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家财产包括不能进入或者尚未进入民事领域的财产(包括为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与进入民事领域的财产两部分。国家通过投资或者拨款而进入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产,除公有物及公用物之外,国家即丧失其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归国有企业等私法人或者行政机关等公法人享有,国家享有投资人或者设立人的权益。国家所有权或者由宪法或其他公法直接创设,或者关涉公共利益,故其性质为公权而非私权,不具备私权特征且基本不适用物权法的具体规则。民法为私法,重在保护私的利益,公法领域的国家财产应由公法加以规定和保护,“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应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简介:<正>一、清偿债务与继承遗产及执行遗赠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清偿债务应优先于继承遗产。继承人应首先清偿债务,然后再分割遗产。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根据概括继承原理,债务包括于死者遗产之中,随继承的开始而转移给继承人。因此,继承债务与继承遗产是同时发生的,更确切地说,继承遗产包括了对债务的继承,无论是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一旦继承人接受了继承,他从继承开始起便成为新的债务人。可见,清偿债务不仅不能优先于继承遗产,而且只能进行于继承遗产之后。但遗赠则不同,由于受赠人不承受遗赠人生前债务,遗赠执行人只有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后,遗产有剩余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