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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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分析

杨培玉

扬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扬州 225009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应排除非法自白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规则。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解释倾向于对实体正义的保障。认识和比较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包括对理论基础的认识。美国非法自白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依据虚伪排除理论、程序正当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和违法控制理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在于实现程序正义,能够彰显司法的伦理性、提升中国司法的标准化水平、强化司法的意见疏通、提升司法的品格。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对于那些经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求的行为模式有两重规范含义,一是针对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所提出的对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命令性规范,二是针对侦察人员所提出的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禁止性规范。在我国的现实语境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认识往往遵循“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会导致虚假供述,因而会有损于实体正义”1的逻辑,并将其与“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依据,因而将非法排除证据规则的确立和施行视为一种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保障。以结果论来对此进行解释的话,非法证据的排除无疑是能够达到防范冤假错案的目的的。但是“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会导致虚假供述”能否作为这个推论的前提则并非不无疑问。

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并不一定是虚假的证据,也并一定不能实现实体的正义。换言之,“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与“有损于实体正义”只是相交关系而非是包含关系。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会导致虚假供述并不能作为上述推论的前提。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当非法取得的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联系且具有证明力时,从事实而非规范层面,启用这种证据无疑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此时,排除一个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依据何在,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得不解释的问题。而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会导致虚假供述,因而会有损于实体正义”的简单推论来作为法理依据难免显得无力。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比较

认识某一国外制度,将目光局限于规则和判例上是不够的。因为每规则和判例背后都是由历史的、具体的现实和理论所推动的。因此,要正确认识和评价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有必要从其产生与发展过程,了解和认识其背后理论基础的发展变化。2在最早确立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美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之上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如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将非法证据分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物证、书证”两类,美国乃至多数国家亦普遍将证据作此区分。第一类或称自白证据或言辞证据,第二类或称实物证据。对于非法的自白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排除,其背后的理论基础并不完全相同。

(一)非法自白证据的排除

最早排除非法自白证据的理论基础被称为“虚伪排除理论”,因为非法自白违反了古老的自白任意性原则,存在虚伪的可能性,应当予以排除。这种理论同上述“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会导致虚假供述”大同小异,都是为了排除某种虚伪或错误的自白的可能性以保障自白证据是真实且可靠的,但“虚伪排除理论”作为支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依据存在不足之处。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相继确立了麦克奈-马洛斯规则和米兰达规则,标志着美国步入了强调程序正当性的历史新时期,因此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也有所补正,形成了“程序正当理论”——之所以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再是完全出于保证真实性而排除非法自白证据,而是将程序是否正当也纳入视野之中,对于那些缺乏或有害于程序正当性的非法证据应予排除。20世界下半叶则发展出一种“人权保障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刑讯逼供、威胁、强制等非法取证手段侵犯了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供述自由权等基本人权,因此以此种侵犯人权的方式所取得的证据无论其真实与否都应当排除。“违法控制理论”是对人权保障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该种理论将非法证据排除解释为控制方法强迫、威胁等非法收集自白证据行为的预防和控制手段。

(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与自白证据所采取的“绝对排除立场”不同的是,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实物证据所采取的的是“先补正,后排除”的程序。与美国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所设立的“独立来源例外”、“最终或必然发现例外”和“善意例外”等等例外规则一样,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解决方式。若以非法手段收集自白证据更易于侵犯人权,但如果满足某些条件,非法实物证据并非完全不能忍受。

排除非法实物证据这种较之于排除非法自白证据更为宽松的规则,也有其背后的理论基础。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规则可以溯源到《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所规定的“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次后藉由Boyad v.U.S、Weeks v.U.S等案确立起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任何以违反宪法第4修正案的方式搜查或扣押所取得的证据都不能在刑事诉讼中被采纳为认定有罪的证据。其背后的依据是保护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即保障人权。而如上所述,程序正当理论和违法控制理论也能解释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日本刑法学者田宫裕认为:“裁判并非不顾一切地发现真实,而是在诉讼过程中实现具体的正义,排除违法之要求,应比判决被告人有罪的要求来得更强烈;排除违法乃实现正义的基准,其强有力之动机,是为推动法秩序所必要。”3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如果要寻求一个最简单的回答,那就是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往往法律运行领域的一种要求,主要体现为以一定顺序、方法和步骤来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通过程序的规制,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能够强化意见疏通、加强理性思考、扩大选择范围排除外部干扰保证决定的成立和正确性。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促使在刑事诉讼中形式公权力的司法人员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证据的真实性、轻证据的合法性这样的一些陈旧司法观念。具体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可以彰显司法的伦理性,因为司法活动总是发生在社会和社会主体之间的,因此司法活动也应彰显伦理性,而非法证据排除从程序上对正义提出要求,补全了司法伦理,既重实体正义也重程序正义。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可以提升中国司法的标准化水平,证据的适用应该以审判人员的认定为标准,而非由侦查和检察人员直接决定。再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强化司法的意见疏通,非法证据排除在程序上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前置性程序可以强化司法过程中的意见疏通,一定意义上有利于克服司法的专断。最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能够提升司法的品格,它将使得人们对于证据和事实的认知和表述更加确定。5即使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只要是依法应予以排除的,均不得启用。

参考文献

[1]吴宏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与实效——兼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进路[J].现代法学,2014,36(04):121-130.

[2]邓思清.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3):105-115.

[3]王茂松.非法取得证据有关法律问题研究,[M].台湾金玉出版社.1987.

[4]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3(01):83-103.

[5]张志铭,延柄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意涵》,载《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

作者简介:杨培玉(1997-),男,汉族,山东临沂人,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