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不支持法条的审查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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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中不支持法条的审查思考

芦祎,王琪(等同第一作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430000

摘要: 本文针对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如何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这一问题,从实际案例分析出发,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总结出在进行不支持法条判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不一致的审查观点,力图寻求一种较为高效的审查标准;最后总结个人关于不支持法条判断时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 不支持  判断  技术问题 审查效能

引言: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是习总书记对我们知识产权工作者提出的新的要求,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我们需要依据专利法执行审查工作。然而,在我们实际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很容易出现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情况,即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而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由此可见,不支持法条是专利实质审查中很容易出错但是非常重要的非三性法条;因而,本文从不支持法条审查过程中若干常见问题出发,以典型案例的形式来进行探讨和研究,从而提高审查效能。

一、不支持法条审查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其中,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是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概括而成,真是因为存在概括,申请人在撰写时有时为了获取更大的保护范围而进行了不合理的概括,这就导致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问题,但是,专利权不仅仅保护的是申请人的个人利益,还需要考虑社会利益,即“公开换保护”,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不支持”法条审查的重要性。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不支持有两种评述类型,一种是涵盖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即举反例的评述方式),一种是概括过宽而包含了难以想到或难于预见的方案;其中,通常来说,第一种方式更有说服力,因为如果反例确实成立的话,申请人除了修改,很难有争辩理由,而第二种方式经常是在审查员难以举出反例时才采用的,这个时候申请人争辩的难度也会相对较小。

因此,本文将具体结合实际案例,对电学领域中涉及到不支持法条的判定,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从专利法立法本意出发,整体把握案件实情,判定其是否属于专利法对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并进行总结归纳。

二、实际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技术方案:摄像机可以被配置为具有沿高度方向同腔部署的第一镜头模组和第二镜头模组的双目摄像机,其中,第一镜头模组和第二镜头模组的视野光轴之间呈预设倾角的角度扩张,从而使得第一镜头模组通过第一镜头视窗暴露的成像视野和第二镜头模组通过第二镜头视窗暴露的成像视野在指定目标距离处沿高度方向无缝邻接、并形成大跨度的双目成像视野,以提供覆盖空间竖直方向上的大跨度尺寸的监控目标的连贯视野覆盖范围。

原始权利要求3:预设倾角是根据以下参数确定的:所述摄像机与监控目标之间在空间水平方向上的所述指定目标距离、所述第一镜头模组(10)和所述第二镜头模组(20)的垂直视场角、以及所述重叠区域的区域高度。

问题及涉及的法律条款

1、该申请权利要求3是否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针对上面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具体如下:

观点①:站位本领域,两个镜头模组主光轴之间的夹角大小必然与“摄像机与目标之间的水平距离、两个镜头模组的垂直视场角、以及重叠区域的高度这几个参数相关,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不存在不支持的问题,应该采用法条A22.3评述创造性。

观点②: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概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应该将具体计算公式加入至权利要求3才能克服不支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3存在不支持问题,应该采用法条A26.4评述不支持。

小结

本案中,在权利要求1中已公开利用同腔部署的双目摄像机,通过设置两个摄像机之间的预设倾角来实现双目摄像机在垂直方向上的有效监测,且已能够解决本申请现有技术所提出的单镜头的垂直视场角非常有限、多个摄像机装配困难的技术问题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是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此时,就不需要再考虑从属权利要求3中预设倾角的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此外,当说明书已明确指出其实施方式包括所有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情况下,也不宜再以该实施方式属于特定的实施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预见除该特定实施方式外,权利要求概括的其他实施方式不能起到相同的作用为由而指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三、总结与展望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在判断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首先,我们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准确把握发明构思以及发明对现有技术贡献;其次,从技术问题的角度出发,客观分析说明书中具体的实施方式是否是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唯一技术手段,其他实时方式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和你预测的;不能将技术问题上位概括,从而导致不支持过渡质疑;最后,

在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会单独再指出其从属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少数情况下才单独针对从属权利要求指出其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例如,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相反或相互矛盾等不一致的情况,且该从权的方案无法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

目前,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关于不支持法条使用的意见最多的是权利要求概括过宽而包含了难以想到或难于预见的方案,但是,针对“难以想到或难以预见”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在审查意见中也出现了大量的不支持过渡质疑的审查结论,而这会导致审查周期加强或者授权范围缩小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准备把握不支持法条,也是专利局为了提高审查效能缩短审查周期的非常关键的审查手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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