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闲置土地的现状、问题与处置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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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闲置土地,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界定:土地使用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如果原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合同或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工建设,和虽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筑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的,以及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也可以定为闲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