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联合国不使用武力原则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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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联合国不使用武力原则

王雨橦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研究生院 河北省廊坊市 065000

摘要:维和行动有三项基本原则:同意原则,中立原则,不使用武力原则。作为维 和行动的基石,不使用武力原则直接关乎维和人员在任务区执行维和任务的安全。随着强势维和(Robust Peacekeeping)的提出,武力使用相关问题更加影响这维和行动的发展方向。因而本文研究的重点是不使用武力原则的发展演变、挑 战争议与法律基础。

关键词:联合国,维和行动,不使用武力原则


一、不使用武力原则内涵的发展演变

不使用武力原则(也有学者称“非强制”原则)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三原则之一,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重要指导依据。尽管在《联合国宪章》中,并未直接点名维和行动的内容,但维和行动及其武力使用的理论内涵在实践得到提出并不断发展。两代维和行动,武力使用原则的内涵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自卫”含义的扩大

1956 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哈马舍尔德在组件第一支紧急部队时提出了“三原则”即:同意原则、中立原则、不使用武力原则。这成为维和行动部署一以贯之的指导依据。然而在 1960 年的联合国刚果民主共和国维和行动(联刚特派团)中,三原则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战。在没有和平协议、没有安全保障的内战环境下,维和人员收到各方的侵扰,不使用武力原则中的“自卫”含义因而得到了详尽的阐述。哈马舍尔德在《第六号行动指令》(Operations Directive No.6) 中具体说明了可以使用武力的相应情形。“自卫”范畴包括了维和人员防止被缴械、武力阻碍维和任务实施、防止阵地遭受侵扰等。

1973 年第二期维和紧急部队成立后,负责报告起草的联合国官员厄科特

(Urquhart)提出将“自卫”的内涵扩大至“包括抵抗对方以强制手段阻止安理会交付责任的执行”。而后这一说法也得到通过,并形成了“自卫与捍卫使命”

(self-defense and defense of mandate)的固定用语。

(二)实施范围的扩大

冷战后,国际冲突演变为国内冲突,因而第二代维和行动进化为包含政治、经济、外交、人道主义援助等全方位、多措施的维和行动,不仅局限于军事行动。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保护平民”(Protection of Civilian)逐渐成为了维和行动的热点问题。1999 年,安理会专门通过了决议,指出针对平民采取军事行动或阻碍人道主义救援平民构成“国际和平安全的威胁”。但是在具体使用武力的问题上,安理会没有做出统一的规范。2000 年,联合国第 1296 号决议指出向


冲突中的平民提供保护,具体情形必须逐案规定。2003 年,联合国维和行动部在《多层面维持和平行动手册》(Handbook on United Nations Multidimensional Peacekeeping Opreation)中阐明“接战规则”(Roles of Engagement)的含义与程序。由此可见,武力使用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维和人员到相关联合国人员再到保护平民,其实施范围发生了扩大。

二、不适用武力原则的挑战争议

第二代维和行动职能发生了扩大,由维持和平(peacekeeping)扩大至建立和平(peacebuilding)、缔造和平(peacemaking)。这导致了维和行动由非强制性向强制性的偏移,造成了频繁的军事冲突。不使用武力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收到了挑战与争议。

(一)“强制和平”的冲击

联合国安理会自实施第二代维和行动中,越来越多援引有关集体安全措施的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使得强制性措施纳入维和行动的范围。1992 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加利在《和平纲领》中提出了“ 执行和平部队”( peace enforcement unit)与“一切必要手段”(all necessary means)的概念。在第二期联索行动中,由于美国单方面袭击行动失利而后的撤出导致了大国相继的退出,联合国秘书长被迫禁止联索行动使用强制性措施。1995 年 3 月,维和部队撤出,成为了联合国史上第一次在任务结束前撤出。

这一次的失败引起了国际社会对维和行动合理性、合法性的怀疑,严重损害了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信誉。而后在 1995 年《和平纲领》的补编中,联合国明确区分了“维持和平”与“强制和平”两类活动,并将强制和平移出维和行动,交予其他国际组织或成员国。秘书长加利也不得不承认,放任维和行动的武力使用, 是十分危险的,不仅可能导致行动失败,更会导致对整个联合国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二)武力使用的争议

第二代维和行动中的武力使用一定程度超出了自卫的限度,在其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问题上,学界产生了较大争论。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武力使用需要维护维和行动的开展,因而要保持强势的态度,更加坚决的手段能够保证联合国人员的安全与任务的顺利实施。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激进的武力使用会使得维和人员违背“维和三原则”,使得自身卷入冲突中,造成局面更大的混乱,人员更多的伤亡。对此有学者认为,维和行动使用武力必须具有正当性,不能够是


任意的、不受限制的。对于武力的使用应当以足以自卫和保护平民为限。对诸如大规模报复性、惩罚性的,超出限度的武力使用应当予以否定。2017 年,《克鲁兹小组报告》提出为强势维和(Robust Peacekeeping),旨在减少维和人员伤亡。该报告将维和人员伤亡大幅提升的情况归结于领导不力、行动不当、不愿使用武力。这反映出,在维和行动任务区的战略层面,维和人员很难通过有限的“自卫” 保护自己,不使用武力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挑战性。

不可否认,在战术层面,具体的武力使用情形、规范应该得到改进。但在战略层面,作为《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半”的维和行动,其武力使用应该明确区别于第七章中的强制性,不能混同于集体安全措施。如果冲突达到了采取第七章所规定的强制性集体安全措施,则不应打着维和行动的名号继续进行。

三、武力使用的法律依据

(一)、《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和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联合国及其各机构包含的隐含权力,因此也成为维和行动使用武力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法律依据。此种隐含的权力是“必要的”、“至关重要的”、“可预见的”,因而对联合国武力使用的情形也必然加以限制。此外,联合国维和行动中蕴含的隐含的权力并非来源于安理会维和行动制定的授权任务,而是来源于会员国的承认。所以联合国在使用武力,行使自卫权时应该予以广义上的理解。

(二)、国际法

国际法和《宪章》中都明文规定,自卫权是各国享有的权利。自卫权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固有的权利。联合国的接战准则中也肯定了自卫权,详细列举了使用武力的情形。在维和部队遭受攻击、缴械、武力阻碍任务执行等情况,都可以使用武力予以自卫还击。

(三)、《联合国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公约》

联合国维和人员在使用武力行使自卫权利也源自于他们受保护的法律地位。在形势动乱的任务区,暴露于高风险的威胁中,维和人员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予以保护。1994 年的《联合国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公约》中规定:“联合国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装备和驻地不得成为攻击目标”。这也就说明,一旦在遭受威胁的情况下,维和人员有理由正当地使用武力以自卫。


四、结束语

联合国维和行动不使用武力原则是维和行动予以开展的根基,给维和人员使用武力以最根本的指导。随着维和行动的推进,不使用武力原则所包含的内涵在实践中不断丰富。而在此过程中,维和行动也在一次次的试验、实践中遭受了不少挫折与挑战。关于未来武力使用的发展方向、适用范围、实行程度还有待进一步讨论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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