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刍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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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刍议

赵志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是司法改革以来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但现阶段对于这一保护机制的实施尚且存在不少疑惑和争议,本文根据相关司法案例、事实,针对司法人员面临来自不同层面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并对进一步建设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作出了规划。

关键词:司法人员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司法改革

一、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提出背景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从国家政治高度提出了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一决议能够促使司法人员有效抵御各种外部压力和内部干扰,为司法人员敢担当、不殉情、严格公正办案提供必要的政治保障,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推进贯彻落实这一保护机制,怎样解决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面对的困难是当前研究的重点所在,我们需从各个方面展开讨论,以深入探究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保护性措施的制度化构建。

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提出有其必然性。一方面,诉讼活动涉及的范围广泛,随着各种社会压力和干扰的不断升温,案件中的种种矛盾和利害关系很容易将司法人员推向公众和舆论的焦点。另一方面,近年来,冤假错案不时见诸媒体,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这些错案大多“人命关天”,不仅使受害人含冤入狱获重刑,失去自由,失去生命,还影响了司法公正,教训十分深刻。在这冤假错案的背后到底是司法权力的滥用,还是司法人员的渎职,我们不得而知。种种情况的发酵,重重案件的揭发,让司法公信饱受质疑、司法改革成为必要选择,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由此而生。

二、司法保护机制改革瓶颈

(一)权利干预

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权力干预不可或缺,倡导正常干预,却免不了不当干预。当下权利不当干预司法活动的案例屡见不鲜,从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最高法院“改判横山县矿产纠纷”,到重庆某工业园管委会“警告法院在审理蛙场主付某的补偿案件时不得一意孤行”,再到晋源区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恳请慎重量刑”等等,权力干预司法的形式和路径多样而复杂,各种权利的干预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出现冤假错案的根源何在,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指出:这么多年来,积重难返,案件不在少数,主要就是权利干预造成的,他还指出周院长的表态让我们看到了打击权力干预的希望,但实施起来仍存在一定的困难性。

(二)司法人员责任意识淡薄

权利、义务、权益纠纷的司法活动中不乏有司法人员的亲属或亲戚关系的牵扯,面对亲属的求情,亲戚的情面,以及自身的情感因素,司法人员很容易就会被动摇自身的责任意识。有些司法人员可能会不自觉的萌生出“就帮一次,应该没什么”的投机想法,从而做出违法的选择,包庇明知有罪的人使之不受追诉。甚至有司法人员一步错,步步错,如: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有罪者放任不管,欲使其逃避刑事追究等。殊不知,他们已经背上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罪名,走上背离司法公正的道路。

(三)司法人员面临人身威胁

司法人员人身安全职能的多样性导致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出现了一些特殊问题,比如,检察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能复杂多样,因而由此产生的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问题也就相对特殊。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不仅承担着公诉职能,而且承担着侦查职能,同时还承担着诉讼监督职能,这些职能的复杂性可能会导致来自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恐吓威胁,犯罪嫌疑人可能通过多种手段妨碍司法公正的进行,甚至会威胁到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北京丰台法院法官被殴打事件,江苏女法官被当事人刺死事件等事实恰恰足以显示,威胁司法人员人身安全因素已渗透到各个环节,解决司法人员人身安全问题刻不容缓。

(四)法院、检察院权力交叉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权的行使各机关各有不容却又互相牵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刑罚执行权,这四种权利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而我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只对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多数司法实践活动中“执行难”的问题却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机制。比如,我国的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的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同时,人民法院还依照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申请,依法对部分非诉讼事项进行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已经丧失实际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往往将责任归咎于法院,即使案件判决公正,仍然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三、司法保护机制实施对策

(一)防止权力过度干预

真正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必须除去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顽疾——权力干预。必须有效杜绝权力过度干预司法活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落贯彻实司法人员的职业保护机制,实现“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员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等”,除非法官、检察官被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处分,必须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作出决定,而对法官、检察官的降级处分,则应当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只能由授予其法官、检察官等级的上级法院、检察院批准决定。二是建立领导干部影响司法活动、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起这种明确的保护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对司法公正的有效干预,保障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二)强化司法人员综合素质

纷繁复杂的司法环境需要高素质的司法人员,无论何时都能摆正位置,标明立场,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要我们在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时,对于司法人员的素质培养和监督做到位。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一是走司法人员职业化和精英化道路,选拔和培养满足各方面要求的高素质经营人才,为司法活动的依法运行提供保证;二是设立科学的办案评价体系和司法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标准。三是定期进行司法人员案件独立性的考察,保证司法人员负责的司法案件与其自身的独立性,并且没有与其他有关司法人员进行私下沟通交流,提供相互监督举报机制,对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坚决严惩。

(三)保证司法人员人身安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指出:“确保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就是确保司法权威。”保护司法人员人身安全是保证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本保障。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该从强化司法人员以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入手,提高司法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公民安全守法意思。同时,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协调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相关人员的监视,以及对于有关案件嫌疑人的控制,确实保证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落实两院权力分离

我国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机制,是一项重要举措。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笔者认为,这是继党的十八届三种全会提出推动基层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措施以来的又一重要补充,深化了“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费力”机制改革。通过基层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的改革,减少地方行政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是我国司法实践达到的重要改革成果,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是对我国司法管理体制的重大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