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资格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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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公立大学来说,大学章程是办学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保障,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笔者以确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资格为切入口,对公立大学章程进行法律透视。从国外公立大学章程的历史性研究和国内的现状分析后得出,作为公立大学治理的“宪章”,大学章程要求其制定主体为举办者或由举办者依法委托.但必须具备现代大学管理的基本知识与理念、明确立校宗旨与发展方向、了解社会发展状况与趋势。要真正确立举办者作为我国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资格,当务之急就必须在我国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对此加以明确和完善,并由我国各级政府授权各公立大学组建管理委员会或章程起草委员会来具体实施制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