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盗窃罪与诈骗罪处于相互排斥的关系,二者属于不同的不法类型。从诈骗罪自我损害型犯罪的特质出发,个案中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因素是,是否存在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对此,要结合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处分意识的必要性以及财产处分的自愿性这三个要件进行判断。当被害人有意识且自愿地通过自己的作为、容忍或不作为直接造成了自身财产的减损时,就应当认定其进行了财产处分,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这一判断标准不仅应当适用在涉及有体财物的场合,也应当被贯彻于涉及无体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从结论而言是正确的,但在论证上仍有瑕疵。
简介:<正>去年年底,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后,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蔡彰同志把这次会议的主要精神和省高院的贯彻落实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时作了汇报。记者注意到,在谈及两千年工作的初步打算时,蔡院长的思路很有改革精神。于是就此话题,记者对蔡院长进行了专访。记者: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对两千年法院改革工作十分重视,并提出了很具体的要求。对此,您如何认识?蔡院长:我认为,法院工作千头万绪,深化改革是推进各项工作和确保审判公正的动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方式、审判工作管理、审判组织方面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及时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法院改革的奋斗目标。出台这一纲要,是人民法院历史上的大事,也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