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纪检工作的财经标准及高危事项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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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纪检工作的财经标准及高危事项研究

马英1,刘新1

1.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国有企业纪检工作是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意义和作用至关重要,此项工作既能保障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又是构成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的重要结构。国有企业纪检工作人员在此项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聚焦如何提高纪检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识别并应对高危事项,并对推动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  纪检工作  财经标准  高危事项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国有企业的运行状况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水平和社会稳定情况。国企改革对增强国有资本实力,激发国有经济活力具有重大意义。国企的纪检监察工作与国企改革和运行始终相辅相成,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应运而生,并逐渐被政府和国资监督管理部门所认可。在“大监督体系”中,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属于核心力量,提升纪检监察人员专业能力,推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具有非常迫切的现实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财会监督效能,促进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

纪检监察工作能够规范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国有企业经营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国有企业只有强化纪检监察工作,才能维持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如何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就必需了解业务流程和学习经济语言,就要能看懂国有企业运行中的财务信息,掌握财经法律法规,手握利刃才能披荆斩棘。

一、纪检工作相关的财经法律内容

纪检监察工作需要具体的知识内容很多很广,下面就与财经有关的法律知识介绍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内容

在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方面,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在法律责任方面,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2.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3.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4.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5.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7.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内容

在总则中首先明确责任,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在法律责任方面,在第四十二条中明确以下行为的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也有具体保护会计人员的条款。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纪检工作中应关注的高危事项及应对措施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能够监督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近些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速度较快,规模扩张和效益增加,营商环境较为复杂,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容易滋生腐败。纪检工作人员应当准确识别违规行为,关注容易发生腐败的环节和风险点,及时发现和防范,从而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下面就五个方面的高危事项展开讨论。

(一)治理“小金库”方面的问题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小金库”的显著特征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公款沦为“私房钱”也就几乎成为了必然。不仅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往往也容易滋生更大的腐败。

“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等。2.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3.各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4.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入。5.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6.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7.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8.各项罚没收入。9.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10.其他应列入本单位或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11.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或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账外的款项。

“小金库”的资金去向主要有:1.滥发钱物。以关心干部职工生活,为干部职工谋福利为借口,以补贴、奖金或实物的方式滥发乱奖给干部职工,一般人人有份,差别不大,多发生在节日、年终或举办某种活动之时。2.吃喝玩乐。少数单位领导大吃大喝,或到处游山玩水,或经常出入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而这些开支不便公开在财务账上报销,于是就从“小金库”中支出。3.送礼。有些单位领导为了拉关系,或为了得到上级领导的提拔重用,或寻求保护伞,经常到处送礼或替上级领导付这样那样的账,而这些支出受到财经法规的制约,于是就从“小金库”中支出。4.购置特殊物品。如为领导购置手提电脑、手机等。5.私分。少数人非法从6.私吞。个别单位负责人或掌管“小金库”的人乘“小金库”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机制之机,用假发票或白条报销等手段私吞“小金库”资金。

(二)应收往来款方面的问题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往往采用大规模赊销的模式来扩大市场份额,但此行为占用企业资金,特别是容易引发自身财务风险,滋生相关人员腐败。

应收往来款活动中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收款时间逾期问题。关注实际收款时间与经济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时间不一致的情况,特别逾期收款问题。二是关注收款方式变换问题。比如合同中约定的是银行转账方式,在实际收款时改为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等。三是关注付款方的变更问题。在合同相对方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改由合同外的第三方付款,也需要警惕。四是关于应收款的保全问题。企业应对出现坏账可能的应收款,应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对于应做而未做保全的行为及相关人员,应格外关注。

(三)应付往来款方面的问题

应付账款是由于赊购行为产生的负债,企业相关人员往往会因为不需要即时支付款项而放松对采购的管理,造成库存积压,浪费资源,也容易滋生腐败。

应付往来款活动中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预付款问题。付款条款是合同条款中的重要内容,如果在现实业务中存在超过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情况,要引起纪检工作人员的重视。二是付款率问题。正常同类业务的付款率基本一致,对于异常高于或低于同类业务平均水平的付款率,要仔细分析异常的原因。三是超额采购方面的问题。对于超过计划的采购,无论是物资的风险转移还是增加仓储支出,都可能存在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四是关注长龄欠款。异常的延迟付款貌似以企业利益为优先,但也肯能让企业承受合同违约的风险,特别是可能存在相关人员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报复行为,影响企业的供应链生态和破坏风气。

(四)非法占用资金方面的问题

非法占有的六种情形: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企业经营中的非法占用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闲置资产的处置问题。关注是否存在占用或无租金使用资产的情况,探寻闲置的原因。二是出借资产。关注出借资产的审批手续,特别是无租金或低租金出借的情况,应该格外关注长期出借或逾期未还的的情况。三是合资合作方面。关注合作条款是否公平,是否存在出资与收益、风险不对等的情况。四是个人占款问题。这是比较普遍的问题,关注长期未还的借款或备用金。

(五)关联方交易方面的问题

关联方交易是容易出现腐败的环节。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企业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损害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关注关联方交易的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视企业关键岗位及个人事项申报。二是关注关联方交易的内容和必要性,特别是交易价格及付款等约定事项。三是关注关联担保问题,关注担保的必要性及风险,是否经过审批程序。四是关联合资合作问题,关注合作协议中是否存在权责利不对等或不利于企业的约定事项。

三、外派纪检工作人员财务方面的履职能力建设

面对新时期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加上国有企业业务涉及面广、流程长等原因,结合国有企业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高危事项,国有企业纪检工作人员在财务方面的履职能力亟需提升。

(一)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完善对纪检工作人员的培养机制,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相应措施,完善晋升机制,为纪检工作培养后备人才。

(二)加强理论培训

加强纪检工作人员理论学习,增强工作本领,提升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

(三)提升实践能力

强化培养纪检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加强实践知识培养,通过“以案代训”的形式,推进纪检工作人员“学中干,干中学”,提升纪检工作人员的实践能力。

四、结论

面对新发展阶段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国有企业纪检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工作本领,提升纪检工作技能,见微知著,多渠道、多方式提升监督质量和效益,为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蒋宸堃.新时期国有企业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探索与实践.时代人物,2023.6

[2] 宋长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现状与思考.中外企业文化,2022.12

[3] 唐显超.国有企业纪检工作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中外企业文化,2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