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的工程保险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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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的工程保险研究

魏相玉

三峡新能源新泰发电有限公司 山东省 271200

摘要在我国,由于风电、光伏、水电等新能源工程项目本身特殊的属性和其对市场、社会依赖性等特点,使得风电、光伏、水电等新能源工程项目所涉及不确定的因素更多,面临的风险更复杂,风险导致的损失更大。施工承包方要想通过投标方式,顺利拿到项目,并成功管理好,实现项目管理的目标,就必须科学地、成功地做好项目的风险管理,工程保险是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和风险管控的有效管理手段。工程保险一般针对的是投资较大、技术复杂、涉及面广、成本回收期较长和不确定性风险较多等特点的现代工程,与普通财产保险标的的风险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工程保险是基于传统财产保险,有针对性地设计风险保障方案,并演变发展成独立的体系。虽然我国建立了尚不完善工程保险体系,但能帮助各参建方合理有效地转移风险,提升抵抗风险能力,不仅有助于推进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也有助于推动工程建设保险机制的融合,能够起到防御风险的功效和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作用,促进我国现代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工程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在未来工程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需要不断改进制度及体系,并推广应用在工程项目的实际风险管理中。

关键词:工程保险;新能源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

一、引言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较长,受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和政策等社会环境影响大,工程情况复杂,风险较大。

工程保险在过去几十年中改变了我国经济体系的真实存在。通过工程市场中经济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各级工程系统的根本变化。工程市场的参与者旨在实现利润最大化,工程市场的主体多样化,可扩展,促进了工程保险的发展。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风险失控的出现将给工程建设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因此,为了避免失去利益,发包方和承包人都将找到合适的方式来转移风险并避免损失。

二、我国工程项目中工程保险现状

我国工程保险体系发展较晚,自20世纪末以来,《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监管不完善,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比较缓慢。

在我国的工程保险中,保险公司只是积极推动政策并消极地解决索赔的现状。这种情况下,其接受工程建设项目投保后,风险管理工作就会消失。这样对保险公司来说,工程保险不能很好地起到防止、控制、避免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当出险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的了解有限,导致投保方、承保方各执一词,增加理赔困难,最初风险转移的目的也并未达到。

工程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

(1)工程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被保险人投保意向不强烈;

(2)当事人在项目风险方面不足,保险公司不反映保险带来的利息;

(3)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工程保险保额大,保费高,但在项目预算中往往不列出,导致保费没有出处;

(4)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没有确定未投保创新类型的依据;

(5)专业工程保险人才匮乏,管理水平低,保险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的了解有限,导致赔付率过高,使保险公司无法接受工程项目的保险项目;

(6)工程保险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只在承保前进行一次现场踏勘评估,致使对承保后的项目不能有效的进行风险管控;

(7)涉及工程保险的经纪人、保险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机构没有机会相互理解,因此在处理这个问题时相互三方关注,这是最大的障碍,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三、工程项目中应用工程保险的措施

(一)加大普及工程保险的力度

由于工程项目面临诸多不确定的风险,在现代工程建设中,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多,使用的技术越来越复杂,各种损失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对工程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加强宣传,提高各参建方的认知,使得各方不再对风险的发生存在侥幸心理,让他们自觉参与到工程保险的建设中来,懂得如何更好地利用工程保险来转移风险,以少量的保费换取更大更全面的抵抗风险的保障。

(二)完善我国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在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中,第三者责任险和工程保险分开陈述说明,容易被误解为第三者责任险可以独立投保,但实际承保时保险公司不会单独承保,一般会把第三者责任险设计成建设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因此,建议将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条款内容合并。另外在合同约定发包人的风险包含“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此条款中未明确“损失和损坏”是指发包人的财产还是发包人以及承包人的财产。在工程建设中,一旦出现意外,造成的损失往往不仅包括工程本身的损失,通常还包含了承包人的自有财产。此部分损失是否也是由发包人承担往往容易引起争议,建议对此条款进行更详细阐述。

(三)加大对工程保险经纪人的培养

我国要发展工程保险,有必要建立专业的工程保险中介机构,培养专业的工程保险经纪人,使他们的专业优势为促进工程保险做出重大贡献。由于专业经纪人具有相对专业和技术知识,通过扩大工程保险产品服务业务范围,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经纪人的作用推动工程保险的发展。

(四)提高工程保险市场的透明度

在保险营销的过程中,灰色行为已成为一个显著的社会问题。它们不仅直接破坏了市场经济的道德和法律基础,扰乱了市场秩序,更直接影响着工程保险的发展和推进,使人们怀疑工程保险本身的风险管控能力,使工程保险的公信力下降,严重破坏了工程保险的活力。提高工程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应加强对工程保险市场的监管,提高工程保险市场的自洁能力。

(五)完善修改受损工程损失计算方式

应该从分析修复费用高于工程原值的原因着手,并结合保险合同来解决。如果是材料涨价等原因造成的,而投保时是以工程概算价格作为保险金额计算时,则说明保险金额中已包含了材料涨价的因素而应予以理赔;当然如果投保时是以合同价格作为保险金额计算时,那么由于材料涨价的因素是不含在保险金额中的,而得不到保险赔偿。如果是因为方案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的修复费用增大,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不负责赔偿”。

总结

在现有的工程保险体系中,还存在不可保风险,不宜保险风险,所以工程保险在风险管理中也不是万能的,并不能转移所有风险。在工程保险投保后,投保人产生大意麻痹心理,疏于风险管控,以致增加实际损失和未投保损失。因此,在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中心,需要把工程保险、风险回避、损失控制和风险自留互相结合。对于不可保和不宜保的风险,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能够有效的降低风险量控制损失。

工程保险在风险管理中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之一,有助于推进工程建设质量提升,推动工程建设保险机制的融合,能够起到防御风险的功效和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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