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包含“结构”和“机制”两层含义,它们对应经济交往中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相兼容的基本原理是前者要以后者为本源才能发挥效力。起源于英美等国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上是对其特定企业所有权安排决定机制的法律认可,因此体现了“结构”与“机制”的内在统一;而在中国国有控股公司中,法人治理结构所本源的机制并不存在,道是其公司治理失效的根本原因。
美中经济评论
2004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