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造价控制在电力工程中的实施路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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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造价控制在电力工程中的实施路径探讨

时佳悦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甘肃 兰州,730050

摘要:现阶段,在电力工程的建设发展中,造价管理问题一直是重要的一环。在整个工程的投资周期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这些风险会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造价,工程造价风险管理不到位会导致决算超支。因此,研究全过程造价控制在电力工程中的实施路径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笔者就对此展开探讨。

关键词:全过程造价控制;电力工程;实施路径;

1电力工程造价概述

1.1电力工程造价组成

电力工程项目造价包括电力工程各单项前期的购置、安装、施工建设费用,建设期间的工程管理费及技术咨询等费用,部分预备费用和其他杂项费用。这些费用还需考虑到不同环境下受价格的波动的调整,以及贷款部分的利息计算。

1.2电力工程造价计算

以往电力工程的造价计算流程需先对整个工程的体量进行计算,然后乘以单价,并加上价差、利润及其他费用等即可得到工程的成本,这也是参照国家标准的定额计价模式。而2003年开始应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则有别于定额计价,其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将项目看成由若干子项或单位工程构成,然后用综合单价乘以清单上各分部分项的工程量并对得到的各金额求和,将人工、风险、利润、建材、管理等综合要素纳入考量后经整合计算所得的即为综合单价;在各分项的费用基础上再加上为保工程顺利实施的措施防护费、税费和其他费用等即为电力工程的总造价。

2 影响全过程造价控制的主要因素

缺乏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理念是主要因素,总是只考虑到电力工程造价管理只要预结算人员根据图纸计算出工程量、套用好定额、按规定计取费用,或在竣工后依据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现场施工签证记录等资料编制完成竣工结算,就达到目的了。缺失或者忽略项目决策阶段的投资估算、设计阶段的概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及合同签订中的造价审核与控制等,使得电力工程项目出现较多的严重超预算现象,或者缺少前期过程造价控制,给竣工结算留下隐患,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电力工程项目承发包阶段造价管理与控制工作提前介入是非常必要的,需要从源头做起,杜绝弄虚作假、不平衡报价现象,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实现有序的竞争,合理地降低电力建设工程成本。电力单位缺少专业造价人员也是影响全过程造价控制的主要因素之一,多数电力建设单位只重视施工阶段,对其他阶段造价管理与控制关注度不够,导致工程造价在各个阶段环节上持续增高,甚至失控状态,对目前存在的一系列主要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控制策略。

3 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所面临的挑战

在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中落实以上着眼点时,设计单位还将面临以下挑战:

3.1 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有限理性的困扰

由美国经济学家西蒙所提出的“有限理性”,在这里是指:随着智能化、信息化模块被大量嵌入电力工程项目之中,导致部分评审专家在招投标阶段因受制于自身的知识短板,而无法以最佳的状态对竞标方的施工方案(包括造价概算部分)作出综合评价。由此所产生的后果便是,部分评审专家仍固守自己的评审经验不放,而竞标方却能借助部分评审专家的“有限理性”而有意渲染方案中的形式化要素,这就增大了电力工程造价控制中的系统性风险,这势必会抑制招投标对造价控制的影响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设计单位将会把智能化、信息化为代表的功能模块,大量嵌入电力工程中的预警系统、监控系统之中。

3.2 难以有效测量施工人员的造价控制努力程度

在全过程造价控制中,其难点和重点存在于电力工程的施工过程(事中控制阶段)之中。如上文所述,应内化出施工班组在造价控制中的意识和行为自觉,其关键在于赋予施工人员对等的利益回报。然而,由班组作业形态所决定,造价控制监督主体难以有效测量施工人员个体的努力程度。也有研究认为,之所以难以测量还归因于:电力工程在施工中存在技术流不可分性的特征。由此,即使在合约管理中有意降低班组在造价控制中所面临的外部性程度,但因上述挑战也难以激发出班组成员在造价控制中的意识和行为自觉。

3.3 业界思维惯性弱化竣工评审效力的可置信度

这里的“业界思维惯性”是指,项目施工企业根据自己的经验可知,电力工程竣工后的评审环节具有形式化特征,并不会对自身在施工中的造价控制细节进行质询。因此,这就弱化了施工企业对评审效力的置信度。由此所产生的后果便是,事后造价控制难以在前向和后向对施工企业带来积极影响。

4 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的路径构建

根据以上所述,在电力工程中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的路径构建如下:

4.1 完善招投标环节中的治理机制

作为事前全过程造价控制中的重要环节,在招投标中需完善其中的治理机制。治理机制可分为: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具体而言:(1)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在组建招投标评审专家团队时,需根据具体电力工程的技术要求,定向选择具有电力智能化、信息化知识背景的专家成员,使之为评审施工方造价概算部分提供智力支持。(2)完善外部治理机制。为了降低评审专家团队所存在的“有限理性”,还可组建第三方专家咨询团队,即发包方定向选择第三方专家成员,让第三方专家以“背靠背”决策的方式为评审专家团队提供参考意见。这样一来,就能充分发挥招投标环节所蕴含的竞争因素,而倒逼出竞标方理性对待造价概算的主观意识。

4.2 以合约方式下沉造价控制监管

在电力工程施工中引致出班组成员的造价控制意愿尤为必要,为了应对上文所提出的挑战,应以合约方式下沉造价控制监管。具体而言:(1)甲方与乙方以合约的形式固定具体电力工程施工模块的造价额度,并规定乙方在按施工方案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后若存在资金结余,结余部分可作为乙方的奖励性经费使用。这样一来,就将造价控制的压力转移至了乙方处,实现了下沉造价控制监管的目的。(2)乙方施工单位与班组签订任务书,在任务书中固定班组施工的造价额度,并规定按任务书完成施工任务后若存在资金结余,可将结余部分作为班组成员的绩效奖励发放。从而,这又将造价控制压力转移到了班组层面,实现了下沉造价控制监管的目的。

4.3 强化验收评审工作的实施力度

电力工程具有显著的外部性特征,在竣工验收中设计单位需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三个方面对项目作出综合评审。为了增强评审工作的可置信度,笔者建议:(1)甲方可建立声誉约束机制,即将评审结果向全社会公示,以对乙方形成社会舆论监督效能。(2)在评审中需对各评审指标进行排序,以确定各指标所占分值的权重。考虑到电力工程所具有的外部性特征,可依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排序,以更为合理的方式评价乙方在造价控制中所作出的努力。(3)引入清单管理模式,即对于施工质量和造价控制绩效都处于较好水平的施工单位,可将其列入电力工程施工“白名单”,作为未来甲方选择施工单位的优选项。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力工程具有显著的外部性特征,在竣工验收中设计单位需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三个方面对项目作出综合评审,这样才能理性看待施工单位在造价控制中的努力程度。最后指出,随着智能化、信息化模块被大量嵌入电力工程系统之中,需以全过程造价控制增强电力工程的技术匹配度,以发挥全过程造价控制的经济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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