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有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主要理论。我国司法实践赞同绝对豁免主义,然而,从当前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实践上看,限制豁免理论呈上升趋势,且从我国的长远利益出发,我国应当有条件地采纳限制豁免主义,采取行为性质标准为主、目的标准为辅的标准,确定是否给予国家行为法律规定的豁免。但这方面的立法尚待完善。
简介:涉港经贸案件司法管辖权是指内地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受理涉港经济贸易案件的范围或权限。简而言之,它所要解决的是涉港经贸案件应由内地法院还是香港地区法院管辖的问题。香港在97年回归祖国后,两地经贸纠纷将会越来越多,探讨涉港经贸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不仅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一、内地法院对涉港经贸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及有关规定(一)《民事诉讼法》对涉港经贸案件的管辖权规定。1.关于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涉港案件属于涉外案件。香港地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域,有与内地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将涉港案件说成是涉外案件并未影响我国主权及香港的法律地位,所以说涉港经济贸易纠纷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简介:在涉及刑事普遍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问题上,一方面应使普遍管辖权的适用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适用条件、范围和方式,不能假借普遍管辖权来侵犯别国主权;另一方面国际刑事法院行使普遍管辖权应当以国家的自愿接受为前提,应是国家司法系统的补充。国家主权原则仍然是国际法的核心和基石。