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先民信奉的术数有天启与人为之别。天启是消极被动地等待“天垂象,示吉凶”,人为则是以卜筮“决嫌疑,定犹豫”。龟卜繁难,筮占简易。殷人尚卜与周人用筮,实为不同民族的稽疑习惯。周人受封于商,殷周始有文化往来,而周人迁岐之后,殷人之龟卜乃行于周邦,但周人仍以筮占为主。周朝开国立基,依其传统的稽疑之法编纂筮书,称之为《易》,其命名之朔,正是着眼于龟卜的繁难与筮占的简易。而《周易》卦爻辞乃旧有之象占、星占及筮占甚至龟卜之辞的鸠合与改编,具有相当程度的加工与润色。六十四卦卦画符号的原初功能就是“纪数”与“检索”。内“贞”外“悔”的爻辞顺序,也是针对六十四卦卦画绝大多数皆可“表里视之,遂成两卦”所作的规定。因此,《易》之所以名“易”,一是相对龟卜而言,筮占简单容易;二是筮书编成之后,卦画符号具有方便的检索功能。而各种不同的筮法,皆可视为筮书的不同检索方式。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