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复审案件引出的创造性判断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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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复审案件引出的创造性判断的思考

时缄,赵若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江苏 苏州 215000

摘要:

本文以一件复审案件作为案例,针对实审和复审过程中对于本申请创造性高度不同判断,找出前后审级之间存在的分歧以及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通过对这些分歧的总结和分析,对今后的实审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

复审,创造性判断,一致性

前言

随着审查案件的日益增多,审查员往往会形成自己的审查习惯,甚至对于某些特定领域的申请存在一定的偏见,如航母舰载机领域,属于精密机械领域,而该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通常为概念类申请,且申请人多为个人申请。在创造性判断时,容易主观上缩小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差异,不能客观评判本发明的创造性。下文将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一、 实审环节

案例:一种飞机着陆的减速停机装置

权利要求:1. 一种飞机着陆的减速停机装置,利用电磁铁将飞机减速停住,其特征是:由电磁跑道、尾磁板、控制系统组成,所述电磁跑道就是在飞机降落的跑道中安装电磁铁,电磁铁的磁极方向与跑道垂直,磁极朝上一面与跑道在同一平面上,所述尾磁板安装在尾杆的末端,所述尾杆的另一端与飞机后部相连,所述控制系统控制尾磁板的放下收起、电磁铁线圈直流电的通电、断电,飞机降落时,尾磁板放下,电磁铁线圈通电,尾磁板磁极与电磁跑道的相对面磁极方向相反,尾磁板与电磁跑道相互吸引,阻拦飞机前行,使飞机急剧减速而停住。

申请人认为现有的停机技术多采用飞机尾钩拦阻索装置,该装置存在种种不足,因此提供了一种利用电磁铁的减速停机装置。基于本发明的发明构思,审查员的检索思路为采用电磁的方式实现跑道和舰载机之间的相互吸引,实现舰载机的快速停机。审查员经过分类号和关键词的简单检索,便获得了对比文件CN101671988A,其具体实施方式如下:

一种电磁跑道,该电磁跑道是在飞机跑道两侧设置两排同样大小的电磁跑道,该电磁跑道上设有电磁感应器和控制器,电磁感应器可感应飞机磁盘的极性和飞机与跑道间的距离,并将感觉信息传送到控制器,控制器可控制电磁跑道的磁极机型和磁力大小,并在飞机的起落架上设置磁盘,电磁感应器感应到飞机的起飞或降落信息传送到控制器,控制器控制电磁跑道的极性和磁力大小,电磁磁道上海设有控制开关,控制电磁磁道与电源的导通和关闭,在飞机起飞或降落后,使电磁磁道断电失去磁性,避免受到电磁干扰。

飞机降落时,所述的电磁感应器感应到飞机降落信息,传动到控制器,控制器控制电磁磁道的极性与飞机的磁盘极性相异,飞机降落后滑到电磁跑道区,就因其磁盘与电磁磁道相互吸引,快速停机,从而缩短了滑行跑道的长度。

本申请和对比文件均是通过分别在飞机上和地面设置磁性机构(飞机上:磁盘对应尾磁板,地面:均采用电磁跑道),通过两者磁性相吸,帮助飞机快速停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

1)申请采用电磁铁,对比文件采用电磁磁道,电磁铁的磁极方向与跑道垂直,磁极朝上一面与跑道在同一平面上,由多个电磁铁组成一排或多排;

2)尾磁板在尾杆的末端,尾杆的另一端与飞机后部相连,控制系统控制尾磁板的放下收起、电磁线圈直流电的通电、断电。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区别技术特征均是为实现电磁相吸做出的常规设置。最后基于该对比文件驳回了本申请。

二、复审环节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提出复审请求,在复审请求中,申请人认为:

1. 电磁跑道路的数量不同

2. 电磁跑道安装位置不同

3. 本专利尾磁板与对比文件磁盘安装位置不同:本申请的尾磁板安装在尾杆的末端,尾杆的灵体段与飞机后部相连,而对比文件1的磁盘安装在起落架上。因安装位置不同,对比文件1的飞机在急剧刹车时会因为强大的向前惯性,可能出现重心不稳致机头着地,存在安全隐患。

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坚持驳回决定。在前置审查意见中,作出了如下答复:电磁跑道的数量和安装位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至于尾磁板的安装位置,现有技术中,尾钩方式的停机方式中,尾钩便安装在飞机后部,基于此,采用尾磁板实现停机时,容易想到将尾磁板安装在飞机的后部。

复审合议组作出撤销驳回决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尾杆设置于飞机的后部,尾磁板与电磁跑道的相互接触式吸附能使飞机快速平稳停住,不会出现向前惯性过大造成机头着地的现象,对比文件并未给出将磁性部件安装在飞机后部的启示,难以获得在飞机后部额外设置于起落架一样可以收起放下的尾杆这样的技术手段。

审查员在认真理解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与复审决定书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检索,获得新的对比文件US2984438A。

对比文件US23984438A也是采用电磁相吸原理实现飞机减速停机,且采用安装在飞机后部的尾杆与电磁跑道吸附式接触方式。基于此,审查员发出通知书,认为基于新的对比文件本申请没有创造性。本案于此次通知书后视撤。

三、结语

1. 在理解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时,需要对该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加以考虑。需要对区别技术特征加以详细分析,确定其是否对技术方案具有限定作用。关于本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具有限定作用的主要在于“尾杆”,本申请的尾磁板设置在飞机后部的尾杆上,对比文件仅仅是安装在飞机的起落架上,起落架通常在飞机前部,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可能出现机头着地。此前,审查员曾认为:安装在飞机后部还可能出现机尾着地的情况,申请人仅仅是根据区别而做出的片面陈述,从而认为尾磁板安装在尾杆上与安装在起落架上并无实质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阅读复审决定时,复审观点认为:在原对比文件的基础上,难以想到在起落架之外,在飞机尾部另设一个尾杆,将尾磁板安装在尾杆上。基于此,审查员开始反思,在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时,要从实际出发,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进行改进,而不是认为本申请可能也存在不足便武断的认定为常规技术手段。

2. 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复审的观点较为严谨。通常需要有证据对某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进行证明,注重从技术特征的引入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出发判定该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而实审对公知常识的认定相对较为主观,通常是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进行认定。

3. 对于发明构思较为大胆的发明创造,应客观看待。就本案而言,审查员在检查到第一篇对比文件时,认定其可以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经验主义使审查员较早的结束了检索,而没有继续去外文库检索。这对于节约审查资源,提高审查效率都是不利的。

以上几点是从复审案例引发的一些关于创造性判断的思考,希望对今后的审查有所借鉴。端正检索态度,提高检索水平,认真理解方案,充分考虑意见陈述的内容,客观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有利于同一实审和复审的审查标准,对申请人、公众而言也是有益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85-188.

[2] 尹新天译.“EPO 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判断的新规定”.《审查业务通讯》.199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