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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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王润奇,王凡,胡晓洁,顾诗宇,刘春平通讯作者

海南医学院海口 571199

作者简介:王润奇,女,研究生;研究方向:卫生管理


摘要:如今,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的加剧,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问题从2016年起国家在15个城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推开而不断备受关注。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政策文献,对比国内外学者研究和国家政策,探讨长期护理保险定义、保障对象和待遇给付的现状,并针对其还存在的不足进行思考提出建议。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人口老龄化;养老服务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立足老年人群的切实需要,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基础,凭借保险提供的护理服务或者经济补偿,给予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生活上和医疗上的救助[1]。长期护理保险是应对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的重要举措。我国自2016年在全国15个城市展开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成效显著。但各地区试点政策存在差异,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不断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使其朝着独立化、统一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任重道远[2]

1.长期护理保险存在的问题

1.1缺乏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定义

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内国外学者专家对此都有不同的看法和称呼。其概念的差异之处主要是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是“长期”,即对照料时间长短的定义,国内学者陈杰(2015)认为护理时长至少为六个月,国外学者Manton(2006)则认为至少三个月以上的照料为长期[3]。二是“护理”,即护理的对象的定义。国内法律法规主要规定的是重度失能患者的照料,国外则是对不能生活自理人的照料。戴卫东(2012)认为是其是一种日常基本生活无法自理状态下需要依靠他人或社会的力量来保障正常生活时所产生的护理费用以及对进行居家照护者的补助实行共同分担的一种给付制度[4]。曹信邦(2018)认为长期护理保险应该是对被保者因长期失能而产生的有关的护理照料费用的经济损失的赔付,而非是提供照料服务。因此,有关于名称的设定各不相同[5]

根据人社厅发的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意见的80号文件(以下简称80号文件)中讲到的是“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看出我国从制度层面的名称只有一个,就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而试点城市成都和南通称之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还有解读成“长期照顾保险制度”,甚至借用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名称。这些,都与80号文件原意不符。

1.2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纳入标准各不相同

1963 年美国福利部就提出长期照护的对象是患有严重的疾病及身体精神功能障碍且需要长时间的护理康复治疗的人。经合组织(OECD,2005)则将长期照护对象界定为身体精神有功能障碍的人群。荆涛(2010)认为长期护理对象为意外事件所造成的疾病和随着年龄增长的器官功能衰弱而导致的个体生活不能自理人群[6]。综上所述,长期照护的保障对象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患有身心疾病,二是功能障碍,三是需要长期的护理才能恢复保障个人的基本正常生活的人群。

从我国十五个试点地区看来,有一部分试点地区方案保障的是重度失能人员。但是还有部分试点地区则将保障对象纳入标准放宽,苏州和南通出台的试点方案中就不仅保障重度失能,还保障中度失能人员;青岛还纳入了重度失智的老年人;上海则出台了相应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7]

可以看到这些试点城市都扩大了保障对象的范围,保障对象的失能程度由重到轻中度,由失能扩大到失智。随着制度受益面在不断拓宽,制度实施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

1.3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给付效果难以考证

根据80号文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为参保人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在15个试点城市中待遇支付都设置封顶线,但不设起付线。重庆、宁波、青岛、长春对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给予同样的补偿。其余试点城市均采用与政策相契合的差异化补偿模式,上饶和上海就采用社区居家护理模式与养老机构护理模式相结合的差异化补偿模式。

从机构照护给付范围来看,许多试点地区的支付口径各有不同,如承德、齐齐哈尔仅支付护理的服务费和床位费,这些都与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相一致,使得资源得到了合理的使用和配置。但是也有一些试点单位是直接支付给居家照护,也就是其家人亲友等为失能老人提供服务,也可获得保险支付。显然这种做法与80号文件规定的支付给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相悖。这样也使得保险支付的效果也难以考证。各试点单位是否真正做到让政策目标落地实现有待商讨。


2.建议

2.1国家应规范和界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名称

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尚未建立起来,只能算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其未形成独立的体系,只能算是医疗保险的一个扩展延伸。建立独立的长护险制度体系,明确长护险的内涵是制度建设发展的首要任务。我国老龄化趋势日益加重,到底是长期护理还是长期照护,国家建立统一的标准定义,从制度实施的内容出发,从保障人群的最主要的需求出发。

2.2脚踏实地,杜绝保障对象范围的一味扩大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先严格保障重度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杜绝扩大范围支付。因地制宜遍地开花固然是好事,实现全人群的覆盖是制度设计的最终目标,但在制度实施前期应充分考虑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实际上长期护理保险主要解决医院内压床的重度失能人员,占用大量医保资金,将其分流到有医养结合资质的养老院或护理机构;以及解决收入少和子女少的重度失能人员家庭,可到专业护理机构托养。而有能力在家照料的,没必要涉及。这样一来也降低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负担,也使得资金使用效果更好。

2.3发展居家照护,给付专业护理人员上门服务

在大力发展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基础上,可以考虑支付专业护理人员上门提供专业服务项目,比如护士上门等项目,而初期试点的现阶段,对于选择实行居家服务又未享受专业照护服务提供的家庭可暂不考虑支付长期护理保险的补偿。这样与国家政策协调配合更好的实现制度建立之初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原彰,廖韵婷,李建国.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典型发展模式研究[J].卫生软科学,2020,34(04):60-64.

[2]李萌.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的反思和未来选择——基于北京、上海、青岛、南通四个试点城市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2020(12):39-40.

[3]刘金涛,陈树文.构建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J].财经问题研究,2012(03):78-82.

[4]戴卫东.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属性[J].社会保障研究(北京),2015,21(01):180-189.

[5]曹信邦.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逻辑和现实路径[J].社会保障评论,2018,2(04):75-84.

[6]曹艳春,王建云.老年长期照护研究综述[J].社会保障研究,2013(03):56-65.

[7]李强,厉昌习,岳书铭.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方案的比较与思考——基于全国15个试点地区的比较分析[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02):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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