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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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问题研究

郭洪越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成都校区)   610306

摘要: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广泛应用而逐渐变得更加丰富多彩与便利,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可以更加智能化的分析人们的使用需求与喜好,对于人们的生活水平来说有着极大的帮助。但是同时,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广泛使用也为居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产生了极大的威胁,大数据时代下,各种不法分子、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获取、泄露、出售、倒卖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对公民的个人隐私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因此,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开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大数据 隐私保护 法律保护

在当前社会时代下,大数据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然而当前我国所修订的隐私保护法存在一定的滞后,大数据隐私的法律保护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不能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本次对大数据时代下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加强当前对大数据时代人隐私权定义内涵的研究体系的丰富,也有利于加强对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立法的研究。从实际意义方面来看,也有利于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公民隐私保护法的实际应用,进一步促进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权力的认识发展,确保个人隐私不会出现泄露或恶意买卖,也有利于促进当前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意识的增强。

1.立法方面

对于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权法律保护而言,首先就是要完善相关立法体系,使得法律能够进一步有效应对大数据时代下的公民隐私权被侵害的事件。

1.1制定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针对性法律

当前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侵犯个人权利的内容范围逐渐扩大,保护个人隐私权利的相关法律对于当前社会发展来说不再适合。因此要落实新的针对性的法律的制定,要制定出针对于当前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更切实的保护当前居民个人隐私的法律体系,需要注意的是在当前的法律制定活动之中,企业应当要更加妥善应的对个人需求、企业发展以及保护个人权利、国家利益、社会和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要在维护国家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保护好个人隐私,为公民的个人隐私提供法律保护。

1.2进一步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很多传统的非隐私性信息也逐渐成为了个人隐私中的有用信息,因此要完善隐私权保护立法体系就需要进一步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因此,在制定和完善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法的过程中,不仅要在法律的保护内容当中保护了网站账号密码、个人的银行卡密码、聊天记录等直观的个人信息,还要在保护内容当中将诸多浏览器浏览搜索数据等具有潜在商业经济价值的信息数据类型纳入到保护内容体系当中去,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各种隐私信息。

1.3保持立法的实时更新

目前,互联网和信息通信的发展极大地推进了大数据分析技术。在这种情况下,侵犯人们隐私权的形式正在出现新的变化。在现行法律下的很多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章条款之中对于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侵犯形式并不适用,同时也无法对新型的个人隐私提供有效保护。因此,相关法律制定部门应当注重对隐私保护的立法工作的实时更新,要对当前的法律内容之中所认定的公民个人隐私内容进行时刻更新,要对大数据时代下的各种隐私侵犯方式进行实时更新,以便于丰富个人隐私内容,真正有效的对当前个人隐私的开展全方位保护。

2.执法方面

要针对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有效保护,除了完善立法之外,更重要的还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的执行,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2.1加强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当前,隐私侵犯和泄露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成为了影响公民正常生活的重要因素。但是在当前的公民隐私保护等过程之中,面临着最大的问题就是公民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极低,许多公民在适用网络的过程之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在使用互联网时会轻易的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这就使得很多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他们通过使用微博、微信获取公民的照片、地理位置信息、姓名、年龄等,还有的公民随手会乱扔快递包装、外卖盒子等,也会让他人轻易获取到自己的联系方式等等。因此就必须加强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让他们了解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了解隐私泄露对他们可能造成的伤害,进一步提高公民在隐私权受到侵犯时的自我保护意识。

2.2加强政府监管

为确保数据保护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国家执法机构必须加强监督。目前,我国对公民隐私保护的实时监督工作的开展并不顺利,很多部门在监督时监督力度也不够,使得公民隐私保护工作的开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相关隐私保护法律的执行效率降低。故,我国政府部门就应当加强政府监管工作,建立起一个针对性的可以开展有效的隐私权保护的监管体系,由专门的监管部门协调多个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的监督,减少隐私法律实施过程之中的监督缺失的问题。同时,要保证新成立的监督部门积极与现有监督机构合作,以确保个人隐私保护法能够得到充分和适当的执行。

2.3政府应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

针对目前在隐私权侵犯问题的隐私保护法律的执行部门上的混乱局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专门的管理工作,在设立该部门时,要进一步明确新设立部门执法工作的具体范围与职责。避免其他执法机构分工不清、职责模糊、相互回避的情况,提高国家隐私执法的有效性。同时,新成立的专业执法机构要积极与立法和司法机构合作,确保公民的个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3.司法方面

除了做好立法与执法工作外,加强司法更进也是有效应对当前个人隐私权侵权行为频发、法律保障不健全的一大有效措施,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3.1发挥公益诉讼及法律援助的作用

由于当前社会个人隐私权的侵权现象越来越普遍,造成越来越多的个人成为隐私权被侵害的主体。因此,现阶段的隐私侵权案件并不像传统的隐私侵权案件一样针对于单人或少数人的案件,当前的侵权案件往往都涉及很多人、且危害程度较大。因此,可以考虑在此类影响程度大、波及面积广的隐私权保护救济之中引入集体诉讼、公益诉讼等模式,这样可以避免个别诉讼程序薄弱和法律保护诉讼成本高的弊端。同时,国家要进一步加强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搭建法律体系的在线服务平台,为那些受到自身隐私权受到了不法侵害而无法维权的弱势阶层提供维护自身基本权益的机会,进一步保护他们隐私权。

3.2完善相应的赔偿援助制度

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个人权利的侵犯程度各不相同,侵犯主体也有所不同,而传统的单一的赔偿救助的制度并不能为被侵害者带来适应性的赔偿,因此,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赔偿制度,要根据损害程度和违法者的责任不同来设置不同的赔偿制度等。对于一些侵权范围小、侵权范围轻微、侵权客体没有受到严重损害的,可以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而针对一些影响力大、损害极其严重和犯罪活动的大下,可以考虑只对犯罪人进行精神上的赔偿处罚,如果有财产损失,则不仅要对被侵害者进行精神上的赔偿,还需要给予相应的经济效率。

结论

综上所述,尽管在大数据时代发展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极大的增长,各种互联网信息技术取得飞速发展,为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带来便利性,使得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与满足的同时,也为人们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与问题,不法分子、企业等对于大数据分析技术的不正确利用使得人们的个人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证。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违规买卖、恶意泄露等情况层出不穷,极大的侵害了我国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本次从当前在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提出维护大数据下个人隐私权利,以希望促进我国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希望能为大数据时代下我国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欧阳素珍.论大数据时代对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21,19(06):50-53.

[2]宋建欣.大数据时代人的尊严和价值——以个人隐私与信息共享之间的伦理抉择为中心[J].道德与文明,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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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明星.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数据泄露问题调查[J].电脑知识与技术,2021,17(16):34-35+45.

作者简介:郭洪越,出生年月:2000.10,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四川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