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电力市场交易与资金清算模式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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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电力市场交易与资金清算模式探析

王刚 1 尹红华 2 邓学明 3

1. 国网能源研究院 北京 102209

2.3.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北京 100005


摘要:电力交易市场化改革是深入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关键所在。“放开两头,管制中间”的改革方向使得电网企业盈利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电费资金结算方式是否需要发生改变亦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本文针对新加坡电力市场化改革后电费资金结算规则,进行系统分析,以助于社会各界加深这一问题的认识,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

关键词:售电公司;资金结算;托底服务

一、新加坡电力市场交易现状

目前,新加坡的电力市场是按照“放开两头、监管中间,交易和调度独立”的思路设计,并于2003年开始正式运行。在电力批发市场上,发电企业实行竞价上网,售电公司则按照竞价形成的统一价格购入电能。在电力零售市场上,售电公司将从批发市场采购的电能按照不同类型的价格套餐向服务的电力用户供应,管制类用户则按政府定价水平向托底供应商新加坡能源服务公司购电。在零售市场中,用户根据月平均用电量水平被划分为自选用户和非自选用户,其中居民均被划分为非自选用户。自选用户可以向任一售电公司或批发市场购入电能,非自选用户只能从托底能源服务公司购电。同时,为吸引客户,售电公司也可提供弹性方案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弹性方案的电费可以不包含全部的费用,并且可在合同期限内根据条款和条件变化,灵活地决定电能价格结构以及期限。

二、新加坡电力交易资金清算模式的特征分析

(一)市场化交易的电能资金结算方式取决于交易主体自身选择

对于选择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自选电力客户,由于其直接参与电能批发市场交易,可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资金结算;对于选择从售电公司购电的自选电力客户,资金结算方式有两种选择,即售电公司合并计费或分开计费,若选择分开收费,购电费、服务费支付给售电公司,输配电费、代收税费直接支付给负责托底的新加坡能源服务公司,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将购电费直接支付给发电企业,而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售电公司通过新加坡能源服务公司代理结算;若选择合并收费,用户将购电费、服务费、输配电费、代收税费合并支付给售电公司,售电公司再将购电费支付给发电企业,将输配电费、代收税费支付给新加坡能源服务公司,而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通过新加坡能源服务公司代理结算。

2)非市场化交易的电能采取固定的资金结算方式

对于非自选用户,与国内目前状况相似,由终端用户直接从新加坡能源服务公司购电,终端电力用户将全口径电费支付给新加坡能源服务公司,由其代为完成资金清分,即将购电费、服务费、输配电费、代收税费进行分项结算,将购电费支付给发电企业,将输配电费支付给新加坡电网资产公司,用户在操作上将非常简单,没有过多的选择。

3)托底服务在电力交易资金结算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虽然新加坡电力市场政策并没有明确保底服务说法,但实际上规定了新加坡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电力市场支持服务电力许可证获得者,应承担保底服务的责任。新加坡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不仅负责对没有自主选择权的用户售电,还要对具有自主选择权但放弃或无法实现自主选择的用户提供代理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新加坡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有责任告之这些客户需自己承担电力批发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并需要支付原来向售电公司支付的各项服务费。

另外,由于新加坡电力零售市场尚未全部放开,售电公司负责向终端客户收取部分或全部电费,有部分实际上是代新加坡能源服务公司收取的,这种情况下,要求由售电公司承担这部分用户的欠费风险,政策上规定售电公司应向新加坡能源服务公司支付保证金,以规避新加坡能源服务公司为此可能遭受的客户欠费风险。

三、新加坡电力交易资金清算模式的有关启示

(一)资金结算方式制度安排是交易主体理性选择的结果

从新加坡电费资金结算规则安排来看,更多是从方便交易主体业务的开展,尽可能降低业务执行过程中交易成本的角度设计的,因此资金结算方式与电力交易市场化改革成败本身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但与改革后各交易主体的共识性选择密切相关。从国内当前情况来看,电网企业有着完备的资金结算体系,从社会成本最小化的角度来说具有先天的优势,同时可以有效降低其他市场主体自由结算带来的坏账风险、管理成本以及重复建设成本,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牵头负责电力市场电费的资金结算业务有着重要的现实基础。

(二)长期来看,我国电力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存在调整空间

随着未来电力市场的发展成熟,当更能节约社会交易成本的资金清算模式出现后,电力市场主体在资金结算方式选择问题上,可能会发生分歧,进而发生调整,但调整的方式存在多样性。从电网企业内部剥离出资金结算资源,依托电网企业信用评级形成类似于新家坡能源服务公司的专门结算机构,承担电力市场化交易资金结算职责亦是一种重要趋势。从国情来看,这一模式既有利于解决电网企业的存量国有结算资源充分利用,也有利于为社会提供更为灵活的资金结算方式选择。

参考文献:

[1]袁黎,《新加坡电力零售市场改革的经验与启示》,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7年02月。

[2]蔺通等,《新加坡电力市场化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国外能源,2015年12月。

(本文受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电力交易市场化改革对国家电网公司资金管理影响策略研究》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