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与管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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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与管理

方涛,1,龙晓,2,郭佳静, 3曹红军4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413000

摘要:目前我国境内各大水系都遭受了不同程度上的污染。尽管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下,各污水排放企业都配备了应有级别的水污染治理设施,但一些企业仅从个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在通过环保验收后,采用各种隐蔽排污方式,绕过治污设施直接排入地表。大量的水污染治理设施存在闲置或擅自停用的现象,对我国水资源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要彻底治理我国内河水系的污染问题,就必须采取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提高水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率,提高排水的达标率。

关键字: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1新时期水污染处理设施用地与建设上的新需求

1.1水污染处理内涵的延伸带来设施的增加

国内学者对水污染处理措施概念的改变,是随着水污染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而改变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污染处理基本以工程为导向,通过污水处理厂的大规模建设实现污染防控,虽然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水环境恶化的速度,但是并没有改变水质差的趋势。进入21世纪,国内开始关注雨污合流区的溢流污染控制,主要措施是通过增加截污管道,降低污水溢流进入水体的量,实现污染削减的目的。通过实践发现,截污工程难以完全解决溢流污染问题,同时将大量溢流污水截流至污水处理厂,又给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带来较大问题。相关文件指出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并开始海绵城市的试点建设,水污染防治开始进入全面防控阶段,即对可能影响地表水体水质的合流区溢流污染和雨水径流污染进行全面防控,并由此催生出源头低影响开发设施、合流区溢流污染处理设施和末端雨水径流污染处理设施。但是一般城市在布局水污染处理措施时,往往按照常规的水污染防治体系,控制城市生活生产污水处理设施,适当预留溢流污染处理设施,并没有从空间上为雨水径流污染处理设施预留空间。特别是对于丰水城市而言,雨水排口和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的污水排口众多,如何保障此类设施的建设空间,成为现阶段城市水污染防控中的一大挑战。

2推进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的路径

2.1 发挥多主体作用,共同监督水污染治理设施

水污染治理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具有保护地区水环境稳定,改善地区水污染问题的功能。在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排污方与人民群众等多方主体作用。一方面,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区内现有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过程、建设情况、运行管理的监督,制定设施运行的规范政策,以政策引领设施运行机制完善。另一方面,排污方与第三方治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政策要求,根据各项制度与标准要求,定期检查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加强对设施运行过程的跟踪管理,及时发现设施运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同时需互相监督,第三方监督排污方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排放污水;排污方监督第三方是否科学管理水污染治理设施。人民群众则应当发挥社会公共监督义务,主动关注地区内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反馈饮水环境、水质变化问题;通过社区组织、线上平台、新媒体账号等积极参与到设施改造决策、运行治理中。

2.2 增强地区环保意识,社会企业主动保护环境

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中,各方力量均需要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才能够积极主动参与到设施运行监督中。因此,应当发挥各地区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在落实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运行状态检查的基础上,加强环境保护宣传,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宣传保护环境、保护水资源方面的内容,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科学排放废水等理念,促使各行业企业逐渐树立正确的水环境保护思想在企业内部营造良好的水环境保护氛围。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提升生产效率与质量,更要关注企业生产活动产生的水污染情况,加强对自身废水的处理与排放控制;同时积极引入先进生产技术,建设企业内部的水污染治理设施,并且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改善企业生产活动对地区水环境的危害。

2.3 发挥政府监管效用,以完善法规规范设施的运行

政府监管是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中的重要环节,若政府监管缺失,则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缺乏宏观主体,运行管理难以保障。地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现行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检查力度,既要检查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是否能够满足地区水污染的治理需要;也要检查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各项技术指标,检查实施运行之后的成果是否符合预期设想。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力度,根据地区现行法律及水污染发展情况,完善法律法规,形成内容丰富、符合实际需求的法律体系,为进一步落实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提供法律依据。根据不同时期地区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应当适当提出预防性的规定,提出新的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缺失处罚措施,加强对第三方治理机构、排污方的约束,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运行监督制度。

2.4 搭建日常污染监督机制,杜绝设施运行失效问题

纵观国内各地区的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可以发现虽然大部分地区的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良好,能够发挥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功能,但是仍然存在部分地区水污染治理设施年久失修、缺乏运行管理的情况,甚至部分地区的水污染治理设施出现运营亏损的情况,其收获的水污染治理效益与投入的建设资源效益不成正比。基于此种情况,建议进一步搭建出针对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机制,强化对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监督与检查力度,提出详细、具体的监督抽检制度要求,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针对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应当分别提出白天、夜晚的检查方法,比如: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智能分析技术,搭建实时跟踪监测机制,形成监管平台。在平台内,实时获取地方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数据,并且分别分析白天运行状态与夜间运行状态,分析不同时间段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状况,提升运行监督的具体程度。也可以在互联网环境内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定期公布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测数据、抽检结果等,将对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抽检的评估报告、处理意见及奖惩内容一一公布在平台上,充分体现对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的透明、公开原则,积极主动接受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可以采用随机抽取、定点抽查的方式,在夜间对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利用数据分析呈现夜间运行状态,加大力度严惩在夜间忽视管理的企业,杜绝呈现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运行失效等问题。结束语:水污染作为环境污染的重要问题之一,一直是环境保护工作者治理整治的对象。水系的连通性,会加速水污染的传播速度,促进人们生活环境与生态的持续恶化,因此水污染治理工作刻不容缓。治理问题的关键在于污水治理设施的有效运行效率的保证,只有保证了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转,才能将企业的污水洁净化,从而实现排出水的达标化处理,保护水质成分,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因此,从企业运营成本、管理方式与环保部门监督手段等环节的配合入手,才是提高水污染治理效果的根本性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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