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融合背景下新闻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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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融合背景下新闻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贾婷

湖北广播电视台 湖北省武汉市 430000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以移动设备、互联网为载体的新型媒体模式逐渐走入了大众的视野,并由于其便携、可利用碎片化时间进行观看学习等特征,使得其迅速发展成了一种潮流,并在短时期内给传统媒体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而传统媒体在与新媒体的较量中节节溃败,因而不得不正视自身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而通过合作的方式转变竞争策略,从而实现了经营模式和思想理念的顺利转型,毫不夸张地说,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既是转变亦是生机,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著作权的问题,因而如何在媒体融合背景下保证新闻聚合性效果的同时又保障新闻著作权不受侵犯是当下新闻业界都想要突破和解决的问题。所以本文在阐述了媒体融合时代新闻著作权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给予了一些加强我国新闻著作权保护的建议,希望在媒体融合大环境下新闻著作权能得到更好的保护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字:媒体融合;著作权;保护


一、新闻著作权纠纷产生的背景及成因

长久以来,人们对于市场的认识都仅仅是局限在竞争的关系,但随着社会潮流风向的转变以及市场竞争的创新,传统的“争霸”模式已然不能满足需要,且容易出现一种“七伤”的局面,所以融合模式的悄然出现使之很快占领市场并成为一种新业态。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电子设备的高速发展和广泛使用为新媒体的诞生提供了充足的养料,使得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最终走向融合成为了可能,也由此实现了有限电视和无线设备的同时播报和推送,使得新闻媒体的内容不论是在时效性上还是在受众面上都得到了极大地拓展,也为传统模式的保留和发展开辟了新的路径,所以说新媒体融合是融合模式的一个典型代表。但事物都有两面性,新东西的出现必然会引发新的问题,媒体融合也不例外,特别是在著作权方面表现的尤为明显,因为在传统的竞争关系中,著作权不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单位保密要求上都相对成熟和完善,因而几乎不存在著作权受到侵犯的问题,所以在该时期更多的是抢占市场自身能拥有的平台资源,但在媒体融合时代由于媒体的多融合,平台几乎达到了全覆盖,因而在很大程度上缩短了企业与企业之间平台资源的差距,这样就间接地导致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关于平台的抢夺转嫁到了实在的新闻内容上,而众所周知的是,新闻内容最看重的就是其时效性和独创性,但平台资源的小差距化以及法律条款关于网络平台中新闻著作权的不完善性,致使网络环境中新闻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异常模糊,极大地降低了新闻的独创性,使得新闻的著作权遭受到了极大的破坏和损害。

二、媒体融合下新闻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新闻著作权保护其自身存在特殊性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法律为依托,但对于媒体融合背景下新闻著作权的界定问题确实存在其难度,这个难度主要是由新闻其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为追根溯源新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了使有用的价值信息及时准确的广而告之,因而更多人或者更多平台进行播报或者宣贯,就能被更多人所知晓,也更能达到新闻的影响效果,因而如果单从新闻的作用和价值意义出发,其著作权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所以就使得新闻著作权保护存在其自身的特殊性。

2、现行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在著作权方面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由于新闻内容的特殊性因而在法律适用性上还是比较欠缺,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各项技术的不断更迭,致使法律在新闻著作权的完善上更显滞后,再加上现如今媒体技术的融合,使得新闻著作权的保护上更是难上加难,比如认定标准众口难调、侵权程度难以界定、侵权赔偿不好计算、诉讼维权难度较大等等,虽然目前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办法进行监督、管控和遏制,但就笔者所了解的实际情况来看还是存在很大的漏洞,因而就长远来讲并非良策,

3、信息的再加工致使著作权的界定模糊

媒体融合给新闻发展带来的裨益是不言而喻的,就单单是每日的点击率和阅读量都会给企业甚至是社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因而在不断发展演化中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致使新闻在网络媒体中的传播不再单单扮演着信息窗口的角色,而是成为了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加工,这种加工可以是包装、拆解、重组等等,致使新闻在整体意思不变的情况下表现出了多种形式,进而实现了利益的再叠加,但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新闻著作的权属问题,致使新闻著作权的难以界定,进而也容易导致因为利益分配不均而产生新的矛盾。

4、传统授权模式不适用于新闻著作权保护

新闻著作权,顾名思义,就是新闻内容权属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除了作者自身可以行使外,也可以向他人进行授权,且这种授权模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利益的产生问题,因而著作人可以通过收取一定费用的办法来实现其价值属性,但由于新闻内容讲究实效性,如果每次想要使用新闻内容或者想把新闻内容给予他人使用,都签订授权合同的话,则又会显得非常的低效,因而对于新闻著作授权来说其可操作性较低,且随着媒体融合的不断深化,使得新闻著作的主体变多,进一步增加了授权的难度,因而法律中的授权模式对于新闻著作权而言缺乏适用性。

三、媒体融合时代新闻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中新闻著作权保护的立法

虽然我国也有关于著作权的立法,但由于新闻的特殊性,致使其著作权不能得到很好的法律约束和保护,因而针对此类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其一,认真审视和界定新闻著作权的侵权标准,因为一直以来著作权界定模糊就被业界诟病,这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和争议的地方,且由于新闻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内容众多,因而对于新闻著作权的界定甚至可以针对不同类型具体划分;其二,配套更新的新闻著作权的赔偿计算方式。如果仅有界定标准没有赔偿方式,那么这样的立法也是不完善的,不能使惩处落地,因而针对赔偿方式的计算,笔者认为可以从著作权所带来的利益价值以及对作者所产生的侵害程度进行划定,而在证据的收集方面则可以以国家版权局的相关标准为参考,当然也可以通过点击量、阅读量等指标进行具体判定或者综合考量;其三,简化诉讼流程,节约诉讼成本。其实就诉讼本身而言就是一个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精力的事情,而一直以来由于新闻著作权的难以认定又进一步延长了其判定时间,使得维权人即使最终维权成功,也弄得精疲力竭,因而简化诉讼流程对于新闻著作权的保护也有间接的促进作用。

2、创新授权模式,提高授权效率

虽然传统授权模式对新闻著作权的保护不具有完全适用性,但也有可以借鉴的地方,比如可以继续延用传统授权的思想,将授权行为下放到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而权利人只需要对被授权人进行监督即可比如可以建立一个开发的授权平台,这样一方面突破了区隔的壁垒,减少中间环节,使得授权过程更加的开放高效,另一方面也是实现了全覆盖,更有利于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的沟通,进而实现了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结语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对于新闻著作权的保护必然是任重道远,且当下也是一个快节奏、大步伐的时代,不论是技术还是潮流都在与日改变,但即使如此,我们还是需要去努力践行和更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之在慢慢的岁月长河中更加的丰满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来小鹏,高淼.媒体融合中的版权冲突及解决对策[J].中国出版,2019(15):50-53.

[2]张珮琪.媒体融合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路径创新——基于陕西省新闻行业著作权保护的调研分析[J].法制博览,2019(19):174+176.


作者简介:贾婷(1992-04-04),女,汉族,籍贯: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新闻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