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企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风险防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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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风险防范

王佳欣

国网伊犁供电公司新疆伊宁835000

摘要: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网建设在带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因触电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日益增多,这不仅使当事人受到伤害,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和损失,而且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与电网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由于触电案件在数量和索赔金额上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使得电网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法律风险。本文分析了引起触电案件发生的原因,并简要阐述了供电企业在触电损伤赔偿案件中应该如何胜诉,保护企业的权益。

关键词:电网企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风险;防范

一、引起触电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引起触电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下: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教育不够,缺乏安全用电常识。一些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缺少安全教育,未尽监护管理责任。未成年子女触及电力设施发生触电事故;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施工导致触电。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自身利益,未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造或装修房屋,在施工时引发触电事故;管理措施不到位,技术规程不标准。一是电力管理部门、产权人、管理责任人对电力设施疏于管理。二是供电部门对电力管理员缺少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定期考核。三是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进行电气作业,电力设备安装不合格。这些都有可能造成触电案件的发生。

二、供电企业在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中胜诉的关键

2.1明确诉讼主体资格

由于电网企业的特殊性,触电案件的当事人常常将民事责任和行政职能进行

混淆,将电网企业和电力管理部门混淆,常常判电网企业来承担民事方面的赔偿责任,这与法律法规不符。因此,对于发生的触电事故,如果当事人对电力企业的管理监督有意见,或者对其不满意,这时候应该进行的是行政诉讼,另外不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将管理单位需要承受的责任全部转嫁给电网企业。因此,在诉讼之前,人们必须要搞清楚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之后才能确定出诉讼的主体。

2.2划清产权分界

对于触电人身损害的赔偿中,企业需不需要接收有关法律的追责,其中最关

键的凭据是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问题,因此,电力企业必须要明确电力设施的产权和分界点。电网企业以及用电单位要以所签订的用电合同作为法律依据来确定电力设施的产权,在合同中要确定好电力设施的产权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果运营中电网企业发现安全隐患,但是又不属于本企业的管理职责,就应该要及时通知产权企业和有关管理单位,避免出现不利的局面。与此同时,电网企业应避免一些法律上的风险,明确企业自身责任。若电力企业需要把电力设施交托给别的企业去管理,必须要和受委托方签订相应的合同或者协议,要确定好发生事故时相应的责任单位。电力设施产权人免责的几种情况:高压电致害责任虽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但不是对任何损害都应负责的绝对责任。电力设施产权人在具备法定免责条件时,可以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根据我国的立法,其免责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受害人是故意的。《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如果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可以免除产权人的责任。“故意”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直接故意,当事人故意造成自己受损害,例如以触电方式自杀和自伤。二是从事与电有关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进行犯罪活动。三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因为过失而违反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并造成触电伤亡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律未作规定。二是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属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对于所有侵权责任都发生效力。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就不构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指自然灾害,即因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例如地震、台风以及海啸等,一般性自然灾害不得作为不可抗力;二是指社会事件,即因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例如战争、武装冲突以及社会动乱等。

2.3注意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证据保存

发生触电案件要尽快取证,现实中事故发生时,受害一方自认存在过错

或事故责任清楚,大多都没有立即追究供电企业责任或提起索赔,而是一段时间后因某种原因提起诉讼,希望得到赔偿。如果不做好现场及时取证并做好保存,之后的取证难度就会加大。所以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必须及时通知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弄清事故过程和事故责任,取得有利的法律证据。并且要求政府部门出具有效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供电企业的事故责任,作为有效的法定证据,以免除赔偿责任或避免承担更多的责任。

2.4大力促进触电人身伤亡保险的办理,尽可能的转嫁赔偿风险

电网企业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对已投保的电力线路设施、变电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上发生的触电案件,电网企业要在第一时间上报保险公司备案,按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收集好材料,必要时邀请保险公司一起参加案件协商、调解和诉讼。还可以建立第三者责任保险、农村安全用电保险等,通过严谨的保险条款,充分体现保险的初衷,确保电网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达到双赢的目的。与此同时,合理地分配损失,尽量使电网企业和受害人的利益平衡,以社会保险机制来转移电网企业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巨大风险,为电网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

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电力建设必须取得政府的规划管理审批手续。如果电力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不符合技术规范,不但会产生安全隐患,而且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将会成为事故取证的重点并直接作为索赔依据。所以电网企业必须妥善保管好政府的规划建设行政许可文件,作为依法建设的法律证据。另外,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供电设施上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要按照标准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围栏,并且应定期对警示标志和围栏进行检查巡视,尽到法定提醒和告知义务。电网企业如果做到以上几方面的工作,即使发生了人身触电事故,也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只有积极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定义务,勇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电网企业才能扭转在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诉讼中被动承担赔偿责任的局面。

四、结语

总而言之,由于电网覆盖范围广,部分群众安全用电意识淡薄,当前人身触电案件仍处于高发时期。在审理触电案件当中,高压触电适用无过错责任,无疑加重了供电企业在此类案件的法律责任。做好触电案件应诉,是供电企业做好法律风险事后补救的积极措施。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触电案件,供电企业要认真研究分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以及各项原因的具体情况,同时还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收集相关证据,找准答辩理由,据理力争,才能提高案件胜诉率,降低、避免或转移法律风险,达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之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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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佳欣(1995.02.09),女,新疆伊犁人,天津外国语大学,单位:国网伊犁供电公司,研究方向:电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