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当代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并以此来指导某些案件的审理,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进程。因此,要改变这种状态,须在分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基础上.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树立程序正义观念,完善程序正义机制,着力探寻二者在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原则,才能在我国真正实现法理学意义上的程序正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9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