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规则的解释适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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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规则的解释适用

董晨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西安  710000

摘要:无因管理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学术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的《民法通则》到《民法典》的制定与颁布,都对无因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并且随着司法的发展,对于“无因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从一开始的较为粗略,发展到现在越来越全面。因此,我们也有必要对无因管理中一些概念性的问题及属性进行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本文结合《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拟对“决定”无因管理成立的“管理意思”、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真实意思”、“必要费用”等进行探讨,以求在学理上更好理解、在实践中更好运用无因管理规则,合理保护本人和无因管理人的权益。

关键词:无因管理 管理意思 真实意思 利益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中也建立了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并没有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因为他们认为从制度效果来看,无因管理的适用在很多情形下可以由不当得利来替代。我国民法从一开始的《民法通则》民事权利一章中就对无因管理规则进行了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继而在《民法总则》1中的民事权利一章对无因管理规则进行了规定。《民法典》延续《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民事权利一章中进行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与合同、侵权等债之发生原因并列(详见第118条第2款)。从法典的体系来看《民法总则》将本属于债法分则内容的规定移至民法总则部分,显然不合体系。究其原因来看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当前立法体现的原因。虽然在总则部分对于无因管理内容的谷底那个过于单薄,但是在《民法典》第三编中的第三分编——准合同中单设一章,对无因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本文主要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无因管理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来进行讨论。

  1. 问题的提出

无因管理的类型多种多样,不同的管理类型所要求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进而导致的法律结果也存在差异。无因管理一般分为真正的无因管理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真正的无因管理中又包括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就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而言,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就是“管理意思”,进一步明确界定管理意思就是:指管理人主观上有使管理行为事实上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管理意思归根结底来说是管理人的一种主观意思。(1)如何确定管理人的管理意思?对于管理人管理事物产生的收益多少是否影响管理意思的认定?管理意思是否是效果意思,是否依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管理意思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前提,甚至决定无因管理成立与否。而管理行为是否符合本人的利益及意思是判断无因管理适法与否的重要标准。2《民法典》第979条3关于无因管理的相关界定,正是真正的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从本条我们可以看出,无因管理的构成前提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时而管理他人事务”。(2)民法典第979条中规定:“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的范围是什么,如何确定,是否要对“必要费用”进行扩大解释或限缩解释?“必要费用”的范围是否包括利息?(3)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总则编中对无因管理的规定中,并没有“符合本人真实意思”这一说法,实属是一种不足,因为在民法高度赞扬“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等规则下,如此强调私权重要性的部门法,必须要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才可以。在《民法典》分编第979条中虽然没有采用“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这一说法”,但是采用“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这一说法,由此反推可得知,无因管理强调要尊重受益人的真实意愿,不能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只要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背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即可。那么由此我们不得不考虑一个问题,举例说明,管理人为受益人进行管理,此管理行为是有利于受益人的,但是并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愿,此时是否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愿的”,是指管理事务的行为或结果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愿都属于不符合真实意愿?亦或管理事务的行为与管理事务的结果都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愿才是法律规定的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

二、管理意思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要求的是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使管理事务所得收益归属于本人(受益人)的一种制度。由此可得推知,管理意思就是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将管理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属于本人,而非据为己有的意思。根据《民法典》第979条关于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是否具备管理意思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前提和要件,是否具备管理意思是判断是否成立真正无因管理与不真正无因管理的关键要素。

何时具有管理意思得时间节点对于无因管理成立与否也具有重要的影响,一般认为,“管理意思”是管理人决定为受益人管理事务时就具备的,而不是在管理事务得过程中产生的,因为管理人在明知为他人管理事务得情形下,其知道并决定为他人管理事务,具备相应得管理意思,而不是在管理实施过程中才产生的管理意思。是否会构成合意,与受益人之间达成意思表示。

因为管理意思作为管理人的一种主观范畴的要件,所以如果需要外界能够得知其管理意思,需要借助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需要通过一种客观的介质表现出来,能够为外界所知。崔建远教授认为:“主观心理状态决定着(真正的)无因管理的构成,就需要存在着法律人都认可的蕴含管理意思的外在标志。”因此,可以通过事务的不同性质来进行区分,将事务依照性质可以分为:客观的他人的事务、(纯粹)自己的事务、主观的他人事务(该事务在性质上不当然地与特定人有结合关系)。4对于客观的他人的事务,管理意思无需特意对外显现,只要管理人知道其管理的使他人的事务,而没有将其视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即可推定认为其具有管理意思。对于主观的他人事务,管理人必须要对外表示出“为他人”的意思,有争议时还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是为他人管理事务。

明确管理人的管理意思对于判断真正的无因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管理意思的有误能够区别出真正的无因管理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5识别出真正的无因管理对于进一步区分适法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进而更好地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好管理人与受益人(本人)之间的关系,协调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三、“必要费用”的范围确定

《民通意见》第32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由此可以看出,《民通意见》对于必要费用的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将实际损失包含在内。《民法典》总则编第121条规定“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分编第979条必要费用规定之后,规定“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基于适当补偿”,试考虑我们是否能够将《民通意见》中对“必要费用”范围的确定在此处继续适用,将“必要费用”扩大解释,使其包括实际损失?还有“必要费用”能够包括利息吗?

无因管理的费用一般包括必要费用、有益费用、利息。根据《民法典》第979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必要费用”按照文义进行解释即可。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无因管理是对“干预他人私权”和“对他人事务进行必要保护”的一个利益的协调;2、当管理人因为管理事务遭受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当管理人因为第三人的侵权遭受损失时,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要求损害赔偿。当没有侵权人时,可以向受益人请求补偿,比如《民法典》第182条关于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

四、“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之于无因管理

受益人的真实意思是判断无因管理适法与否的关键因素。《民法典》979条第2款规定: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时候,管理人不能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享有无因管理的权利。

在管理人违背本人意愿进行管理,但是管理事务有利于本人的情形下是否成立无因管理。在德国法中,无因管理强调意思和利益两个要素,将意思和利益置于同等的地位,即无因管理的双要素;王泽鉴教授认为民法属于私法,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即便事务管理的后果是有利于本人的,但是如果管理事务违背本人意愿,仍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即无因管理的单要素。我国《民法典》所采取的是单要素还是双要素呢?《民法典》979条第一款要求管理人管理事务要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第二款又强调管理事务违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不享有前款规定。从本条中很难看出《民法典》是强调意思占主导还是利益占主导。部分学者认为“在一个以私人自治为原则的私法体系中,本人的意思应该决定对事物的管理”,因此本人的意思对于无因管理来说可能更具有利益。但是笔者认为结合实践来看,无因管理人对他人事务及进行管理时,是本着一种“为他人谋利”的想法来进行管理,而且根据社会中一般理性人的看法,人们对于自己的事务一般是抱着促进、使其向好处发展的心态,很少会有人希望自己的事务往不利的方向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在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尽到善良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事务使受益人受益,即便违背本人的真实意愿,也应当成立无因管理。

五、结语

通过对无因管理中“管理意思”地探究和明确,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判断确定真正地无因管理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通过对“必要费用”的范围的确定,进而协调好管理人与受益人、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协调,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将书面上的法律规定更好地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

无因管理制度的价值在于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其作为一个比较古老的话题,随着实践的发展依然存在许多丞需解决的问题。通过对无因管理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探究和理解,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无因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崔建远.无因管理规则的丰富及其解释[J].当代法学,2020,34(03):3-12.

  2. 易军.论中国法上“无因管理制度”与“委托合同制度”的体系关联[J].法学评论,2020,38(06):42-53.

  3. 叶玮昱.论无因管理的适法性——兼评《民法典》第979条[J].经贸法律评论,2020,(04):110-125.

  4. 李永军.论我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J].中国法学,2020,(06):24-43.

  5. 昝强龙.无因管理中的本人意思[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21(03):23-38.

1《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2昝强龙.无因管理中的本人意思[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21(03):23-38.

3《民法典》第919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此法条是完全性法条,包括真正的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4崔建远.无因管理规则的丰富及其解释[J].当代法学,2020,34(03):3-12.

5崔建远.无因管理规则的丰富及其解释[J].当代法学,2020,34(0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