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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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曹思火、叶晨昕

沙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沙县 365050

摘要 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一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检察制度,是通过法律确定了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检察要围绕行政诉讼监督展开,或者说,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需逐步完善对行政诉讼被告的检察监督机制、抗诉制度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调查权,本文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对象、范围等提几点自己的意见和期望。

关键词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范围;完善


自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完善和一定的发展,但当前仍然面临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仅就检察机关自身而言,对于这项工作,无论是人力、物力的投入,还是实际开展的情况都差强人意。因而,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对于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推动司法实践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中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这一监督制度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为基础,以检察机关为监督主体,以行政诉讼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为监督对象,主要应该以参与行政诉讼,制发检察建议和抗诉来进行。承担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主要机构是检察机关内设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单设第七检察厅统筹全国行政检察工作,然而到基层人民检察院,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生态检察部门四部合一,一套人马将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业务全部包办,并且绝大部分基层院的行政检察人员配置可以用“凄惨”一词容毫不为过,行政检察部门作为检察业务边缘业务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与检察机关长时间以来的重刑轻民息息相关。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由于行政部门的地位与起诉人的地位严重不符,也导致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多,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的线索相应变少。

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1. 法律规定仍然不够具体。现行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主要规定在 《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行政诉讼法中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规定了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的方式监督人民法院的裁决和裁定,规则中对检察机关监督案件来源、可以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检察建议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内容都较笼统,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的内容、抗诉可以监督的范围、检察建议的接受与处理等内容都未做具体的规定,使得检察监督的实际操作难度增加,不利于检察监督权的实现。

  2. 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重刑轻民”的现象在我国司法机关普遍存在,检察院也不例外。具体的表现就是工作的重心落在了刑事案件上,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不可谓不大,检察机关参与了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监督,承担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但是对于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就显得力度不足,检察机关至今还处于无关紧要的地位。而且民事、行政这两种案件比较而言,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就更显得如同鸡肋。

3.检察人员能力不足。行政诉讼检察队伍中具有行政法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少,即便个别检察机关引进了一些行政法学专业人才,但由于办案总量少,办案经验较为欠缺,在业务水平方面较法院行政审判人员还有不小的差距。加上现有人员接受大幅度业务轮训的机会又少,导致知识更新和能力提高非常有限。

三、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对策

1.完善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一是要对审判监督的审级做进一步的分工,通过对上级检察机关的抗诉案和同级检察机关的抗诉案类型的划分来达到有效监督和节约资源的作用,一般影响不大的案件应当赋予同级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力,这样既可以更好地了解情况,提升监督效果,又可以节约检察资源。二是要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权,现行的制度中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应有的权力,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实施审判监督的具体权限没有做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要达到有效的监督作用,需要对检察机关的权利进一步明确,要赋予检察机关向法院调取、查阅原审卷宗的权利,并允许检察机关向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的权利,这样才能让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保障检察监督权不被滥用。

2.完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探索符合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规律、特点的办案组织运行机制、职责权限、监督机制和司法责任形式争取民行检察部门的相对独立及行政检察人员的合理人员数量比例,合理设置考评机制。加强行政检察人员配备,特别是一线办案力量,提高行政检察人员在检察队伍中的比例。

3.加强业务水平的提升,围绕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的不同诉讼监督工作重占在不同的监督领域,开展分类化、专业化的专业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增强行政诉讼监督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作者简介:曹思火(1969.12--)男,汉,福建沙县人,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本科,研究方向:行政法

叶晨昕(1990.11--)男,汉,福建沙县人,沙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本科,研究方向: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