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复审案例看参数特征对创造性的影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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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复审案例看参数特征对创造性的影响

孙思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天津市  300304

摘要:涉及参数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如何合理衡量参数特征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贡献,一直是审查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通过复审无效案例,对于参数特征对于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的影响进行说明,通过参数特征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关联,提供一种评判创造性的思路。

关键词:复审;参数特征;创造性

对于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的审查,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上述基准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中对该类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对比判断 [1]

在进行电池领域案件审查过程中,参数特征限定是专利申请的常见撰写方式,通常包括对于产品组分的参数特征进行限定(如粒径、长度、比表面积等)、对于产品制备方法的参数特征进行限定(如温度、速率、时间等)、对于产品性能的参数特征进行限定(如电化学性能、机械性能等)。从审查而言,参数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标准参数也有不常见的参数,与对比文件常常难以比较,审查员不具备实验手段,很难提出有理有据的反对理由,说理困难[2]。本文通过一件复审案例,分析包括参数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中,对于对比文件部分公开和对比文件未涉及两种不同情况的处理方法。

一、案情介绍

本申请涉及“多孔基材、多孔电极、碳纤维纸、碳纤维纸的制造方法、多孔基材的制造方法”,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是:如何提供具有高的气体透过性和高的排水性、机械强度大、电解液的扩散性优异的多孔基材。

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多孔基材,是将平均纤维直径为10~20μm、平均纤维长度为2~30mm、拉伸弹性模量为200~600GPa、拉伸强度为3500~6500MPa的碳纤维(A)用碳粘合剂(D)粘结而成的,体积密度为0.20~0.45g/cm3,弯曲弹性模量为3.0~15.0Gpa,厚度方向的气体透过系数为200~600mL·mm/cm2/hr/Pa,在多孔基材整体的质量中所述碳粘合剂(D)所占的含量为20~60质量%。

实审程序中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做出驳回决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孔电极基材,是分散于结构体中的纤维直径为3~15μm且纤维长度为2~30mm的碳纤维彼此以树脂碳化物粘结的多孔电极基材,体积密度为0.26-0.38 g/cm3,透气度为323-1499mL/cm2/hr/Pa。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碳纤维(A)的拉伸弹性模量为200~600Gpa、拉伸强度为3000~7000MPa,多孔基材弯曲弹性模量为3~15Gpa,碳粘合剂所占的含量为20~60质量%。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碳纤维(A)的强度如何选择,基材的弹性模量如何设置。

对比文件3公开了:基材的弹性模量为1~10Gpa。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对于使热固性树脂浸渗于碳纤维片状物而得到的树脂浸渗片的热固性树脂固体成分的附着量优选为55~100重量%,而本申请中碳粘合剂也是通过使树脂相对于碳纤维片的附着量的比率为50重量%以上,110重量%以下经过碳化后的结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碳粘合剂的含量为20~60质量%。碳纤维的拉伸弹性模量、拉伸强度是常规选择。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提交了复审请求,申请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权利要求,申请人认为:(1)本申请中,PAN 系碳纤维的平均纤维直径规定为 10-20μm,对比文件 1 中碳纤维的纤维直径虽然为 3-15μm,但对比文件 1 中的碳纤维的平均纤维直径只不过记载了大范围,但在实施例中都使用的是纤维直径 7μm 的碳纤维。即对比文件 1 没有公开纤维直径为 10μm 以上的 PAN 系碳纤维的制造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理由选择粗的直径。(2)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由没有意识到使用本申请这样的平均纤维直径为 10μm 以上的聚丙烯腈系碳纤维得到具有本申请规定的体积密度、弯曲弹性模量、厚度方向的气体透过系数的多孔基材。(3)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多孔基材整体质量中碳粘合剂所占的含量设为20-60 质量%的技术效果。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发出复审通知书,仍然认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再次修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多孔基材,是将平均纤维直径为 10~20μm、平均纤维长度为 2~30mm、拉伸弹性模量为 200~600GPa、拉伸强度为 3500~6500MPa 的碳纤维(A)和平均纤维直径为 3~9μm、平均纤维长度为 2~30mm、拉伸弹性模量为 200~600GPa、拉伸强度为 3500~6500MPa 的碳纤维(B)用碳粘合剂(D)粘结而成的,所述多孔基材中所含的碳纤维(B)的质量为所述多孔基材中所含的碳纤维(A)的质量以下,体积密度为 0.20~0.45g/cm3,弯曲弹性模量为 3.0~15.0Gpa,厚度方向的气体透过系数为 200~600mL·mm/cm2/hr/Pa,在多孔基材整体的质量中所述碳粘合剂(D)所占的含量为 20~60 质量%。

申请人认为:虽然对比文件 2 记载了直径为大于 3μm 小于 5μm 的细纤维与直径为大于等于 5μm 小于9μm 的粗纤维的组合,但没有像本申请这样的碳纤维(A)与碳纤维(B)的特定组合。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是能够从市场获得的碳纤维通常给具有 5-8μm 的纤维直径,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由对比文件 2 想到本申请的碳纤维(B)与碳纤维(A)的组合以实现本申请“高气体透过性和高排水性、机械强度大、电解液扩散性优异”的效果。

合议组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二、焦点问题

  本案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中,涉及多项参数特征限定,其中既包括对比文件有涉及但未完全公开也包括对比文件完全不涉及的参数特征。针对碳纤维直径的选择,合议组指出:虽然对比文件 1 的实施例仅公开了 7μm 的碳纤维,也教导了基于平滑性考虑优选 4-8μm,但这些都不影响对比文件 1 的技术方案明确公开了碳纤维直径为 3-15μm,其与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的 10-20μm 的范围存在重叠,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 1 公开的内容,可以选择直径范围为 10-15μm 的碳纤维;针对弯曲弹性模量的具体选择,合议组认为弯曲弹性模量等参数都是根据实际多孔基材测量得到的,当碳纤维选择 10-15μm 的直径范围,也必然得到相同弯曲弹性模量的多孔基材;针对碳粘合剂的含量,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 1 虽然没有明确公开碳粘合剂的含量,但是对比文件 1 已经公开了相对于使热固性树脂浸渗于碳纤维片状物而得到的树脂浸渗片的热固性树脂固体成分的附着量(热固性树脂/碳纤维片状物的重量比)优选为 55~100 重量%,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 1 的碳粘合剂都是由树脂碳化得到的,两者具有相近的数值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针对不同直径的碳纤维的混合,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 2 给出了粗细纤维按一定比例搭配,且细纤维质量小于粗纤维,其中细纤维有助于改善电极柔韧性和导电性,粗纤维有助于改善基材分散性和透气性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 1 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 2 得到具有优良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电性能等)的纤维是显而易见的。

三、思考与总结

根据案例中涉及的多种不同类型的参数特征限定,根据本案复审委的审查思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对于对比文件有涉及但未明确公开的参数特征,适用于审查指南中对于参数特征的判断基准,可以根据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相同制备方法推定其制备得到的产品与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产品相同;对于实际测量得到的参数特征,可以认定当对比文件的产品组成与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产品组成相同时,必然可以得到相同的测量参数;对于对比文件中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加进行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根据上述结论,可以对与参数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述提供一定的判断思路,在今后的审查过程中可以作为参考,再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创造性评判。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

[2]魏静、张殊卓.浅议参数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J]. 审查业务通讯, 2019(7):3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