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公证法律服务的创新发展路径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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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公证法律服务的创新发展路径分析

刘敏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四川成都 610031

摘要:公证法律面向社会各个群体,需要紧跟时代发展步伐,满足社会公众的公证服务需求。本文从互联网视域,简单叙述公证法律现阶段发展情况,再研究现存的若干问题,最后从建立服务格局、强化平台联系、完善线上程序等方面,提供互联网背景下公证法律服务的创新发展路径,旨在为更多公证法律服务单位提供思考方向,落实服务创新工作,为我国公证法律领域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公证法律服务;服务创新;发展路径

我国互联网技术正处于更新迭代的重要时期,逐渐打破多个行业以往存在的信息壁垒,这意味着大量行业需要接纳互联网技术对行业产生的转变,并对以往的工作模式做升级、创新,匹配互联网背景下的行业新发展模式。许多公证法律服务单位已经认识到这种变化,并积极展开自我的创新变化。本人在整理大量公证法律服务创新发展案例后,与相关专家做详细讨论,最终撰写本文内容,希望可以引起更多公证法律服务单位的思考。

一、公证法律服务发展现状

互联网技术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工作、学习的重要工具,由此催生了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需求。以公证法律服务领域为例,许多公证法律服务单位开始在抖音、微博等互联网平台上开通官方账号,在向社会公众普及有关公证法律法规知识时,极大提升整个公证法律服务领域的曝光度。同时,一部分的公证法律服务单位也利用互联网平台的条件,与客户群体做详细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当前客户群体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对现阶段提供的公证法律服务内容进行优化,以此提升公证法律服务单位的整体形象。在面对一部分出现频率较高的公证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服务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设置专项板块内容,协助客户群体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提升客户群体的公证法律服务体验。可以认为,公证法律服务在互联网背景下获得更便利的发展条件,正在朝高效化、智能化的方向快速发展,对于整个公证法律领域发展具有良好的正面影响效果[1]

二、公证法律服务现存问题

本人在整理大量公证法律服务单位的公证法律服务案例后,发现一些普遍性问题是影响现阶段公证法律服务单位进一步发展的阻碍,有必要对这方面内容做详细分析。

(一)互联网下的公证法律服务有待优化

在公证法律服务与互联网技术融合过程中,许多内容并不完善,导致客户群体无法获得高质量的公证法律服务内容。比如部分公证人员没有以客观态度对待互联网技术,仅是将其作为一种辅助工具使用,并没有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在公证法律服务中的应用价值。除此之外,互联网技术在融入公证法律服务内容过程中,也会面对诸多的局限性,例如公证法律制度与互联网技术应用需求不匹配,若要严格遵守前者内容,后者的部分应用功能使用会受到极大限制,导致互联网下的公证法律服务工作效率低于未使用互联网技术之前的公证法律服务工作效率。而且,大多数公证法律服务单位也只是在小范围开展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并没有形成整个公证法律领域的集体意识,一些互联网技术应用优势难以得到有效推广,无法进一步开发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技术会出现使用效果不佳-使用频率偏低-缺少技术开发的恶性循环中,会对公证法律服务质量造成负面影响。

(二)对于互联网技术应用水平偏低

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公证法律领域实际应用互联网技术的规模较为一般,在1章节提及的公证法律服务单位在整个公证法律领域中比重偏小。这会导致一部分行业知名度偏低的公证法律服务单位,在全行业进入互联网时代后,知名度进一步下降,客户群体也在不断收缩,影响自身的健康发展。在微博、抖音等互联网平台拥有较大粉丝基础的公证法律服务单位,也成为一部分公证法律服务单位的学习对象,但是实际效果较为一般。最重要的原因是这部分学习的公证法律服务单位在开通官方账号后,账号经营水平较为一般,并不能满足客户群体了解公证法律服务的有效途径。在互联网平台资源开发方面,也是以单向性进行开发,并没有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的应用优势,导致公证法律服务单位失去了先行优势,丧失了后发基础,对未来的业务发展、自身经营等均产生较大影响[2]

(三)线上公证法律服务程序不够完善

互联网技术为公证法律服务单位提供线上办理公证法律服务的良好条件,可以极大缩短与客户群体交流的时间成本,提升公证法律服务内容的输出。但是,大多数公证法律服务单位仅是仿照线上社保业务等模式,建设线上业务办理模式,并没有开发出匹配公证法律服务需求的线上业务办理新模式,实际应用效果处于中下水平。除此之外,公证法律服务单位在数据保管、信息管理方面并没有做到位,有较大概率会导致客户群体的个人信息或业务内容泄漏,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较大的社会风险,也会影响公证法律服务单位在客户群体的口碑,需要对线上公证法律服务程序相关内容做更细致的研究。

三、互联网背景下公证法律服务的创新发展路径

(一)建立互联网化公证法律服务发展格局

建立互联网化公证法律服务发展格局,其本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相关工作:第一,公证法律服务单位需要强化互联网背景下的服务意识,并以此为基础,对于当前使用的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做细致的研究,完善各项细节内容。公证法律服务单位需要正视自己在整个社会体系的地位,以推动我国全面落实法治建设的态度,开展匹配互联网发展趋势的公证法律服务活动。将其作为公证法律服务单位的工作目标,合理引导公证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最新政策,对互联网时代下的公证法律服务产生更深刻的印象。并在后续工作中,通过合理方式将学习内容转化成专业内容,合理提升公证法律服务在互联网上的操作性。同时,公证法律服务单位也需要详细分析公证业务受理模式变化下,现行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不足之处,合理参考其他公证法律服务单位的成果,对细节内容做有效完善,以便为社会公众更高质量的公证法律服务内容;第二,由公证法律领域的服务单位进行合作,共同完善公证法律制度。公证法律制度是影响整个公证法律领域未来发展的基础内容,而公证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则会对公证法律服务实际工作质量、效率产生直接影响。若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背景优势,就需要由整个公证法律领域的各类服务单位进行多方面的合作,通过分析现行公证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提供给立法单位,以此完善公证法律制度,确保互联网技术与资源在公证法律服务中发挥更大优势。建议公证法律领域从具体的公证法律服务内容,整合在互联网时代下出现的各种应用问题,从社会供给、社会需求两个视角,详细分析公证法律服务的未来发展放大,构建包含权益保障、监督管理、资格认证等内容的完善公证法律服务系统,由立法单位负责制定更详细的内容,以便公证法律领域进入良性循环发展的道路[3]

(二)强化互联网平台的合作与联系

公证法律服务单位在进行服务创新时,也需要考虑到自身在社会上的知名度有限,无法在互联网背景下获得更多的客户群体,不利于自身的稳定发展。针对这种情况,可以考虑利用互联网平台资源,在优化公证法律服务基础上,从横、纵两个方面,落实平台联系相关工作。对于平台的横向联系,是指公证法律服务单位需要合理应用互联网技术,提高网络资源获取水平,了解相同水平下的公证法律服务单位在公证法律服务方面做出的优秀成绩,以取长补短方式,吸纳全网络的公证法律服务优势。同时,利用互联网平台,例如微博、抖音等,向社会公众提供公证法律业务办理等内容。利用面对面答疑方式,解答社会公众对于公证法律服务的疑问,让更多受众认识到本公证法律服务单位的专业水平,合理扩大受众人群,提升公证法律服务的实效性;对于平台的纵向联系,是指公证法律服务单位需要积极和互联网平台的宣传单位进行合作,例如个人自媒体、地方官网新闻媒体等,打破公证法律领域与其他领域的沟通、交流限制,合理提升本公证法律服务单位在互联网平台多个领域的曝光度,让更多潜在服务对象看到公证法律服务单位提供的各类公证法律服务内容,在互联网平台上充分开展自身的积极宣传,让本公证法律服务单位步入新的发展层次。公证法律服务单位需要逐渐舍弃以往的跨单位合作模式,站在互联网背景下,开展跨领域、跨平台的新型合作模式,以增加自身在互联网平台的知名度为目的,提升公证法律服务单位的服务渠道,扩大服务受众,在公证法律领域展开合理的扩张与发展[4]

(三)完善线上公证法律服务程序

在互联网背景下,公证法律服务可以通过线上业务办理模式,降低服务对象的时间成本,加快整个公证法律服务效率。正因为现阶段许多公证法律服务单位在线上业务办理程序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在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创新发展过程中,就可以对线上公证法律业务办理程序进行完善,对部分环节进行优化、改进。建议根据公证法律服务现行法律法规作为参考依据,根据线下公正法律服务业务办理流程,确认线上公证的各个环节,例如提交申请、受理、审查等内容。在此基础上,确认一些不需要服务对象与公证法律服务单位实时对接的环节,将其作为线上办理程序内容,为服务对象提供“一键化”办理条件,节约服务对象与公证法律服务单位双方时间成本。需要注意,在开展线上公证法律业务办理时,需要确保电子公证书拥有足够的证明力,并保证全过程中数据安全性,保证整个程序的正当性,才能让公证法律服务单位为服务对象提供实时化的公证法律服务。

在开展实际作业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相关工作:第一,公证人员需要对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提交资料真实性进行检验,明确其在法律领域的有效性,再制作相应的电子公证书。需要额外注意一点,纸质公证书、电子公证书仅是在表现形式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具有同等效用,公证人员需要拿出和纸质公证书相同的态度,制作电子公证书;第二,公证法律服务单位可以与互联网技术应用单位进行合作,打造专属化的移动客户端。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手机客户端下载相应的移动客户端,通过界面提示,填写相关内容,完成线上公证法律业务办理程序,查询程序执行情况,保障线上公证质量达到预设标准。建议公证法律服务单位可以和行政、立法等单位展开长期合作关系,不断提升线上公证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平。结合社会单位的合作内容,实现多元化发展目标,为服务对象提供更便利,且更具有时效性的线上公证法律服务内容;第三,公证法律服务单位需要重视互联网背景下的信息泄露问题,做好必要的风险防控工作。对于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提交资料等,需要做好全流程化的数据管理,尽可能从源头处解决信息泄露风险。可以考虑与互联网技术应用单位合作建设云端数据库,将服务对象资料信息上传到云端系统中,进行线上的有效管控。根据实际需求,将重要信息打印成纸质资料,并作为线下备份使用,实现线上+线下的双重风险防控机制。即便发生信息损坏,也可以借助纸质资料或云端系统,调取相关资料,保障线上公证法律服务程序的顺利执行

[5]

结语
在互联网背景下开展公证法律服务的有效创新,除本文提及的发展路径外,也可以做好公证人员的培养工作,将提高公证法律服务系统作为基础,以提升公证人员整体专业素质为起点,从多个方面优化公证法律服务创新相关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便利、更全面的公证法律服务。希望更多公证法律服务单位可以正视互联网技术对行业带来的发展优势,及时转换运营思维,向服务对象提供创新性公证法律服务,实现自身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苏国强.公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探析[J].中国司法,2020(03):74-79.

[2]彭亮.依托互联网推动公证法律服务的创新发展[J].法制博览,2022(18):89-91.

[3]陈铭勋,单志.“智慧公证”语境下的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创新研究[J].中国公证,2022(02):53-56.

[4]王红.互联网时代的公证法律服务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1(21):151-152.

[5]曾育生.试论财富传承的公证法律服务[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9(04):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