点公益林的管护难度。因此建议,国家集中一定的补偿基金对这部分人工林进行赎买,或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对因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通过建立国有生态公益型林场,将现有国有林场商品林与村集体或个人的人工林等价置换,作为国有生态公益林,纳入国有生态公益型林场统一保护管理。

6、补偿基金支配权的落实

国家需要的是生态效益,补偿的对象是有林地,考核是否获得补偿基金的标准,应该是重点公益林是否保存完好。因此,被认定的公益林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林木所有者就有获得补偿基金的权利,对所获得的补偿基金,林木所有者应具有自主支配权利。建议国家对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金的使用不再设定限制。

结语:通过对现有的林业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探讨,针对林业生态经济补偿机制存在一些问题,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省情的林业生态经济补偿机制已是刻不容缓。从资金筹集、到补偿资金的落实都要有法律的支撑,此外要在保障生态效益的同时也要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开发其自身的经济效益,实现自身的补偿,这样都能保障我国林业生态经济真正得到补偿,促进我国生态林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程凤飞,李媛辉.林业生态建设视野下的补偿机制[J].兰州工业学院学报,2014,21(2):90-93.

[2]丁玲玲,杨明远.生态林业经济补偿机制的分析[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7(2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