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金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法律保障路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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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金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法律保障路径研究

陈可

 吉首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 吉首  416000

摘要

共享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能有效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门槛和成本,为填补金融资金配置缺口、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提供了良好契机。但共享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效果受到多方面的影响,法律保障在众多影响因素之中显得尤为重要。优化法律保障是高效配给金融资源、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现代金融均衡发展、引导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但当下共享金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法律保障存在传统金融法律制度共享理念指导不够、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信贷机构的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将秉持共享理念深化金融法律变革、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健全信贷机构金融监管机制作为法律保障的优化路径,为共享金融助推中小企业缓解融资约束、获取金融支持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关键词:中小企业;共享金融;融资约束;法律保障

引言

在传统的融资交易模式下,“金融排斥”广泛存在于中小企业外源性融资过程中。大量的中小企业因自身实力欠缺被排斥在金融体系之外而无法获取必要的金融服务,金融资源的短缺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当下,共享金融的快速发展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天然缺陷,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所面临融资约束困境。但行业创新往往机遇与风险并存,在充分运用共享金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的同时,也要警惕金融科技创新可能引发的业态融合风险,加强法律规制。

1共享金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理论概述

1.1共享金融的内涵

共享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是共享经济向金融领域渗透的产物。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制,共享金融突出金融消费者主权,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借助大数据、区块链、云存储、云计算等智能工具创新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以此实现金融资源、要素以及利益共享。共享金融能在金融资源可得性、融资成本可控性、信息披露充分性、金融服务精准性、风险识别准确性等方面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缺陷。共享金融的发展一方面能更好地为共享经济行业发展提供帮助,另一方面也能为金融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积累有益经验。

1.2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内涵

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中小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推动县域经济结构调整、贡献税收带动财政收入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中小企业的融资获得率却远远低于其在经济增长上的贡献率,中小企业因此而陷入融资“怪圈”。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要面临跨不过的“高门槛”、付不起的“高成本”以及担不起的“高风险”等现实阻碍,中小企业融资因此受到约束和限制,陷入融资约束困境。中小企业融资约束既受中小企业自身因素的影响,也受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1]

从中小企业自身角度来看,一方面,中小企业具有规模小、营业收入少、员工数量少的特点,中小企业相对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偏弱,逾期还款机率大。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占比高,可供贷款抵押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有限,无法有效分散信贷风险。此外,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不高,使得财务信息所反映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存疑,与传统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信贷理念相悖。基于此,金融机构对于贷款资质不够的中小企业,或拒绝向其发放贷款,或提高贷款利率以对冲风险,这些中小企业要么无法获得金融支持,要么为之付出高额融资成本。

从外部环境这一角度来看,一方面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有限。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股权融资也要以满足融资准入与规模限制等方面的条件才能进行,同时受市场容量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限制。依靠银行信贷方式所能获取的资金相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言也是“杯水车薪”。金融机构提供金融资源时存在信贷偏好,处于融资供应链条尾端的中小企业在与大型企业、集团型企业竞争金融资源与服务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为了获得更充裕的金融资源,民间资本则成为中小企业在寻求外源性融资时的现实选择,但也无法完全填补中小企业的资金缺口。另一方面,金融资源供需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而造成风险溢价。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既要防范融资交易前因逆向选择所带来的资源错配风险,又要警惕融资交易后金融消费者出于最大化自身利益而违约的道德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在进行融资交易决策时会更为慎重,出于对冲资金损失风险的需要而提高对中小企业客户的贷款利率。此举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为获取融资后投资活动的经济收益,需要付出更多的融资成本。

1.3共享金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作用机理

1.3.1云端征信缓解抵押品约束

在传统金融模式中,金融机构出于防范信贷风险的考量,更倾向于对能够提供抵押和担保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为按时收回贷款及利息提供保障。共享金融通过云端征信的方式不断打破平台间或机构间的信息壁垒,实时整合中小企业的信用数据,在政府监管部门及征信协会审查和监管下形成更为客观全面的信用评估报告,供金融机构授信参考。这样一来,金融机构能借助企业信用数据合理评估企业的按时还款能力,以企业信用抵押代替实物抵押,降低金融机构授信时对企业规模、资产结构及财务状况方面的要求,有效缓解了低有形资产中小企业融资所面临的抵押品约束,有助于实现金融服务的“长尾效应”。

1.3.2信息互通缓解风险约束

传统金融模式下,融资交易过程中必然存在金融中介的强制性参与,金融资源供给双方受信息不对称影响,使得市场中的金融资源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配置状态。共享金融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使金融活动逐步去中介化,在节约中介费用的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资源供需双方能够直接点对点交易,有效降低了金融信息搜寻和传输成本。金融机构在让渡金融资源时能够通过智能化的信用数据库知悉中小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并科学识别授信风险。金融机构在信息透明度高的情况下会相应降低对于中小企业风险补偿的要求,使得中小企业能以更低的融资成本获取同等质量的金融服务,实现了闲置资金的低成本配置,增加了金融消费者剩余,也为中小企业营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

2影响共享金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效果的法律因素

2.1共享金融理念与传统金融法制理念不相适应

首先,共享金融与传统金融法制对于金融支持包容性的理念不太一致。传统金融法律制度忽视了对于金融公平的重视与保障。在传统的金融业态中,中小企业无法获得与大型企业同等的融资机会,长期被排斥在金融系统之外。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群体的中小企业,在获取金融支持方面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共享金融则致力于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置于突出位置,旨在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覆盖范围,使各类市场主体均能在金融活动中实现资源、要素和利益共享。其次,共享金融与传统金融法制对于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的理念存在偏差。传统金融法制一直以来都将金融市场安全作为其维护的重点,对于反垄断和防止不当竞争方面的规制力度不够,助长了金融资本的逐利本性,滋生了金融市场的权利寻租空间,加大了监管规制的工作难度。而共享金融借助科技发展过程中的智能工具不断推动金融创新,有助于打破国有金融机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垄断地位,有效防范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无序扩张,有助于应对金融体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传统的金融法制理念不便于处理共享金融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产生的特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共享金融对于中小企业约束的缓解效果。

2.2调整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中小企业经营发展资金缺口大,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授信比例低,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其本质原因就在于调整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首先,我国没有专门制定调整中小企业融资的单行法,我国用于规制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且杂乱,难以形成有序的融资规范体系。最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专章规定也多为倡导性的法律条文,仅供整体方向性指引。在具体落实过程中,有些地区因缺乏针对性的实操细则而无法确保规制质量,有些地区则因为实施细则偏离规制重点而影响最终规制效果。其次,传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均有法可依,但部分放贷机构的法律地位却不够明确,直接影响到小额信贷公司等非金融放贷机构开展的信贷业务活动范围。此外,中小企业在进行外源性融资时,为获取更充裕的金融资源,多采取民间借贷的方式实现资金融通,但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并没有予以明确确认,使得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金融交易中长期处于波动状态。

2.3信贷机构的监管机制不太健全

信贷机构的监管模式大同小异,多以外部监管为主,以行业协会监管为辅,但是监管原则和主体各有不同。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信贷服务适用审慎监管原则,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充当监管主体,其中农村信用社还受到省联社的监管。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两大新型农村金融试点机构,需同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对提供小额信贷服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适用非审慎监管原则,其中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业务主要由注册登记部门、所属地政府以及捐助信贷资金的机构共同监管。在多重监管主体情况下,信贷机构的监管容易产生职责交叉重复、监管乏力甚至无人监管的问题。与此同时,各省市针对信贷机构监管内容、流程、频率、标准的细则各不相同,很难实现对信贷机构的常态化和系统性监管。信贷机构的监管机制不太健全这一问题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

3共享金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法律保障路径

3.1促进共享理念与传统金融法律制度理念的融合

共享金融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长效缓解作用以商业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在金融法制理念上必须引导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金融机构回归本源,强化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服务功能。在进行金融法制建设时,不断以共享理念引导传统金融法制革新,对于传统金融法制与共享金融理念不相适应的部分,思考并修正制度设计上的偏差,为优化共享金融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效果奠定扎实基础。为此,首先,应当着力从消费者金融权利视角来构建金融法律制度,为共享金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法制保障提供法理依据,确保促进金融公平的法律制度得以存续和有效运行,确保处于供应链长尾部的中小企业能够得到来自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金融机构提供的全方位金融支持。其次,加强对于金融领域反垄断和防止不当竞争方面的规制力度,为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秉持开放思维,为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创新提供法制基础。优化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为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市场建设提供便利条件,促进融资交易市场的适度竞争。从适应市场需求、行业发展的角度来促进共享理念与传统金融法律制度理念的融合。

3.2完善调整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共享金融与中小企业经营发展具有高度匹配性,作为实现普惠金融的新路径,共享金融集社会属性和金融属性于一体,因此对共享金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予以法律规制的同时也要兼顾共享金融的包容性特质,使其源源不断地为缺乏资金来源中小企业提供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首先,要制定出专门调整中小企业融资的单行法。对用于规制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予以梳理,及时清理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减少法律规范冲突。各省市在具体落实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当不断结合实际调整具体操作细则。其次,部分放贷机构的法律地位有待正在拟定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予以确定,尽快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对部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予以明确,对民间融资市场主体予以规范,才能在根本上缓解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以非金融机构的身份开展信贷金融服务的尴尬处境。最后,应当通过立法进一步厘清民间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对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性问题予以明确[2]

3.3健全信贷机构的金融监管机制

为避免共享金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过程中的监管盲区,需要不断健全对于信贷机构的金融监管机制。首先,针对小额信贷机构多重主体监管可能引发的问题,需综合考量各种小额信贷机构的特点、服务对象、经营业务、监管成本、监管效率等因素,适时调整监管主体数量和层级。为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应当强化追责机制,协同共治以达到系统化、常态化、专业化、高效化的监管效果。其次,对不同的信贷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吸收公众存款的信贷机构实行审慎监管,对于非存款类小额信贷机构如小额信贷公司采用非审慎监管,采用多样化的监管途径和手段,定期普查和不定期抽查交替进行,合理确定不同信贷机构的监管频率和周期。此外,应当明确信贷机构的金融监管重点,加强对于共享金融薄弱环节的监管力度,尽量做到全面细致、系统灵活、可操作性强,让中小企业在共享金融的蓬勃发展中乘势而为,不断缓解自身所面临的融资困境,为自主发展创造更多独立空间。

参考文献

[1]李欢欢.共享金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机制研究[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20(03):1-3+10.

[2]李秋阳.小微企业融资法律制度完善探析[J].新经济,2022(09):105-109.

作者简介:陈可,女,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基金项目:吉首大学2021年度研究生校级科研创新项目资助“共享金融缓解欠发达民族地区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法律保障研究——以湘西州为例”(编号:JGY20213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