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的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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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的探究

李剑珍

广西方中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西省南宁市  530200

摘要:面对城镇化用地的需求快速增长和国有土地存量有限的现实条件,对农村进行国有土地征收成为了增加土地供应的最主要手段,笔者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尝试性的提出相应问题的解决机制。只有科学精细、与时俱进的土地征收制度才能为我国城市化进程添砖加瓦,为社会的稳定和谐提供制度支撑,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探究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1征地补偿的范围及标准不合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具体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补助安置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的费用。但这些补偿的范围都是土地上的直接损失,而农民失地遭受的利益损害还包括土地被征收引起的间接损失,例如没有被征收的土地由于相邻关系产生的价值损害、农民因被征地而搬迁引起的生活困扰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等,这些损失在我国法律中都未予以考虑。其次还有土地上使用权利人的损失,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只对土地所有人也就是农村集体组织进行了补偿,并未考虑到土地征收后随着所有权的消失,土地上承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失,而该权利对于有着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来说至关重要,却不在征收补偿的范围之内。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土地过去三年年均产量的倍数计算,土地补偿费为年均产值的6至10倍,每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费为年均产值的4至6倍,二者总和不得超过年均产值的30倍,这种标准是根据农业收益为基础来进行计算,但农民受到气候环境、产业规划等因素影响去种植相对较低经济产量的农作物的话,对农民是非常不公平的。

1.2征地补偿的利益分配不科学

征地补偿过程主要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从直观上看,国家和集体在征地过程中获得的利益最多,而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有限,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国家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征地补偿、土地征用的土地所有权转让,公司转让他们的权利,巨大的土地出让金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资金的保证,但对于失地农民来说,由此产生的征地补偿费远远低于土地出让金。从土地开发权的角度来看,农民也应该是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者之一,以确保失地农民的长期生计。​

1.3征地补偿的救济途径不完善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地政府获得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之后,应当公布土地补偿安置的方案,农民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反应,但现实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与村委会勾结,取缔农民的意见,这是对农民参与协商权和知情权的刻意忽视。而且,当土地征收问题不明朗时,法院会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在法律规定的民事立案案由的管辖范围内不予受理,为农民对自己权利的维护和救济增加了许多困难。

2健全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的策略

2.1明确征地补偿的对象,建全合理公正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在明晰征地补偿目标需求的基础上,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化的本质,在征地过程中需求明晰的补偿目标是征地户中所有人口的土地,补偿目标包含土地和土地财产的任何其他利益,在考虑农人的直接损失时,正在考虑征收土地本身。可是,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从原本的产出多元法到归纳区域地价法都取得了必定的发展,但仍以土地的产出才能为基准,补偿标准仍较低。在土地征收标准的研讨中,“公平商场价格”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撑。土地的商场价值实际上是作为一种交易产品投入商场,由征用关系两边经过公平竞价后得出价值定论。可是,因为我国对土地运用的严格控制,很难以商场价值作为征地补偿的标准。笔者认为,“区域归纳地价+增值收益”的方法能够作为“公平商场价格”的过渡。目前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已将“区域归纳地价”作为土地补偿标准,全国各地都在活泼实施。与此同时,许多征地变革试点都在活泼探究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因此,以“区域归纳地价+增值收入”作为“公平商场价格”过渡是完全可行的。

2.2增扩补偿利益分享机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

土地的征收和开发导致地价倍增,需要优先保障失地农民的征地损失和利益分享,允许农民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制定科学并且足额的征地赔偿标准;探索失地农民和政府分享的土地出让收益机制的建立,按照地方政府“公私兼顾”的补偿理念,使被征地农民能够直接享有农业用地转向非农业用地而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经营性商住项目与福利性医疗、机关团体、教育等项目分类,合理的确定各项目不同的分享比例。因而建议在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为分享增值收益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按照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体现城市带领农村共同发展的政策要求。提出增值收益分享原则的目的不仅仅是强调被征地农民由于征地这一行政行为所得到的补偿标准不能低于自身原本的生活水准,而且应给予明显高出现在征收补偿标准的金额,让土地体现出自身的市场价值,让被征地农民能够充分享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这也是对于政府最被广为诟病的“先征地,再卖地,然后赚中间差价”的回应。

2.3维护农民被征地利益,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救济途径及社会保障

确保法令救济途径征用补偿的农人征用坚持疏通,以确保农人有更多的权利来应对公共权利,和为农人供给更滑润的司法救济途径的权利,违反了征地过程中;充分发挥乡民自治组织的自治效果和行政复议胶葛解决途径效果,树立行政信访、复议、诉讼和谐对接机制,并为农人供给最便捷、最优质的法令救济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监督活跃和谐补偿计划,加强指导,督促底层乡民委员会和其他底层组织,完善补偿计划的受理,颁布和监督补偿金等相关制度,活跃保护农人个别利益,防止村干部因被监督而损害农人利益,鼓励农人勇敢地拿起法令武器保卫自己的财产权。

3结语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国家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附属物强制征收并给予土地补偿的法律行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农民进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在征地过程中,征地补偿制度是基础,征地补偿标准是关键,被征地农民权益是核心。和土地征收使农民的生活失去了生存的基础,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对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由于某些缺陷的机理和实际实现的行为,它发现的执行延迟和系统缺陷,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利益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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