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个税政策下的HZ高校教职工个税纳税筹划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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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个税政策下的 HZ 高校教职工 个税纳税筹划研究

刘提

菏泽学院财务处 山东菏泽 274000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稳步前进和经济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以及国民收入水平的稳步提高,我国先前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个人收入水平整体结构所发生的变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势在必行。2018年8月31日,个税迎来了相关政策真正意义上的具有实质性和根本性的变革。此次变革不仅减轻了个税纳税人个税缴纳负担,同时为个税纳税人生活质量水平的提升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本文先对新个税政策改革的重点内容进行阐述,再对HZ高校个税筹划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且能够解决的实际问题,并根据新个税政策的指导思想找出提高纳税筹划水平的具体思路,以便为HZ高校进行合理合规个税纳税筹划工作,从而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利益。

关键词: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工资薪金;纳税筹划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稳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和生活质量日益提升。同时,我国社会经济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如人民贫富差距过大等。为了解决存在的社会矛盾,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稳步高质量增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人民收入的现实情况,国家修改并在2019年1月1日实施了新个人所得税法,其目的就是为了减税降费,即对于高校来说就是降低了高校教职工的税费支出压力,更加合理地把社会资源在国家、高校和个人之间的配置,调动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个税政策,高校财务会计人员可以根据教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合理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可以说是在保障高校、国家和个人三方的最大利益。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对高校教职工有很大的利处,但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根据实际工作并结合个人情况进行共同探讨。

一、新个税政策改革的重点内容

(一)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项目中调增了免征额

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要求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为3500元,并且是按照月缴税,这时该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政策政策已经不能完全适合中国经济发展所处于的阶段和我国居民的收入情况,该政策增大了中低收入人群尤其是工薪阶层的税费支出压力,并不能满足缩小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之间的贫富差距之调节目的,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新个税政策将月缴税修改为年缴税,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的免征额从月3500元提高到月免征额为5000元。

(二)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其中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个项目。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目的之一是考虑到公民个人收入实际情况与每个家庭现状的差异,这样尽可能的满足税制公平原则,降低了高消费人群或家庭(教育、住房、赡养和看病负担过大的家庭)的个税负担。对于有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支出的家庭,鼓励和促进家庭对子女教育的加大投入,这为我国经济社会长期的、可持续的和高质量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基础。对于赡养老人的家庭,有利于减轻家庭赡养老人的压力和负担,一方面能够提高老人赡养的质量,另一方面也能够进一步弘扬我国尊敬老人、爱戴老人的传统美德。

(三)优化了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优化调整主要有一下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方面是以现有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作为基础,对部分税率的级距进行了更加合理的优化调整,即扩大3%、10%、20%三个低级别的税率级距,这会更加有效地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税费支出负担。除此之外,还缩小了25%这一档次的税率级距,为了进一步调整收入差距,未对高档次税率级距做出修改。另一方面是以个体工商户生产所得和企业经营所得税率作为基础,低档税率保持不变,对各档税率级距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同时提高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这将会更加满足个人所得税的设置原则,提高了税收制度和政策的公平性。

(四)增加了综合所得征税项目

新个税实施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在每一纳税年度运行过程中按照各自的方式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当这一纳税年度结束后,在下一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进行汇算清缴,即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汇总到一块,按照特定的方式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再扣除已缴纳的税额,多退少补。在计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既要考虑免征额和税率,也应当考虑是否有可扣除的扣除项目,如大病医疗。同时该项改革综合考虑了收入端和支出端,并将月缴费改为年缴费,按年计算,发现有多缴纳的税款按照规定进行退回,发现有税额缴纳不足的要进行补交,这大大促进了税收制度公平性的提高,也能够保障每个纳税人的权益。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年收入额超过60000元则有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年收入低于60000元则不需要缴纳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项政策让低收入人群尤其是低收入人群中的工薪阶层不必在烦恼个税缴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缩小居民的收入贫富差距。

二、HZ高校教职工个税筹划现状

(一)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协作性不强

工资薪金(包含年终奖和科研奖励金)发放是HZ高校财务处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工资标准、工作量的计量标准和考核标准以及年终奖金的发放标准是需要HZ高校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以及各个二级单位共同协调制定的,以上部门的工作和财务处的工作是相辅相成的,密不可分的。但是,就目前来说,HZ高校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是有所欠缺的,有待提高, 常出现在每个学期期末或每年年底常出现各个二级学院集中发课时费的现象以及各个二级学院发放课时费的标准不一致,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教职工的教学工作量等工作是在每个月里完成的,发放工资奖金的集中性有可能会增加HZ高校教职工的纳税负担。

(二)纳税筹划工作受到的重视程度不够

HZ高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影响着所有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但是纳税筹划工作并没有得到了广大教职工的重视。由于HZ高校经费预算有限和人员编制(或其他用工方式的人员)不足,HZ高校财务处没有设置专门的个税筹划税务岗位,而是相关的税会岗位人员在自己分工的工资福利核算、劳务费核算、日常支出报销、科研经费核算等职责之外,兼顾承担相关税种筹划的工作,由于其他工作量之大,其用于个税筹划的时间是十分有限的。且个税的代扣代缴方法修订为了累计预扣法,税会人员既要考虑以前的工资薪金情况,又要考虑当前的工资薪金情况和每个教职工随时在变化着的家庭情况,工作内容十分复杂,每个月的数据可能发生变化(没有参考性或可预见性),需要每月在15日之前完成代扣工作以便于及时发放工资,这对于拥有近两千教职工的HZ高校来说,其工作量是非常大的。再加上个税缴纳多与少并不影响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创造收入能力的绩效考核,影响的是每个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因此,HZ高校在个税纳税筹划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也是非常有限的。

(三)财务人员税法知识有所欠缺,纳税筹划方案可能不合适

个人所得税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很多的,如果财务工作人员日常生活中不注重税会知识的更新和继续学习,是很难准确理解相关的政策内涵导致正确运用相关政策。例如,在发放年终奖金时,学生工作部门、科研部门、教务部门、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需要进行有效沟通,有必要时可以召开调度会,以便于汇总每个教职工的年终奖金总额,从而便于税会人员充分利用好应纳税所得额的临界点或者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税负低的优惠政策,在合理合规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轻教职工的纳税负担,同时能够合理避开个税的纳税盲区,防止“应发金额多实发少”或“一元税差”现象发生。

三、HZ高校个税纳税筹划的改进建议

(一)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合理合规地均衡发放工资薪金

可能大部分教职工错误的认为HZ高校教师的工资和奖金发放标准应由财务部门制定并发放,但这不能满足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之一(职责分离原则),其实财务部门实际上只是工资奖金发放的环节之一。笔者认为,在新个税政策实施的大背景下,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因此,教职工工作量的计量与考核以及工资奖金的标准制定等工作应该由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班主任或辅导员津贴)、教务部门、科研部门、各二级学院等和教职工个人协作完成。为了减轻教职工的纳税负担,HZ高校在年初制定预算时,各个部门进行协作计划以便于根据每个教职工全年工作量计划情况制定每个教职工的工资薪金发放计划,再由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匡算出一个大致的教职工全年工资薪金总额,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现合理合规地均衡支付。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制定教职工的年终奖筹划方案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多项个税优惠政策进行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简称月度税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但自 2022年1月1日起,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政策设置了三年缓过渡期,其间的年终奖可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由纳税人自行选择。HZ高校的讲课费、科研奖励金等收入一般情况会在每年年底统一核算发放,但是每个教职工的讲课费、科研奖励金等可能差异比较大,这就出现了每个教职工都选择使用“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按平均到12个月后的数额选取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不合适的,因此税会人员要实现测算出单独计税的合理区间,在这个区间内的单独计税更合适,其他情况适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单独计税时要避开临界点的问题,即在临界点时会存在年终奖多发1元钱而实际奖金更少的现象,单独计税方式下,发放年终奖时应避开年终奖纳税盲区 。

(三)积极宣传个税的相关政策,加大纳税筹划人员的培养力度

一方面,HZ高校财务部门应在其二级单位网站开设个人所得税知识专栏,同时通过微信群、QQ群等交流软件为教职工提供在线答疑解惑以便于每个教职工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增强纳税法治观念和提高纳税意识,在合理合规的前提下,主动参与自己的个税纳税筹划,尤其是如何利用好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新增政策(如子女教育是由一方扣除100%,还是父母双方各扣除50%;还有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是指定扣除或协议扣除等),从而有效的、切实的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HZ高校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会人员进行学习,及时更新税会知识,掌握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提升财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总结

新个税的顺利实施,是我国个人所得税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重要变革,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新个税大背景下,研究HZ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筹划既有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空间也存在着工作量加大的困难,合理合规地进行个税纳税筹划能更大程度的保障HZ高校教职工的合法利益,科学合理地设计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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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提 男 汉族 山东济宁 研究生 注册会计师,研究方向: 税收筹划与成本控制。山东省教育会计学会2020年课题项目,项目编号sdjk2020090 新个税法下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研究。

山东省教育会计学会2020年度课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