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国际经验对我国试点单位的启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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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国际经验对我国试点单位的启示

刘玉杰

通化县医疗保障局,吉林 通化 134100

摘要:长期护理保险是针对社会老龄化趋势设立的险种,在我国老龄化趋势呈现规模大、高龄化、速度快、养老负担加重、未富先老等特征的情况下,针对日益增加的老龄人口长期护理压力,可以较好解决上述老龄化社会痛点问题。本文研究了长期护理保险国际经验,以期能够给我国试点单位予以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国际经验;试点单位;启示

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针对由于年老、伤残或者疾病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群设立的健康保险,这类人群的日常起居以及治病医疗需要专人照护,长期护理保险旨在支付上述医疗救治照护费用。20世纪70年代,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首次诞生于美国,日本于20004月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我国最早于2005年由国泰人寿推出康宁长期护理健康保险,目前由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度还在试点运行阶段。长期护理保险一经诞生即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发展普及速度较快。

一、以色列、德国、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况

1. 以色列

立法方面,以色列于1986年经国会通过《国家保险法》第6号法案,该法案对长期护理保险作出明确规定并批准实施,以色列是世界上长期护理保险立法最早的国家。以色列法律规定,雇主和雇员双方每月均需缴纳雇员工资的0.1%作为护理保险基金。后于19904月改为雇主缴费率降到雇员工资的0.04%,政府补偿缴纳0.06%的金额,雇员缴费水平仍为其工资收入的0.1%

保险对象方面,以色列长期护理保险对象针对65岁以上男性及60岁以上女性中的中低收入群体,高收入人群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而可以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提供服务方面,以色列长期护理服务的类型包括专业护理以及家庭护理两种。以色列护理保险分为两种水平: 一是针对身体残疾但仅需日常照护老人,可享受100%的照护补助; 二是针对完全失能且需专业医护的老人,可享受150% 的照护补助。

  1. 德国

保险对象方面,范围覆盖国内18岁以上的全体公民。德国1994年颁布的《护理保险法》要求德国公民必须在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保险及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中选择其一进行缴纳。

筹资渠道方面,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类似于其社会保险,保险额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三者承担份额比例大致相当。保险费率为员工工资收入的1.95%,其中员工和雇主各自承担0.975%。对于国家公务员、军人及失业者等免收保险费。

基金管理方面,按照现收现付制进行,缴费基数上限为养老保险保费评估上限的75%,同时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分账管理体制,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并提供相应的基金管理费用。

提供服务方面,德国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共分为三个级次。位于不同级次的人群享受的护理服务时间以及不贴标准也不同。服务的类型主要分为家庭护理服务、个体经营者护理服务、短期住院者护理服务以及长期住院着护理服务四大类别。

  1. 日本

保险对象方面,日本1999年颁布的《护理保险法》规定,日本国内40岁以上的居民(包括在日本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

筹资渠道方面,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来源于政府部门补助、商业保险公司以及个人缴纳。中央、省、市三级政府承担50%,个人缴纳50%。其中中央政府负担25%,省、市政府各负担12.5%。在个人承担的50%保费中,19%由65岁以上被保险人承担,31%由40-65岁被保险人承担。

提供服务方面,日本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分为疗养院专业护理服务以及居家护理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象的筛选较为严格,在被保险人接受护理服务之前,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官方认定。

二、我国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运行情况

我国于20166月开始在上海市、青岛市、南通市、长春市、重庆市、成都市等15个地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始以来,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模式,形成了以南通、上海、青岛三个城市为代表的运行模式。

1.南通模式

经办方式方面,南通模式主要以委托授权第三方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日常运营为主,政府仅负责参与日常监督及考核工作,即形成了外包服务,市场运行的运营模式。首先由政府公开招标,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补助发放、受理申请、上门评定、上门照护等一系列完整的服务;

保险对象方面,至少经过6个月的治疗,生活依旧不能自理的重度和部分中度失能人员,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筹资渠道方面,保险基金来源于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贴、福彩、单位、个人和相关捐助等渠道。

2.上海模式

经办方式方面,上海市采用主要由政府经办和实施的模式,将长期护理保险视为社会保险的一个分支;

提供服务方面,长期护理以居家医疗护理为主。政策重心放在支持发展居家养老上,并在基金支付上向居家照护倾斜;

保险对象方面,主要覆盖两类人群:一是年满60周岁,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并已按照规定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二是失能程度达到二级至六级的人员。

3.青岛模式

经办方式方面,青岛市对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方式进行革新,形成了政府管理,民营机构参与经办,二者共同发力的特征;

提供服务方面,将医、养、康、护、防五方面综合融入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过程中,形成了4+3模式,即院护、巡护、专护、家护与日间陪护、短期陪护、长期陪护相结合;

保险对象方面,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失智人员,均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 加快立法进程

我国可以借鉴以色列的经验,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覆盖范围以及基金筹集管理运作规范,出台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失能人群评级标准体系,厘清政府及商业保险企业权责范围,规避行业风险。

2. 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多元化运营

一方面,保障筹资渠道多元化。可参照德国经验,并结合当前我国现实国情,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方式,发展成政府、企业和个人为主的资金渠道,以优化筹资结构;另一方面,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配套方面,可以促进市场、社会多方联动,发挥专业第三方机构优势,完善经办体系,优化护理服务。

  1. 加速人才培养

一方面,要加强长期护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通过开设相应专业,增加高校相关专业招生等方式,增加服务人群基数,通过标准化教育培训,规范行业服务标准,促进服务质量的提升;另一方面,要相应提高护理服务相关行业人员的薪资、福利待遇水平,并在社会上鼓励倡导,提高相关行业护理服务人员从业热情。

参考文献:
  [1]戴卫东.长期护理保险的 “中国方案”[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 46(3): 10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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