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评分类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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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评分类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谢继伟

江苏鹿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进行了规定,要求对工程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但在该管理名录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着实际的管理效果。为此,提议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制度衔接、合理界定等方面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的应用效果。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内容,其次分析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执行问题,最后提出一定的建议,以期为该领域的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评分类管理;思考建议;问题

前言: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决定着建设工程是否纳入环评管理、环评文件的范畴。目前执行的名录以环境影响程度为基础,对行业、工艺、规模、环境敏感程度等进行了详细的评价。随着环境管理和行业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分类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详细分析,以提高具体的管理水平。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1. 内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和防止污染的一种事前防范措施,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体系的基础。关于该制度的具体界定,中外学者虽有多种说法,但其实质都是在工程实施、政府对一地区进行总体规划、制定一项专项计划之前,应事先预测、评估该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若此项活动的环境影响涉及公众利益,则需要必要的公众参与,并将各方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终确定是否执行[1]。它既是经济发展、生态发展、城乡发展的重要途径,又是实现三个方面协调发展的重要法律途径。这一体系不仅能够对经济进行系统性的评价,而且要重视对环境的影响,而且要做到不局限于评估,还要对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建议,以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1.2特征

第一,强制性。由于《环境保护法》是强制性的,所以在将环境影响评估纳入其中之后,法律的强制性使得这一制度也具有了相应的强制性。这一特点体现在国家权力的保障下,以国家的力量对人民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强制性的要求之下,需要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来执行相关内容,同时必须对制度中涉及的任何行为进行评估,如果有违反此制度的行为就必须负有法律责任。比如某电子有限公司在被环保行政处罚时,法院认定其项目地址、生产工艺等均已发生重大变化,但并没有按照法律程序重新进行环评,因此法院裁定支持某市环保局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第二,客观性。客观性最初是一种哲学概念,它是一种客观的、不受人意志支配的东西。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预先评估项目必须根据已有的经验和技术进行确定,对项目的影响做出客观的判断和预测,而不能根据个人的主观意愿去决定,也不能因为个人的利益而改变。否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会失去其本身的意义和价值,成为形式主义。所以,应该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脚踏实地地去分析现实情况,在全面、详尽数据的基础上,对改善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为人们能否开展有关的社会活动提供最科学、最有效的解答。

第三,专业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专业知识和手段为基础,采用科学观念对项目进行判断,它要求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的知识技能水平和态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各种专业技术与科学知识结合起来,提出具有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的方案。同时,法律要求环评报告的编制主体应由有关科研机构构成,这也体现了这一特征。

  1.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 个别名词定义不准确

《国家名录》中列出了有关单纯分装和混合概念的6个项目,尽管其中对分装和混合的概念进行了规定,即单纯混合是物理混合的过程,其中因素不会产生化学反应,分装是从大变小的物理过程。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不符合这种情况的案例也较多。就拿空分装置来说,它是一种空气低温下的物理分离产物,它的混合和分离是两个不同的过程,物理分离与先前提到的混合分装相似,不存在任何的化学反应。例如,有些项目涉及到化学反应,但其污染非常轻微,不属于豁免或降级。

2.2个别行业界限不均衡

2021年的新版《国家名录》将12个项目中的相关类目进行了更新,将其移出环评管理范围,基本上包括只有切割、焊接和组装工艺的类目。在这一类目中主要以金属制造相关为主,如金属制品、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等。切割、焊接、装配是传统机械制造工艺,其排放的污染物以颗粒物、焊接烟尘为主。对于该类污染物,我国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处理体系,不会产生过多的污染,能够将污染情况进行合理把控。在12个项目中,只有切割、焊接、装配工艺的项目被免除,例如家具、汽车、船舶和相关设备的制造并没有被移出环评管理范围。船舶及其配套设备通常采用粗放生产模式,无法将生产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造成大量的污染。但与此同时,家具、汽车和金属制品业的分割、焊接、组装并没有什么不同,这一分级的判断导致了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不一致。

2.3跨行业的界定不清晰

《国家名录》中明确了有关建设内容的环评标准,指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按照其具体的范围来划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标准能够更符合改扩建项目的要求。个别新建工程与附属工程跨行业的问题也需要引起关注,如果不及时进行解决也会影响到环境影响管理的执行。很多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都不在受管制的范围内,但是由于生产的需要,会在工厂设立质量检验实验室。实验室在环评管理中是重要的组成部分,需要提交报告。例如,一家肉食加工公司,每年处理1万吨的肉类是可以豁免的,必须要进行微生物检测,所以要建立一个生化实验室。实验内容和步骤均遵循相应的规范,检测量普遍较小,总体上可控制污染。由于该项目和附属工程在该目录中属于两个范畴,因此该项目是否应按两个项目则其中高等级进行确定的要求执行,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2.4难规避有意逃避行为

在2021版《国家名录》中,明确指出部分项目如果不能够满足环评标准可以豁免环评手续。例如,在家具制造业中,若一家公司连续建成n个九吨非溶剂型涂料喷涂工程,其环评程序应当免除,并以拆分的方式绕开环保审批程序。在这样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为了躲避环评审批就会采取相应的方法,以不满管理标准的形式进行逃脱。如何对企业利用拆分项目规避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监督,也是管理部门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1. 环评分类管理的建议
    1. 有序衔接编制审批

为了进一步强化环评分类管理效果,就需要对编制审批环节进行有序衔接。在此过程中,需要采取统一标准,对项目环境风险高、影响大的项目进行评价,并制定市政府审批清单。同时,对可控制的环境影响项目实行区级审批。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使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核发权限基本等同,也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由市级各单位负责沟通、协调、指导。

3.2减少项目环评手续

在环评分类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优化企业常用的辅助设备环评等级,如在厂区内自行建设的质检、检测实验室,此类实验室能够将污染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因此可以不列入评价范围。

3.3同等污染等级一致

为了确保环评分类管理的效果,还需要对具有同等污染的项目进行等级一致性判断。例如,将年用无溶剂型胶粘剂、清洗剂和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项目实行环评等级对等,并明确胶粘剂、清洗剂、涂料应该满足的标准限值。

3.4特殊类目增加要求

针对一些特殊类目,对规模等有特殊要求的类别要进行专门处理,增加管理条件。在此过程中,可以以全厂规模为先决条件,当全厂规模超出豁免范围时,按照该目录进行环评。

3.5有效衔接排污许可

天然气锅炉的使用范围很广,不仅可以应用在日常生活中的商业、工业中,也能够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因此,该设备需要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安装、维修和改造。在环境保护上,由于天然气是一种洁净的能源,所以锅炉通常使用低氮燃烧器,在没有额外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直接排放。针对天然气锅炉排放总量的计算也有更成熟的标准,所以不需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来决定。对于天然气锅炉,建议将其列入排污许可目录。

在进行污染许可制的顶层设计时,就已经将其与环评体系进行了有机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对两个体系之间的衔接要求作了多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环评批复是排污许可审批合法的前提要求。第二,环评文件、环评批复中涉及到的主要污染物,必须列入排污许可证。第三,环评报告中所建议的重点污染区减排措施,应当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实施。第四,排放许可排放量应当按照环评文件和批准意见的规定来严格确定。第五,根据环评批复所要求的污染物处理技术,可以认定具有达到排放标准的能力。在各个行业的排污许可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中也明确指出,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自行监测等都要列入排污许可证[2]

在实行排污许可制后,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技术体制和管理模式发生了重大的改变。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在修订时,加强与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衔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要求对各行业进行了分类,并按照其中的规定进行划分,确保名录划分一致。同时,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不再进行环评登记。重点工业、污染等重大变化的名单相继出炉,确保了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在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时,将污染物排放口划分为主要污染物和一般污染物。

其中,环评技术导则所列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表,在格式上、内容上都与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相一致。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中的污染源强度计算技术指导原则和现行污染物排放计算方法都是一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是从2021年4月起施行的,它将排污许可证的有效信息补全了70%左右,方便各相关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从而降低其申报、核发的工作量。

结论:通过文章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得知,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着实际的管理效果,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度衔接、合理界定等方面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的应用效果。基于此,本文提出几点建议:有序衔接编制审批、减少项目环评手续、同等污染等级一致、特殊类目增加要求和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希望进一步促进环评分类管理效果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李佳斌.新分类管理名录时期环评管理形势分析与展望[J].绿色环保建材,2021,32(08):52-53.

[2]杨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J].天津法学,2021,37(04):7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