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招投标中几个专业术语的辨析和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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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招投标中几个专业术语的辨析和思考

刘晓芳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山东济南 250100

[摘要] “偏差”、“否决投标”和“废标”等词汇经常出现在招投标中,但时常被混用,笔者从法律层面进行梳理和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 废标、细微偏差、重大偏差、否决投标

招投标制度是为合理分配招标人、投标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的管理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通过招标采购,让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招标人能够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物资、工程或服务。招投标制度的实施,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基础上,既能促进有效竞争,又能节约社会资源。因此,在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领域应用极为广泛。招评标过程中,怎样正确把握“偏差”、“无效投标”和“废标”等专业词汇的联系和区别,对招投标组织活动成败意义重大。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历,谈下对此类问题的一点认识和思考。

一、法律层面的界定

大家经常见到“废标”、“否决投标”、“无效投标”和“偏差”等熟悉的词汇。然而,他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不见得都能说得清楚,甚至还容易混淆。规范招投标领域的法律多,但层级分明,主要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性规范文件等。笔者先从法律层面对上述词汇做一些简单梳理。

首先,《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废标”没有具体的法定规定。同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也未出现“废标”字眼,仅有“否决投标”类似的描述。关于“废标”的表述,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其次,“无效投标”出现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可以看出,“废标”指整个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决定权来自于招标人或监督单位。“无效投标”类同于“否决投标”侧重于某特定的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拒绝,从而失去继续参与评审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这里评标委员会是决策者。

再者,“偏差”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细微偏差”有法定定义,“重大偏差”无明确定义,仅采用了列举法,并指明一旦存在这类现象即可按照否决投标处理。因此,两种偏差的认定,对于招标活动意义重大,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

二、实务操作中的认定和案例

对于“废标”和“否决投标”(无效投标)的原则,因上文法条界定较为清晰,较少出现争议。简言之,“否决投标”是特定投标人因未满足形式、资格以及响应性符合审查,评标委员会做出取消其继续参与评价的资格的决定;“废标”则是着眼于整体招投标活动,因存在“无效投标”现象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因重大变化、全部投标超出招标人概算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等原因,采购任务取消,招标活动未能有效实施。

评标中,更多争议点往往来自对“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认定。举例说明,实例1,某开标现场,5家投标单位按时递交标书,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A公司标书目录及页码和内容不一致。对此评标委员会分为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此偏差符合“细微偏差”内涵,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另一种则认为该投标文件格式不满足符合性要求视为“重大偏差”,应该予以否决;实例2,某招标中,招标文件要求交货周期为某年11月10日,投标单位B标书中表明10月10日货交指定地点。对于B单位投标,评标委员会意见有分歧,一种持否定态度,认为交货周期是实质性要求,投标单位应完全满足标书规定;另一种则持肯定态度,认为交货日期早于标书要求,应视为符合要求。结合以上实例来看,“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的认定,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评标结论。

三、思考和建议

“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误判,有可能将有竞争优势的投标人挡在门外,降低了社会效率。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认为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三点:

  1. 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

招标文件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依据和参照,一份高水平规范的招标文件,可以减少投标人因对招标要求把握不清而被否决的可能。熟悉招标项目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能力有限,而有能力编制招标文件代理机构又对项目特性和细节把握不足。这种局面可能造成招标文件编制总体水平不高。

  1. 投标文件编制水平良莠不齐

投标活动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涉及专业和细节众多,需全员合力共同完成,哪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导致投标失败。短时间内,投标人既要吃透招标要求,又要做到分工有序、按时保质完成投标文件编写,确实需要一定专业水平和系统投入。因参标单位本身能力及经验存在差异,投标准备投入亦有不同,呈现的投标文件质量存在较大差异。日常中,有些文件不仅存在漏项,甚至还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错误,编制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1. 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

“没有废不了的标”这句俏皮话背后也透露出目前评标界的部分现状和无奈。评标委员会是临时性组织,其评价结论对中标推荐起关键性作用。评标活动通常需要在封闭状态下的短时间完成,工作强度不低,不可能给予投标人大量澄清或沟通时间。同时,评标专家囿于经验能力、专业方向及素质的差异,难免存在一定的偏差。同样,不排除个别专家带有倾向性,也存在滥用裁量权,有倾向性的否决投标,损害了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总之,如何规范招投标活动,不仅需要国家法律层面相关政策的支持,也同样需要参与各方当事人的审慎对待。建议如下:

1. 招标人&投标人角度:招标人设置评标办法和细则要详细清晰,尽量从源头上减少因表述不清造成扯皮现象;投标人亦要严肃对待投标工作和澄清,避免因主观原因,产生投标偏差。

2. 评标专家角度:熟悉招投标领域法律法规、加强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尊重职业道德,规避评标随意化,防止自由裁量权扩大。

3. 监督者角度:投标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经得起社会监督和质疑,真正做到“阳光采购”;质疑投诉渠道要畅通,营造良好招投标环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李清霞 试论评标过程中如何把握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 建设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8

[2] 田健 招投标中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认定 中国国际财经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