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限额可流转前提下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创新设计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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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限额可流转前提下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创新设计

刘思源

广西营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摘要:在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施以后,开展采伐林木工作需要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农营林造林积极性受到直接影响。在采伐限额可流转前提下,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第三方平台,在完成采伐限额分配工作的基础上,使得采伐限额可以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实现二次分配,进而实现林木采伐指标的优化配置,实现林木采伐权的有效交易。但是通过对该项工作进行深入了解可以发现,采伐限额初始分配、价格制定以及流转过程中都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下文也将针对相应问题提出合理意见。通过对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进行创新设计,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来对林木采伐指标进行合理配置,使得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市场实际需求来制定林木采伐时间,全面提升林农营林造林的积极性,旨在推动国家林业的高质高效发展。

关键词:采伐限额;可流转;林木采伐;营林造林;管理制度

采伐限额流转机制的落实对于国家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创新发展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可以实现对林农营林造林积极性的充分调动。在对采伐限额流转机制进行贯彻落实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分类经营原则,充分协调森林资源采伐以及实际林情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对当地生态发展与经济发展的有效平衡,促进采伐限额的合理配置,全面提升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与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适应性。为了有效达成这一目标,国家相关部门必须构建完善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将共同利益放在第一位,从而实现交易工作开展过程中正确评估交易价格,全面推动国家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完善以及发展,实现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 当前国家林木采伐制度存在的问题

1.1林权限制严重

林权所涵盖的内容包括林木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虽然国家森林资源物权相对完备,但是受到采伐限额相关制度的约束,导致森林资源所有权人并不具备完全的物化权,无法根据自身意愿对相关事物进行管理以及处分。现行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是针对林木采伐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对于林木资源经营者的采伐权有一定的限制,从而导致相关经营者的营林造林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1]

1.2采伐限额合理性较差

合理开展林木采伐工作对于促进国家林木资源的高质高效发展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该项工作也是科学开展营林工作的重要环节,所以必须依照林木采伐选择制度执行。但是通过对当下林业相关现行制度进行深入了解,可以发现采伐限额的合理性较差,进而导致森林经营受到直接影响。具体不合理之处包括采伐限额消耗结构不合理以及采伐指标分配缺少合理依据,两项问题的存在都对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有着直接影响。

1.3制度性交易成本

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指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为了规章制度以及政策等内容付出相应成本,相关成本必须依托政府深化改革才能得到控制,否则将导致各类经济主体的发展活力受到影响。受到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限制,该项工作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提升,林木采伐量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导致相关林木经营者所能获得的经济利润下降,不利于国家行业的高效可持续发展。

2.采伐限额可流转前提下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创新设计形式

2.1设计目标

在当今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市场这一主体对资源配置工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在对林业经济进行了解的过程中可以明确当前林木市场属于市场经济体质,但是林木采伐则属于计划经济体制。同一项工作内容受到差异化经济体制的影响导致林木限额无法实现最优配置,国家林业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市场资源分配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林木采伐工作所具备的负外部性特征使得该项工作必须可控。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选择市场管理机制当中的第三方规制市场,促使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可以更快速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林业可持续发展要求,从而实现林业资源的利用由低价值向高价值转变,转变当前林业经营周期长、经济效益低以及不确定性强的缺陷,进一步提升国家林业发展水平。

2.2设计原则

①公平、公正、公开原则;②生态优先原则;③激励约束统一原则;④依法治林原则;⑤可持续发展原则。

2.3设计内容

2.3.1流转平台

该平台应当为政府所搭建市场当中的中介组织,能够在保证政府部门初次分配采伐限额职能的基础上实现市场对采伐限额进行二次分配。

2.3.2林木采伐权流转制度

在对林木采伐管理机制进行创新设计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对林木采伐选择分配制度进行改革,使得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以及独立经营者可以优先分配采伐限额。其次,将采伐限额指标设置为电子指标,因为林木采伐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政府相关部门会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对采伐限额进行调控,所以应用电子指标可以显著提升调控效率,优化调控模式,从而防止市场交易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秩序混乱的问题[2]。为了保证电子采伐限额指标可以正常流通,相关工作人员还应当依托政府搭建正规的流转平台为工作的安全高效开展创造有利条件。最后,为了保证采伐限额流转的公平、公正、公开,落实相应管理制度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所申请的流转时间顺序,不能根据林木资源交易量随意篡改交易顺序,确保交易工作可以得到规范有序开展。

2.3.3流转主体管理制度

市场主体以林木采伐权得以履行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创新设计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有效管理的重视。市场主体是指意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自然人以及法人。其能够直接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当中。构成市场主体需要确保其具备独立的产权,自身必须为自主决策者。当前林木采伐流转过程当中的市场主体包括采伐权流入主体以及采伐权转出主体,两大主体均具备上述要素,所以相应林木采伐管理机制针对相关主体可以充分发挥其实效性。

2.3.4流转价格相关管理制度

市场交易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价格会直接影响到资源配置的结果,并且市场具有自发调节价格的能力来平衡相关事物的供需关系。因此,有效对流转价格进行管理是实现采伐权有效流转的关键点。在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将生态优先作为第一要义,制定流转价格时也应当明确生态效益这一底线价格[3]。完成流转价格管理制度制定工作之后,林木市场可以充分发挥其自发调整功能,合理调节林木采伐限额的流转价格,确保采伐限额转出主体可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采伐限额转入方会得到高于生态效益价格,但低于采伐收益价格的流转价格获得采伐限额,进而保证林木资源变现过程中其也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利润,这对于提升林木资源经营者的营林造林积极性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2.3.5林权证抵押制度

为了确保采伐限额流转可以获得充足的安全保障,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应用林权证作为抵押开展后续交易工作。毕竟林权证是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必要内容,将其抵押出去以后,相关经营者需要通过等额风险抵押金才能将林权证赎回,这确保了采伐限额交易工作可以安全、顺利开展。

结束语:综上所述,林木采伐工作的高质高效开展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所以构建完善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至关重要。在相关制度的加持下,采伐限额可以实现合理配置,进一步提升经营者的工作积极性,对于提升国家林业所能创造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都有着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J].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35):34-38.

[2]钮子鹏,叶枝伟,陈默,张云玫,李兴华.“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确定——以宁洱县为例[J].绿色科技,2021,23(23):188-190.

[3]辛亚龙,瞿绍宏,董章宏,曾靖雯.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应用探析[J].现代农业科技,2021(09):149-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